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信用状况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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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信用状况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沧社信发〔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进 (略) 信用状况,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 (略) 信用状况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7月26日

关于进 (略) 信用状况的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总体部署,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0年版)》、《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 (略) 信用状况的行动方案》(冀社信发〔2021〕3号)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略) 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国家信用建设工作重点和安排部署,学不断提升。202 (略) (略) 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稳步提升。任丘、河间、泊头、黄 (略) 综合信用排名不低于190名,其中至 (略) 进 (略) 总体信用排名前100名。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信用制度和基础建设方面

1.加强信用制度落实。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国家、 (略) 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政策文件宣传解读长效机制,重要文件在政府官网、部门网站及时宣传解读,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落地落实。制定配套文件的,还要在转载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配套文件宣传解读。宣传解读情况以县为单位汇总后每月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首次报送应包含以往情况。(责任单位: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2.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参照《 (略) 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19年版)》应归尽归,通过指定渠道及时全量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待国家、省出台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后, (略) 实际,按照编制程序,健全年度更新机制,实现补充目录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深入开展“双公示”工作。市、县有关部门结合“权责清单”,梳理涉及“双公示”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归集公示,做到自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并按照指定渠道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建立报送台账,形成常态化全量报送机制,力争年底前实现“迟报率”“瞒报率”均清零。市信用办每月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双公示”工作进行督导通报。(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 (略) 信用办做好相关工作,牵头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数据校核、反馈、修正联动机制,切实减少问题发生,降低重错码率,减轻对管理服务对象影响。各级编办、民宗、民政、司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会等具有赋码权限的登记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准确为管理服务主体赋码,及时修正重错码,并向同级信用平台推送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5.加大“信易贷”推进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 (略) “信易贷”工作。依法依规整合共享与中小微企业获贷密切相关的水、电、气、仓储物流、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为银行全面准确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适时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进行提醒。加大“信易贷”平台的宣传力度,及时组织本地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年底前各县(市、区)平台入驻企业要达到本地区企业数量的30%。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流程,打造并发布一批特色“信易贷”产品,扩大“信易贷”规模。推进“一键融”平台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对接连通,提高信息应用效率。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多元化风险缓释政策,探索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 (略) 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分险补偿金。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沧州银保监分局、 (略) 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各县(市、区)开展“信易贷”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信用办将及时汇总各地经验,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沧州银保监分局、 (略) 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工程。持续推动《 (略) “信易+”守信激励工作方案》中明确的“信易批”“信易游”“信易借”“信易租”“信易+养老服务机构”“信易+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志愿者服务”“信易+家政服务”“信易评”等“信易+”应用场景落地,市有关单位立足实际开展“信易+”工作,各县(市、区)至少推动两项“信易+”应用场景落地,并于9月10日前将工作 (略) 信用办。探索设计更多“信易+”场景落地,推进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用报告及本系统行业评价等信息在社会、民生领域的应用,创新“信易+”工作模式,充实“信易+”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加大政务诚信建设力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落实《 (略) 关于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招商引资政府承诺事项工作台账,并于9月 (略) 信用办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义务情况严重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持续关注舆论,对曝光的严重失信负面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主动处理,积极消除影响,减少失信事件发生。探索开展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供有关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引导企业诚实守信。按照国家、省要求,尽快完成“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专项治理及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加强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减少被列入严 (略) 场主体数量,依法合规帮助相关主体尽早退出严重失信名单。2021年7月底之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与税务、海关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结合实际逐步增加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数量,提高上述两类企业在本地法人企业占比。海关、税务等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A级纳税人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责任单位: (略) 税务局、沧州海关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 (略) 2021年诚信文化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发布各类诚信宣传信息。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媒介,通过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信用日”“诚信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社区、进村镇”等线上和线下活动进行信用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力争主题鲜明、覆盖全面,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营造浓厚氛围,增强诚信意识,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信用的认知度,普及信用知识,创建“诚信沧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信用监管方面

10.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统一信用报告。待《 (略) 政务服务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 (略) 《政务服务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审批服务信用承诺制度, (略) 政务服务系统开展信用承诺应用。各县(市、区)以政务服务领域为重点,以提升实行信用承诺事项占法定可承诺事项的比例、信用承诺信息上报数量占企业数量的比例为目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推进信用承诺制工作。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要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版)》,向社会提供统一规范的公共信用报告。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举措,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过程中的应用领域。(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1.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利用“ (略) 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结合工作实际,推进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 (略)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领域,建立健全本部门企业信用分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 (略) 场主体的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2.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待国家出台全国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后,市信用办视情牵头编 (略) 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需要补充的应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收集奖惩执行案例,于案例产生7个工作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权益保护方面

13.有序开展信用修复。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务实举措提高信用修复便利度,及时准确处理信用修复申请,提高信用修复成功率。进一步加大信用修复培训力度,各县(市、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信用修复培训会,对信用修复方式、程序、信用修复需要提交材料进行专题解读, (略) 场主体诚信意识, (略) 场主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降低失信企业占比。(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4.减少异议数量,提高处理效率。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减少信用信息“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等有效异议数量。理顺信用异议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在收到异议核查函后,及时按要求进行核查,确保1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办反馈核查结果。(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目标导向、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倒排时间节点,对本地、本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略) 信用水平。

(二)强化统筹协调。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准确理解上级要求,注重上下协调联动,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信用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工作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各县(市、区)要注重学习借鉴和横向交流,提交的相关材料要客观真实,严防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三)加强工作督导。市信用办要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科学设置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信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落实,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扎实成效,向建党一百周年献礼。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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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社信发〔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进 (略) 信用状况,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 (略) 信用状况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7月26日

