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10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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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10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10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10日--3月14日(3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腾达塑料筐加工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1 号

2023-3-9

2

(略) 海太塑料制品制造厂

塑料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2 号

2023-3-9

二、审批决定全文:

(略) 腾达塑料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1号

(略) 腾达塑料筐加工厂:

你公司报送的《 (略) 腾达塑料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现审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 (略) (略) (略) 宁安农场六队机务库北1号。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900m2。本项目依托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宁安农场六队机务库北1号厂房进行建设,新建1座冷却塔和1个危废暂存间。主要的建设活动为厂房维修改造,功能分区、设备检修,以及按照要求配置环保设备。车间内新建一条全自动机械化塑料筐生产线,生产车间内安置2台一体化注塑机、1台投料机,配套安装集气罩、风量为5000m3/h的风机、1个活性炭吸附箱。本工程设计总规模为成品塑料筐120万个/年。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应在严格执行环评报告表中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不外排;注塑机冷却用水在冷却塔内循环利用,定期补给,不外排;冷却塔储水池内冷却废水属于清净下水,每年停产后,用于厂区及车间洒水降尘。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VOCs注塑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未经集气罩收集的注塑工艺废气VOCs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采取密闭厂房,门窗隔离等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标准;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排放标准。厂区内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排放限值。本项目的异味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放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气体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过程中,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对设备做基础减震,全部生产设备均置于全封闭车间中,使用符合隔声要求的隔声门、窗并紧闭,实体围墙隔声。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本项目夜间(晚10时至次日晨6时)禁止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润滑油用带盖塑料桶盛装,收集后暂存在危废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在收集、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随意丢弃。废包装袋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于废品回收站;含油抹布、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地面、库房、车间地面采用C30抗渗混凝土硬化做一般防渗处理;危废间地面采用C30水泥硬化处理,并采用2mm厚的高密度聚*烯或与此相当的其他人工材料做基础防渗,防渗系数不低于10-10cm/s。

(六)落实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在非正常工况时,关闭门窗,防止VOCs的逸散对环境的影响,定期维修保养环保设备,及时更换活性炭箱。减少风险物质贮存量,危废间设置环保标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 (略) 生态环境局。

(七)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八)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 (略) 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 (略) 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 (略) 宁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略) 海太塑料制品制造厂塑料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2 号

(略) 海太塑料制品制造厂: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海太塑料制品制造厂塑料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现审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 (略) (略) (略) 东京城镇振兴村。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1591m2。本项目依托现有建筑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为拟建设1个生产车间,内置5台注塑机、5台投料机、1台粉碎机及1个循环水池。环保设备主要是5个集气罩+集气设备、1个活性炭吸附箱。本工程设计总规模为成品塑料筐50万个/年。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应在严格执行环评报告表中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中,由附近农户定期清掏,用于施肥;生产用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用水,定期补给,不外排;冷却废水属于清净水,每年冬季停产的时用于厂区扫除的洒水降尘,再生产时重新加满。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VOCs注塑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的无组织排放,采取生产车间门窗封闭降低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污染。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标准;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排放标准。厂区内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排放限值。本项目的异味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放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气体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封闭厂房,加强设备保养,车间使用双层隔声塑钢窗墙体和门窗紧闭隔声。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本项目夜间(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不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包装收集后出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检修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废间在库房内改造,面积5m2,厂区地面、库房、车间地面采用水泥硬化做一般防渗处理;危废间采用2mm厚的高密度聚*烯或与此相当的其他人工材料做基础防渗,防渗系数不低于10-10cm/s。

(六)落实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生产时务必关紧门窗,防止VOCs的逸散对环境的影响,定期维修保养环保设备,及时更换活性炭箱。减少风险物质贮存量,危废间设置环保标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 (略) 生态环境局。

(七)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八)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 (略) 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 (略) 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 (略) 宁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

