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风启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风启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风启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莲湖北园三路1号2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风启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风启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1EBTJ6E), (略) (略) 塘厦镇莲湖北园三路1号2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4°6′24.975",北纬22°50′4.139")。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60m2,主要从事电脑散热风扇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电脑散热风扇129.608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拌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2、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截污管网后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3、噪声:项目噪声采用减振、降噪、隔声等相关措施;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 (略) 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公示时间 | 2023-03-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等文件的要求,地址不符、现场生产车间与环评不符、需核实周边居民敏感点距离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风启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莲湖北园三路1号2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风启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风启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1EBTJ6E), (略) (略) 塘厦镇莲湖北园三路1号2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4°6′24.975",北纬22°50′4.139")。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60m2,主要从事电脑散热风扇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电脑散热风扇129.608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拌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2、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截污管网后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3、噪声:项目噪声采用减振、降噪、隔声等相关措施;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 (略) 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公示时间 | 2023-03-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等文件的要求,地址不符、现场生产车间与环评不符、需核实周边居民敏感点距离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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