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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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内设执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职责分工: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拟定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并监督各团场组织实施。

(三)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性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 (略) 场秩序、监督 (略) 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略) 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 (略) 场, (略) 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兵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 (略) 场各方主体行为、 (略) 政工程项目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 (略) 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六)拟订师 (略) 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供水、供气、 (略) 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团场城镇和连队居住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略) 政公用设施建设、特许经营、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连队居住区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住房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负责 (略) 政公用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各类房 (略) 市政公用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施工图及消防设计规范审查,参与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贯彻落实兵团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师域内或跨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的案件。

(十一)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要求,承接和行使好兵团授予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进一步规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治理中心下移,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环境。坚持统筹城乡和兵地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略) 功能。 (略) 管理执法体系建设,促进师城镇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师职

工群众住有所居。

四、管辖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城镇(团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 (略) 场、 (略) 场、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能。

五、执法区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行政区域

六、办公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党委党校( (略) )行政楼302室。

七、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以及咨询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通过微信小程序“ (略) 民通”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991-*

责任编辑:郝道宽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内设执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职责分工: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拟定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并监督各团场组织实施。

(三)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性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 (略) 场秩序、监督 (略) 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略) 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 (略) 场, (略) 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兵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 (略) 场各方主体行为、 (略) 政工程项目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 (略) 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六)拟订师 (略) 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供水、供气、 (略) 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团场城镇和连队居住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略) 政公用设施建设、特许经营、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连队居住区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住房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负责 (略) 政公用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各类房 (略) 市政公用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施工图及消防设计规范审查,参与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贯彻落实兵团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师域内或跨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的案件。

(十一)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要求,承接和行使好兵团授予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进一步规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治理中心下移,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环境。坚持统筹城乡和兵地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略) 功能。 (略) 管理执法体系建设,促进师城镇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师职

工群众住有所居。

四、管辖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城镇(团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 (略) 场、 (略) 场、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能。

五、执法区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行政区域

六、办公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党委党校( (略) )行政楼302室。

七、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以及咨询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通过微信小程序“ (略) 民通”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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