通讯地址: (略) 宁安镇钟楼东街1号

邮 编:*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10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10日--3月14日(3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腾达塑料筐加工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1 号

2023-3-9

2

(略) 海太塑料制品制造厂

塑料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2 号

2023-3-9

二、审批决定全文:

(略) 腾达塑料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1号

(略) 腾达塑料筐加工厂:

你公司报送的《 (略) 腾达塑料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现审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 (略) (略) (略) 宁安农场六队机务库北1号。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900m2。本项目依托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宁安农场六队机务库北1号厂房进行建设,新建1座冷却塔和1个危废暂存间。主要的建设活动为厂房维修改造,功能分区、设备检修,以及按照要求配置环保设备。车间内新建一条全自动机械化塑料筐生产线,生产车间内安置2台一体化注塑机、1台投料机,配套安装集气罩、风量为5000m3/h的风机、1个活性炭吸附箱。本工程设计总规模为成品塑料筐120万个/年。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应在严格执行环评报告表中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不外排;注塑机冷却用水在冷却塔内循环利用,定期补给,不外排;冷却塔储水池内冷却废水属于清净下水,每年停产后,用于厂区及车间洒水降尘。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VOCs注塑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未经集气罩收集的注塑工艺废气VOCs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采取密闭厂房,门窗隔离等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标准;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排放标准。厂区内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排放限值。本项目的异味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放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气体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过程中,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对设备做基础减震,全部生产设备均置于全封闭车间中,使用符合隔声要求的隔声门、窗并紧闭,实体围墙隔声。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本项目夜间(晚10时至次日晨6时)禁止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润滑油用带盖塑料桶盛装,收集后暂存在危废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在收集、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随意丢弃。废包装袋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于废品回收站;含油抹布、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地面、库房、车间地面采用C30抗渗混凝土硬化做一般防渗处理;危废间地面采用C30水泥硬化处理,并采用2mm厚的高密度聚*烯或与此相当的其他人工材料做基础防渗,防渗系数不低于10-10cm/s。

(六)落实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在非正常工况时,关闭门窗,防止VOCs的逸散对环境的影响,定期维修保养环保设备,及时更换活性炭箱。减少风险物质贮存量,危废间设置环保标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 (略) 生态环境局。

(七)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八)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 (略) 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 (略) 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 (略) 宁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略) 海太塑料制品制造厂塑料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2 号

(略) 海太塑料制品制造厂: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海太塑料制品制造厂塑料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现审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 (略) (略) (略) 东京城镇振兴村。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1591m2。本项目依托现有建筑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为拟建设1个生产车间,内置5台注塑机、5台投料机、1台粉碎机及1个循环水池。环保设备主要是5个集气罩+集气设备、1个活性炭吸附箱。本工程设计总规模为成品塑料筐50万个/年。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应在严格执行环评报告表中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中,由附近农户定期清掏,用于施肥;生产用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用水,定期补给,不外排;冷却废水属于清净水,每年冬季停产的时用于厂区扫除的洒水降尘,再生产时重新加满。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VOCs注塑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的无组织排放,采取生产车间门窗封闭降低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污染。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标准;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排放标准。厂区内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排放限值。本项目的异味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放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气体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封闭厂房,加强设备保养,车间使用双层隔声塑钢窗墙体和门窗紧闭隔声。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本项目夜间(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不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包装收集后出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检修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废间在库房内改造,面积5m2,厂区地面、库房、车间地面采用水泥硬化做一般防渗处理;危废间采用2mm厚的高密度聚*烯或与此相当的其他人工材料做基础防渗,防渗系数不低于10-10cm/s。

(六)落实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生产时务必关紧门窗,防止VOCs的逸散对环境的影响,定期维修保养环保设备,及时更换活性炭箱。减少风险物质贮存量,危废间设置环保标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 (略) 生态环境局。

(七)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八)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 (略) 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 (略) 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 (略) 宁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

通讯地址: (略) 宁安镇钟楼东街1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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