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金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青滨东路105号力合紫荆智能制造中心5栋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金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清溪镇青滨东路105号力合紫荆智能制造中心5栋(中心坐标:北纬22°48′21.550″,东经114°10′29.012″),项目所在厂房为租厂房,占地面积2410.67 m2,建筑面积12053.35 m2,总投资1000万元,主要从事手机壳和覆膜布的加工生产,建成后预计年产手机壳180吨、覆膜布20万米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项目搅拌工序投料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成型、流延成型、覆膜工序中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浓度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厂界外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二、废水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添加。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网。三、噪声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墙体隔声;安装吸声隔音屏、距离衰减等措施,噪声的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固废一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可将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依据本次评价所提出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运营期环境管理,定期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
公示时间 | 2023-03-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进一步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四、进一步完善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金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青滨东路105号力合紫荆智能制造中心5栋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金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清溪镇青滨东路105号力合紫荆智能制造中心5栋(中心坐标:北纬22°48′21.550″,东经114°10′29.012″),项目所在厂房为租厂房,占地面积2410.67 m2,建筑面积12053.35 m2,总投资1000万元,主要从事手机壳和覆膜布的加工生产,建成后预计年产手机壳180吨、覆膜布20万米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项目搅拌工序投料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成型、流延成型、覆膜工序中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浓度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厂界外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二、废水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添加。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网。三、噪声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墙体隔声;安装吸声隔音屏、距离衰减等措施,噪声的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固废一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可将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依据本次评价所提出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运营期环境管理,定期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
公示时间 | 2023-03-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进一步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四、进一步完善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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