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美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广东智美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智美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官塘街8号3栋203室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熙霖节能环保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智美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塘厦镇官塘街8号3栋203室。项目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15m2,建筑面积115m2,项目主要从事新型UV油墨的产品研发和应用测试。项目主要从事新型UV油墨的产品研发和应用测试,年实验次数约600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将UV油墨研发与UV油墨测试工序设置在密闭实验室,非*烷总烃经集气装置收集(收集效率按90%计)后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按60%计),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1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9m),非*烷总烃经处理后的有组织部分排放量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排放浓度为1.1914mg/m3,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的要求。项目10%的非*烷总烃未被收集,以无组织排放的形式排放,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量为0.0028t/a,排放速率为0.0012kg/h。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浓度小于6mg/m3,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浓度小于2.0mg/m3,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合理,项目拟采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具有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经相应措施处理后能做到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染物对当地的环境影响不大。只要在本项目的建设中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落实本环评中提出的各污染防治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3-03-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概括描述不清。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智美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官塘街8号3栋203室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熙霖节能环保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智美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塘厦镇官塘街8号3栋203室。项目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15m2,建筑面积115m2,项目主要从事新型UV油墨的产品研发和应用测试。项目主要从事新型UV油墨的产品研发和应用测试,年实验次数约600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将UV油墨研发与UV油墨测试工序设置在密闭实验室,非*烷总烃经集气装置收集(收集效率按90%计)后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按60%计),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1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9m),非*烷总烃经处理后的有组织部分排放量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排放浓度为1.1914mg/m3,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的要求。项目10%的非*烷总烃未被收集,以无组织排放的形式排放,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量为0.0028t/a,排放速率为0.0012kg/h。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浓度小于6mg/m3,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浓度小于2.0mg/m3,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合理,项目拟采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具有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经相应措施处理后能做到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染物对当地的环境影响不大。只要在本项目的建设中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落实本环评中提出的各污染防治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3-03-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概括描述不清。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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