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泾县银山岭矿业有限公司银山岭铜矿井下延深开采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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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泾县银山岭矿业有限公司银山岭铜矿井下延深开采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泾县银山岭矿业有限公司银山岭铜矿井下延深开采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3-03-10 18:31点击次数:
索引号:*/*-00117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省生态环境厅主题分类:
名??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泾县银山岭矿业有限公司银山岭铜矿井下延深开采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键词: 文??号:皖环函[2023]268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3-03-10 18:31:05
发文日期:2023-03-10 18:31:05生效日期: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索引号:*/*-00117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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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泾县银山岭矿业有限公司银山岭铜矿井下延深开采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3-03-10 18: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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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文??号:皖环函[202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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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 (略) :

《泾 (略) 银山岭铜矿井下延深开采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 (略) 泾县茂林镇铜山村,在现有采矿权范围内,开采标高由 243米- 158米调整为 243米-0米,矿山采用地下开采、竖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和房柱法,采矿规模不变,开采规模为3.5万吨/年,主要产品为铜矿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下主井延伸,巷道开拓,新建井下泵房、水仓、矿石堆棚和废石仓库等,新建涌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危废库、事故应急池等,其它利用现有设备。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时限要求,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2023年4月底前,建成1座密闭废石仓库和1座封闭矿石临时堆棚,并配置水喷淋设施;建成矿井涌水处理设施和1套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矿区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冲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1座危废暂存库;完成2个采空区封闭。2023年年底前,完成2个采空区充填。

(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做好采空区充填工程,防止地表沉陷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建立矿区地表变形观测网,加强地表变形长期动态观测。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控制粉尘、扬尘环境影响,井下凿岩、爆破、装运等粉尘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定期清洗岩壁、通风换气等降尘措施;建设密闭废石仓库和矿石临时堆棚,在进料口、卸料口设置水喷淋系统,顶部设置水喷雾设施;新增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防止车辆带泥上路;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选用新能源机械;进出矿区大宗物料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汽车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四)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施工中的泥浆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矿井涌水部分回用,剩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外排矿井水按照《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从严执行。生活污水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回用。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水仓、矿井涌水处理设施及污水收集管网、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废库等区域应满足重点防渗区要求。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合理放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和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七)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废试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营运期掘进废石、井下污泥不出井,用于井下采空区充填。沉渣用于井下充填。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建设2座事故应急池。健全环境风险应急机制,落实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 (略) 生态环境局及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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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 (略) :

《泾 (略) 银山岭铜矿井下延深开采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 (略) 泾县茂林镇铜山村,在现有采矿权范围内,开采标高由 243米- 158米调整为 243米-0米,矿山采用地下开采、竖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和房柱法,采矿规模不变,开采规模为3.5万吨/年,主要产品为铜矿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下主井延伸,巷道开拓,新建井下泵房、水仓、矿石堆棚和废石仓库等,新建涌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危废库、事故应急池等,其它利用现有设备。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时限要求,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2023年4月底前,建成1座密闭废石仓库和1座封闭矿石临时堆棚,并配置水喷淋设施;建成矿井涌水处理设施和1套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矿区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冲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1座危废暂存库;完成2个采空区封闭。2023年年底前,完成2个采空区充填。

(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做好采空区充填工程,防止地表沉陷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建立矿区地表变形观测网,加强地表变形长期动态观测。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控制粉尘、扬尘环境影响,井下凿岩、爆破、装运等粉尘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定期清洗岩壁、通风换气等降尘措施;建设密闭废石仓库和矿石临时堆棚,在进料口、卸料口设置水喷淋系统,顶部设置水喷雾设施;新增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防止车辆带泥上路;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选用新能源机械;进出矿区大宗物料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汽车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四)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施工中的泥浆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矿井涌水部分回用,剩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外排矿井水按照《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从严执行。生活污水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回用。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水仓、矿井涌水处理设施及污水收集管网、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废库等区域应满足重点防渗区要求。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合理放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和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七)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废试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营运期掘进废石、井下污泥不出井,用于井下采空区充填。沉渣用于井下充填。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建设2座事故应急池。健全环境风险应急机制,落实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 (略) 生态环境局及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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