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进网上行政审批的公告2023.3.
巴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进网上行政审批的公告2023.3.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实现审批数据信息共享公开,增强服务能力,惠企便民,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巴州生态环境局通过上线网上申办、电子送达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服务(涉密项目可通过传统线下窗口办理)。各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进行对应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和“不见面”审批,建议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线上办理方式,通过“零跑腿“、“网上办”享受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时间
自2023年3月1日起,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排污许可证正式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电子送达,不见面审批。
二、线上办理渠道
各建设单位向我局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业务或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进行网上申请,按需选择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前,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用于存档及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复核:修改完善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公众参与说明一份)或“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应页面进行办理(申报流程详见附件),其他审批事项亦可在页面内搜索对应事项名称进行办理。
三、线下申办渠道
州级大厅窗口申报。 (略) 民服务中心-巴州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业务办理(支持信函接收,地址:巴州库 (略) 民中心2楼17-18号巴州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联系电话:0996-*)。
四、电子证照领取渠道建设单位在我局申报的上述业务经依法审批后,均可直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下载获取电子环评文件批复或电子排污许可证正本。
五、其他提示
(一)在线答疑。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报事项操作指南进行在线咨询,也可通过线下窗口(支持电话方式)进行咨询。
(二)相关责任。
1.各建设单位须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新疆政务服务网站进行通报,其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方环保咨询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服务,对报送环评文件因附件不全、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内容不符、数据不准确、适用标准错误、环保措施不可行、评价结论不可信等原因依法退回或再次上会的,我局将通过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 (略) 场监管部门等方式落实惩戒措施,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由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相关业务网上申报流程
2.法律责任
???????????????????????????????????????????????????????????????????????????????????????????????????????????????????巴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附件1:
相关业务网上申报流程
1、用户打开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建议采用谷歌、火狐和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点击右上方“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后,完成登录。
2、切换申报区划。通过点击,选择首页左上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3、定位申报部门。在选择完申报地区后,可点击部门服务窗口,选择巴州生态环境局。
4、事项申报。在巴州生态环境局窗口中选择申报事项(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5、在完成事项定位后,可通过点击“办事指南”,查看该项有关的详细信息;点击“申报”可实现在线申报。
6、办理人信息填写及上传相应的必要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申请”。
7、用户在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线上申报办理完成后,可通过首页的“我的办件”查看所申请事项的办件列表。在办结件中可对待评价业务开展“好差评”评价。
附件2:
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
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第三十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编制人员编制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已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实现审批数据信息共享公开,增强服务能力,惠企便民,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巴州生态环境局通过上线网上申办、电子送达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服务(涉密项目可通过传统线下窗口办理)。各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进行对应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和“不见面”审批,建议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线上办理方式,通过“零跑腿“、“网上办”享受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时间
自2023年3月1日起,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排污许可证正式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电子送达,不见面审批。
二、线上办理渠道
各建设单位向我局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业务或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进行网上申请,按需选择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前,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用于存档及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复核:修改完善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公众参与说明一份)或“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应页面进行办理(申报流程详见附件),其他审批事项亦可在页面内搜索对应事项名称进行办理。
三、线下申办渠道
州级大厅窗口申报。 (略) 民服务中心-巴州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业务办理(支持信函接收,地址:巴州库 (略) 民中心2楼17-18号巴州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联系电话:0996-*)。
四、电子证照领取渠道建设单位在我局申报的上述业务经依法审批后,均可直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下载获取电子环评文件批复或电子排污许可证正本。
五、其他提示
(一)在线答疑。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报事项操作指南进行在线咨询,也可通过线下窗口(支持电话方式)进行咨询。
(二)相关责任。
1.各建设单位须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新疆政务服务网站进行通报,其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方环保咨询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服务,对报送环评文件因附件不全、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内容不符、数据不准确、适用标准错误、环保措施不可行、评价结论不可信等原因依法退回或再次上会的,我局将通过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 (略) 场监管部门等方式落实惩戒措施,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由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相关业务网上申报流程
2.法律责任
???????????????????????????????????????????????????????????????????????????????????????????????????????????????????巴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附件1:
相关业务网上申报流程
1、用户打开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建议采用谷歌、火狐和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点击右上方“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后,完成登录。
2、切换申报区划。通过点击,选择首页左上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3、定位申报部门。在选择完申报地区后,可点击部门服务窗口,选择巴州生态环境局。
4、事项申报。在巴州生态环境局窗口中选择申报事项(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5、在完成事项定位后,可通过点击“办事指南”,查看该项有关的详细信息;点击“申报”可实现在线申报。
6、办理人信息填写及上传相应的必要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申请”。
7、用户在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线上申报办理完成后,可通过首页的“我的办件”查看所申请事项的办件列表。在办结件中可对待评价业务开展“好差评”评价。
附件2:
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
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第三十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编制人员编制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已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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