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的沈阳市大东区文化产业及社区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3#库社区医疗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的沈阳市大东区文化产业及社区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3#库社区医疗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传真:*
联系地址: (略)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大东区文化产业及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3#库社区医疗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大东审字〔2023〕1号 | 2023年3月13日 |
(略) 大东区文化产业及社区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3#库社区医疗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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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略)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大东区文化产业及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3#库社区医疗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大东审字〔2023〕1号 | 2023年3月13日 |
(略) 大东区文化产业及社区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3#库社区医疗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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