关于进 (略) 信用状况的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总体部署,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0年版)》、《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 (略) 信用状况的行动方案》(冀社信发〔2021〕3号)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略) 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国家信用建设工作重点和安排部署,学不断提升。202 (略) (略) 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稳步提升。任丘、河间、泊头、黄 (略) 综合信用排名不低于190名,其中至 (略) 进 (略) 总体信用排名前100名。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信用制度和基础建设方面

1.加强信用制度落实。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国家、 (略) 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政策文件宣传解读长效机制,重要文件在政府官网、部门网站及时宣传解读,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落地落实。制定配套文件的,还要在转载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配套文件宣传解读。宣传解读情况以县为单位汇总后每月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首次报送应包含以往情况。(责任单位: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2.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参照《 (略) 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19年版)》应归尽归,通过指定渠道及时全量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待国家、省出台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后, (略) 实际,按照编制程序,健全年度更新机制,实现补充目录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深入开展“双公示”工作。市、县有关部门结合“权责清单”,梳理涉及“双公示”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归集公示,做到自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并按照指定渠道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建立报送台账,形成常态化全量报送机制,力争年底前实现“迟报率”“瞒报率”均清零。市信用办每月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双公示”工作进行督导通报。(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 (略) 信用办做好相关工作,牵头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数据校核、反馈、修正联动机制,切实减少问题发生,降低重错码率,减轻对管理服务对象影响。各级编办、民宗、民政、司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会等具有赋码权限的登记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准确为管理服务主体赋码,及时修正重错码,并向同级信用平台推送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5.加大“信易贷”推进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 (略) “信易贷”工作。依法依规整合共享与中小微企业获贷密切相关的水、电、气、仓储物流、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为银行全面准确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适时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进行提醒。加大“信易贷”平台的宣传力度,及时组织本地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年底前各县(市、区)平台入驻企业要达到本地区企业数量的30%。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流程,打造并发布一批特色“信易贷”产品,扩大“信易贷”规模。推进“一键融”平台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对接连通,提高信息应用效率。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多元化风险缓释政策,探索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 (略) 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分险补偿金。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沧州银保监分局、 (略) 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各县(市、区)开展“信易贷”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信用办将及时汇总各地经验,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沧州银保监分局、 (略) 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工程。持续推动《 (略) “信易+”守信激励工作方案》中明确的“信易批”“信易游”“信易借”“信易租”“信易+养老服务机构”“信易+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志愿者服务”“信易+家政服务”“信易评”等“信易+”应用场景落地,市有关单位立足实际开展“信易+”工作,各县(市、区)至少推动两项“信易+”应用场景落地,并于9月10日前将工作 (略) 信用办。探索设计更多“信易+”场景落地,推进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用报告及本系统行业评价等信息在社会、民生领域的应用,创新“信易+”工作模式,充实“信易+”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加大政务诚信建设力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落实《 (略) 关于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招商引资政府承诺事项工作台账,并于9月 (略) 信用办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义务情况严重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持续关注舆论,对曝光的严重失信负面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主动处理,积极消除影响,减少失信事件发生。探索开展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供有关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引导企业诚实守信。按照国家、省要求,尽快完成“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专项治理及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加强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减少被列入严 (略) 场主体数量,依法合规帮助相关主体尽早退出严重失信名单。2021年7月底之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与税务、海关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结合实际逐步增加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数量,提高上述两类企业在本地法人企业占比。海关、税务等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A级纳税人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责任单位: (略) 税务局、沧州海关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 (略) 2021年诚信文化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发布各类诚信宣传信息。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媒介,通过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信用日”“诚信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社区、进村镇”等线上和线下活动进行信用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力争主题鲜明、覆盖全面,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营造浓厚氛围,增强诚信意识,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信用的认知度,普及信用知识,创建“诚信沧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信用监管方面

10.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统一信用报告。待《 (略) 政务服务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 (略) 《政务服务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审批服务信用承诺制度, (略) 政务服务系统开展信用承诺应用。各县(市、区)以政务服务领域为重点,以提升实行信用承诺事项占法定可承诺事项的比例、信用承诺信息上报数量占企业数量的比例为目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推进信用承诺制工作。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要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版)》,向社会提供统一规范的公共信用报告。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举措,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过程中的应用领域。(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1.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利用“ (略) 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结合工作实际,推进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 (略)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领域,建立健全本部门企业信用分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 (略) 场主体的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2.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待国家出台全国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后,市信用办视情牵头编 (略) 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需要补充的应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收集奖惩执行案例,于案例产生7个工作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权益保护方面

13.有序开展信用修复。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务实举措提高信用修复便利度,及时准确处理信用修复申请,提高信用修复成功率。进一步加大信用修复培训力度,各县(市、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信用修复培训会,对信用修复方式、程序、信用修复需要提交材料进行专题解读, (略) 场主体诚信意识, (略) 场主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降低失信企业占比。(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4.减少异议数量,提高处理效率。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减少信用信息“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等有效异议数量。理顺信用异议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在收到异议核查函后,及时按要求进行核查,确保1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办反馈核查结果。(责任单位:市行 (略) 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目标导向、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倒排时间节点,对本地、本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略) 信用水平。

(二)强化统筹协调。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准确理解上级要求,注重上下协调联动,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信用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工作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各县(市、区)要注重学习借鉴和横向交流,提交的相关材料要客观真实,严防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三)加强工作督导。市信用办要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科学设置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信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落实,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扎实成效,向建党一百周年献礼。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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