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桥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2023〕11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桥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2023〕11号
为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五通桥区根据国家、省、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我区实际情况,拟定《五通桥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拆迁主管部门: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二、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竹根镇人民政府、金山镇人民政府、金粟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该批次用地涉及金粟镇会云村1、2、6、7组;金山镇民安村2组;竹根镇红军村8、12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7.2833公顷,其中:金粟镇会云村1组2.8109公顷、2组0.3838公顷、6组0.6813公顷、7组0.1547公顷;金山镇民安村2组6.9283公顷;竹根镇红军村8组13.103公顷、12组3.2213公顷。 四、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限 自本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听证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30日内为协议签订时限。 五、土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人均耕地 按实测村(组)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测算,补偿到位。根据《 (略)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6号令),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年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满15年及以上人员、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历教育(由本人提供学籍证明材料,经办单位在学信网或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系统复查核实通过)学生、患重大疾病并取得县级二级 (略) 证明人员等“四类人员”可按照项目启动实施当年的标准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3.未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满16周岁但不符合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或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4000元/人。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计算补偿。 六、房屋补偿安置拆迁 (一)补偿对象。 所有权人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修建时的法定手续为依据并经核实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略) 房屋量算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二)补偿标准。 1.被拆迁房屋的主体房按附件2补偿标准执行(选择产权价购的,不计算主体房拆迁补偿);地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附件3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的主体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合法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层高2.2米以上,四周墙体封闭,用于居住,水、电设施齐全。主体房以外的房屋,均为附属房。附属房按照附件3补偿标准执行。 2.拆迁已装饰装修的主体房,其装饰装修费用按附件6补偿标准执行。 3.拆迁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营业用房,被征收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且经村组公示无异议的,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补偿分别按附件2、3、6补偿标准执行。 4.被拆迁房屋涉及的原有水、电、气、光纤户头,选择现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恢复或迁移;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按水500元/户、电400元/户、气4000元/户、光纤1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无水、电、气、光纤户头的,选择现房安置时,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标准向征地拆迁单位缴纳开户费。 5.拆迁依法应予补偿的其他不动产,本方案及附件未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评审,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户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 1.原户籍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2.原户籍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 3.原户籍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5.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国家建设征用或享受国家特殊政策参保转为城镇户口,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1.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 2.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户籍、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虽有户籍,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征地拆迁单位会同相关的村组(社区)、镇政府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提供现金补偿安置和指定房源库安置,其中现金补偿安置包含货币化安置和产权价购,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现金补偿安置。 (1)货币化安置 ①货币化安置资金计算。 货币化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货币化安置金额=货币化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 货币化安置单价:2600元/平方米。 ②货币化安置资金结算。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拆除房屋后,提交其在他处的住房证明、个人申请及书面承诺,经审核后,3个月内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货币化安置资金。 (2)产权价购。 ①安置对象选择产权价购,自愿放弃住房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②产权价购按原有主体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按砖混1800—2000元/平方米、砖木1500—18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结算)。 ③对不符合安置对象的合法的被拆迁住房适用该方式。 2.指定房源库安置 (1)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2)安置资金结算 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拆除房屋,征收人按期拨付协议内约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装饰装修费、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奖励费等金额。 (3)被征收人凭房屋拆迁合同向指定房源楼盘选择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选房单价按指定房源楼盘均价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选房单价高于楼盘均价的,由被征收人与指定房源楼盘自行结算;被征收人选房单价低于楼盘均价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征收人二次结算由征收人补齐差价。 (4)被征收人选房面积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剩余未选房面积与征收人按货币化安置单价结算;选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由被征收人与指定房源楼盘自行结算。 (5)选房面积不得低于应安置面积60%。 (6)指定房源库安置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选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7)所涉及契税、办证费用、维修基金等按基本住房安置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七、其他补助及奖励 被拆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按时完成房屋拆迁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如下拆迁奖励: (一)奖励费。 1.在10日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按时拆除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费7000元。 2.在20日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按时拆除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费5000元。 3.在30日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按时拆除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费3000元。 (二)搬家费。 每户每次搬家费1500元。拆房后,按先过渡后安置共2次计算,计3000元。 (三)过渡费。 在过渡期内,过渡费按原被拆迁主体房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算,选择现金补偿安置过渡期从拆房之日起算6个月;选择指定房源库安置的,过渡期原则上从拆房之日起算至征收人交付还房后2个月止(超过一年的,按8元/平方米·月计算)。 八、相关法律责任 (一)拆迁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在拟征地范围内如发现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等土地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征地时不再纳入补偿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的补偿要求明显超出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拒不搬迁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不同意本方案的,可以自本公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同意本方案。 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听证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5个工作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如对补偿登记内容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向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复核。 十一、本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听证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二、本次拟征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自区政府发布正式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6.