关于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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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9日我局对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晓美

电话:0830-*

地址: (略) 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88号3楼304室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州翰飞航天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5AG6L0R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罗艳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3〕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3〕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翰飞航天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利用泸州翰飞航天 (略) 空天动力产业化(一期)已建设厂房及公用工程设施,新增10台增材制造设备,其中大尺寸设备6台,中尺寸设备1台,小尺寸设备3台,新增增材制造配套相关检测设备、配套金属粉末循环利用设备及增材制造后处理相关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某型发动机关键零部件40套。项目总投资9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54% 。

本项目属于为C3741 飞机制造,根据龙马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川投资备[2210-*-07-02-*]JXQB-0156号备案文件,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位于泸州翰飞航天 (略) 已建厂房内,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明确项目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用 (略) 龙马潭区相关规划要求。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前提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废水主要为新增产品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产品清洗废水依托厂区已有污水管网及预处理池收集处理达标后,同生活污水 (略) 污水管网,送至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喷涂废气、喷砂废气等。其焊接烟气、喷砂废气、喷粉废气依托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21m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车间内的无组织废气通过车间自然通风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通过对各设备的合理布置和建筑结构隔声降低噪声影响,并经距离衰减进一步降低;设备在安装时,采用合适的减振垫,减轻由于设备自身震动引起的结构传声;加强设备的维护,生产运转时必须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杜绝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厂界处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产生的预处理池污泥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3D打印废粉、废钼丝、废边角料经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切削液、废机油及桶等全部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期交由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营运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涉及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四、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纳入污水处理厂排放总量,不再下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不涉及NOx、VOCs排放,废气无需设置总量控制指标。因此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请相关部门按照《 (略) 委办公室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泸委办〔2017〕31号)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决定日期

2023/2/9

有效期自

2023/2/9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B*K

备注


关于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9日我局对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晓美

电话:0830-*

地址: (略) 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88号3楼304室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州翰飞航天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5AG6L0R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罗艳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3〕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3〕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翰飞航天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增材制造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利用泸州翰飞航天 (略) 空天动力产业化(一期)已建设厂房及公用工程设施,新增10台增材制造设备,其中大尺寸设备6台,中尺寸设备1台,小尺寸设备3台,新增增材制造配套相关检测设备、配套金属粉末循环利用设备及增材制造后处理相关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某型发动机关键零部件40套。项目总投资9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54% 。

本项目属于为C3741 飞机制造,根据龙马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川投资备[2210-*-07-02-*]JXQB-0156号备案文件,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位于泸州翰飞航天 (略) 已建厂房内,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明确项目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用 (略) 龙马潭区相关规划要求。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前提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废水主要为新增产品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产品清洗废水依托厂区已有污水管网及预处理池收集处理达标后,同生活污水 (略) 污水管网,送至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喷涂废气、喷砂废气等。其焊接烟气、喷砂废气、喷粉废气依托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21m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车间内的无组织废气通过车间自然通风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通过对各设备的合理布置和建筑结构隔声降低噪声影响,并经距离衰减进一步降低;设备在安装时,采用合适的减振垫,减轻由于设备自身震动引起的结构传声;加强设备的维护,生产运转时必须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杜绝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厂界处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产生的预处理池污泥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3D打印废粉、废钼丝、废边角料经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切削液、废机油及桶等全部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期交由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营运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涉及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四、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纳入污水处理厂排放总量,不再下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不涉及NOx、VOCs排放,废气无需设置总量控制指标。因此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请相关部门按照《 (略) 委办公室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泸委办〔2017〕31号)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决定日期

2023/2/9

有效期自

2023/2/9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B*K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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