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为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五通桥区根据国家、省、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我区实际情况,拟定《五通桥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拆迁主管部门: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二、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竹根镇人民政府、金山镇人民政府、金粟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该批次用地涉及金粟镇会云村1、2、6、7组;金山镇民安村2组;竹根镇红军村8、12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7.2833公顷,其中:金粟镇会云村1组2.8109公顷、2组0.3838公顷、6组0.6813公顷、7组0.1547公顷;金山镇民安村2组6.9283公顷;竹根镇红军村8组13.103公顷、12组3.2213公顷。 四、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限 自本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听证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30日内为协议签订时限。 五、土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人均耕地 按实测村(组)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测算,补偿到位。根据《 (略)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6号令),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年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满15年及以上人员、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历教育(由本人提供学籍证明材料,经办单位在学信网或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系统复查核实通过)学生、患重大疾病并取得县级二级 (略) 证明人员等“四类人员”可按照项目启动实施当年的标准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3.未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满16周岁但不符合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或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4000元/人。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计算补偿。 六、房屋补偿安置拆迁 (一)补偿对象。 所有权人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修建时的法定手续为依据并经核实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略) 房屋量算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二)补偿标准。 1.被拆迁房屋的主体房按附件2补偿标准执行(选择产权价购的,不计算主体房拆迁补偿);地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附件3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的主体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合法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层高2.2米以上,四周墙体封闭,用于居住,水、电设施齐全。主体房以外的房屋,均为附属房。附属房按照附件3补偿标准执行。 2.拆迁已装饰装修的主体房,其装饰装修费用按附件6补偿标准执行。 3.拆迁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营业用房,被征收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且经村组公示无异议的,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补偿分别按附件2、3、6补偿标准执行。 4.被拆迁房屋涉及的原有水、电、气、光纤户头,选择现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恢复或迁移;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按水500元/户、电400元/户、气4000元/户、光纤1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无水、电、气、光纤户头的,选择现房安置时,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标准向征地拆迁单位缴纳开户费。 5.拆迁依法应予补偿的其他不动产,本方案及附件未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评审,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户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 1.原户籍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2.原户籍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 3.原户籍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5.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国家建设征用或享受国家特殊政策参保转为城镇户口,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1.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 2.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户籍、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虽有户籍,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征地拆迁单位会同相关的村组(社区)、镇政府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提供现金补偿安置和指定房源库安置,其中现金补偿安置包含货币化安置和产权价购,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现金补偿安置。 (1)货币化安置 ①货币化安置资金计算。 货币化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货币化安置金额=货币化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 货币化安置单价:2600元/平方米。 ②货币化安置资金结算。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拆除房屋后,提交其在他处的住房证明、个人申请及书面承诺,经审核后,3个月内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货币化安置资金。 (2)产权价购。 ①安置对象选择产权价购,自愿放弃住房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②产权价购按原有主体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按砖混1800—2000元/平方米、砖木1500—18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结算)。 ③对不符合安置对象的合法的被拆迁住房适用该方式。 2.指定房源库安置 (1)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2)安置资金结算 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拆除房屋,征收人按期拨付协议内约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装饰装修费、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奖励费等金额。 (3)被征收人凭房屋拆迁合同向指定房源楼盘选择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选房单价按指定房源楼盘均价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选房单价高于楼盘均价的,由被征收人与指定房源楼盘自行结算;被征收人选房单价低于楼盘均价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征收人二次结算由征收人补齐差价。 (4)被征收人选房面积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剩余未选房面积与征收人按货币化安置单价结算;选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由被征收人与指定房源楼盘自行结算。 (5)选房面积不得低于应安置面积60%。 (6)指定房源库安置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选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7)所涉及契税、办证费用、维修基金等按基本住房安置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七、其他补助及奖励 被拆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按时完成房屋拆迁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如下拆迁奖励: (一)奖励费。 1.在10日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按时拆除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费7000元。 2.在20日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按时拆除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费5000元。 3.在30日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按时拆除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费3000元。 (二)搬家费。 每户每次搬家费1500元。拆房后,按先过渡后安置共2次计算,计3000元。 (三)过渡费。 在过渡期内,过渡费按原被拆迁主体房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算,选择现金补偿安置过渡期从拆房之日起算6个月;选择指定房源库安置的,过渡期原则上从拆房之日起算至征收人交付还房后2个月止(超过一年的,按8元/平方米·月计算)。 八、相关法律责任 (一)拆迁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在拟征地范围内如发现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等土地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征地时不再纳入补偿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的补偿要求明显超出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拒不搬迁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不同意本方案的,可以自本公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同意本方案。 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听证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5个工作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如对补偿登记内容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向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复核。 十一、本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听证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二、本次拟征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自区政府发布正式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6.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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