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清江浦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清江浦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全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 (略) 、市文件精神,制定了《2023年清江浦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23年清江浦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
附表:1.20 (略) 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进度
周报表
2.2023年各镇、街道村级防疫人员统计表
3.2023年各镇、街道春季防疫启动资金分解表
(略) 清江浦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附件:
2023年清江浦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全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科学、有序、安全开展,确保强制免疫、监测等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略)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 (略)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工作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呼吸与繁殖综合征等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呼吸与繁殖综合征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略) 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新城疫、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重要疫病和人兽共患病的免疫工作。规范免疫记录及免疫档案,按时上报免疫进度周报信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春防任务。
二、实施内容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1、免疫对象: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
2、疫苗品种: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重组禽流感病毒疫苗。
3、免疫程序:
(1)规模场
①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4、免疫方法:家禽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ml;5周龄以上鸭和5~15周龄鹅,每只1.0ml;15周龄以上鹅,每只1.5ml。具体免疫接种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5、注意事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 (略) 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6、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判定。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牲畜口蹄疫免疫
1、免疫对象:猪、牛、羊、骆驼、鹿。
2、疫苗品种: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3、免疫程序:
(1)规模场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2)免疫效果判定。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免疫
1、免疫对象:羊。
2、疫苗品种: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3、免疫程序:
(1)规模场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四)猪瘟免疫
1、免疫对象:生猪。
2、疫苗品种:猪瘟活疫苗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猪瘟疫苗。
3、免疫程序:
商品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五)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1、免疫对象:生猪。
2、疫苗品种: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需停止使用弱毒活疫苗)。
3、免疫程序:在阳性不稳定猪场,种母猪一年免疫3~4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其他疫苗,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免疫28天后,抗体阳性个体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新城疫免疫
1、免疫对象:鸡。
2、疫苗品种: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3、免疫程序:
①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②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HI效价≥25,判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七)狂犬病
1、免疫对象:犬。
2、疫苗品种:狂犬病灭活疫苗。
3、免疫程序:对三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4、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牛结节性皮肤病
1、免疫对象:牛。
2、疫苗品种:国家批准的山羊痘活疫苗。
3、免疫程序: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每年春、秋季各免疫1次。
4、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时间安排
春防工作即日起开始,4月下旬结束。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3月15。各镇、街道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春防行动方案,于3月15日前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早做好疫苗、免疫标识、防护服、口罩、注射器、注射针头、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准备、相关经费安排、人员组织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3月16至4月15日。督促指导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制定和完善免疫程序,并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对不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养殖场户,灵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免疫。必要时,要在确保动物防疫人员健康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组织免疫小分队,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业人员复工困难的养殖场户提供帮助。
(三)查漏补缺阶段,4月16-30日。对辖区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对漏免或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免,形成春防工作总结并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防疫主体责任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机制。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强化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春防行动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发动、技术指导、防疫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春防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规范物资管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 (略) 级以上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相关要求,增强资金统筹安排的主动性,统筹使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约束性任务资金除外),确保强制免疫所需各项经费及时按需拨付使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标识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 (略) 有关要求,做好强制免疫疫苗和标识订购、供应、储存等工作,建立健全疫苗耳标管理档案,定期盘库,逐月上报疫苗到货、储备、下拨及消毒药品储备等信息,做好二维码标识网络申报、发放、网络签收等工作。
(三)加强调研指导和监测监管。开展调研指导,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落实和重点措施执行等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要科学实施动物疫情排查和免疫抗体监测,适时开展飞行监测,评估免疫效果,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要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户及时补免。要强化动物防疫监管,对拒不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以及不认真落实清洗消毒和检疫隔离等防疫措施从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责任。要严格执行疫情举报核查和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迅速按程序上报,并开展疫源追溯和临床诊断,根据实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四)开展技术培训。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养殖场生物安全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培训,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做好畜禽免疫记录及免疫档案,有条件的逐步建立完善电子档案。
(五)及时调度相关信息。要按时规范填报春防行动进度周报(附表3),3月2日开始,每周三17:00前上报上周到本周三春防行动进度周报;各镇、街道4月30日前报送2023年村级防疫人员统计表(附表2)加盖镇、街道公章。(联系人:颜彦、0517-*)
附表2
2023年村级防疫人员统计表
镇、街道(盖章)
序号 | 防疫员姓名 | 联系方式 | 负责的行政村名 | 备注 |
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附表3
清江浦区春季防疫方案启动资金分解表
单 位 | 启动资金(万元) |
城南街道 | 1.6 |
武墩街道 | 1.0 |
和平镇 | 2.8 |
盐河街道 | 0.6 |
黄码镇 | 2.8 |
各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全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 (略) 、市文件精神,制定了《2023年清江浦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23年清江浦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
附表:1.20 (略) 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进度
周报表
2.2023年各镇、街道村级防疫人员统计表
3.2023年各镇、街道春季防疫启动资金分解表
(略) 清江浦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附件:
2023年清江浦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全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科学、有序、安全开展,确保强制免疫、监测等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略)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 (略)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工作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呼吸与繁殖综合征等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呼吸与繁殖综合征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略) 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新城疫、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重要疫病和人兽共患病的免疫工作。规范免疫记录及免疫档案,按时上报免疫进度周报信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春防任务。
二、实施内容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1、免疫对象: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
2、疫苗品种: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重组禽流感病毒疫苗。
3、免疫程序:
(1)规模场
①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4、免疫方法:家禽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ml;5周龄以上鸭和5~15周龄鹅,每只1.0ml;15周龄以上鹅,每只1.5ml。具体免疫接种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5、注意事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 (略) 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6、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判定。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牲畜口蹄疫免疫
1、免疫对象:猪、牛、羊、骆驼、鹿。
2、疫苗品种: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3、免疫程序:
(1)规模场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2)免疫效果判定。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免疫
1、免疫对象:羊。
2、疫苗品种: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3、免疫程序:
(1)规模场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四)猪瘟免疫
1、免疫对象:生猪。
2、疫苗品种:猪瘟活疫苗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猪瘟疫苗。
3、免疫程序:
商品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五)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1、免疫对象:生猪。
2、疫苗品种: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需停止使用弱毒活疫苗)。
3、免疫程序:在阳性不稳定猪场,种母猪一年免疫3~4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其他疫苗,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免疫28天后,抗体阳性个体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新城疫免疫
1、免疫对象:鸡。
2、疫苗品种: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3、免疫程序:
①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②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HI效价≥25,判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七)狂犬病
1、免疫对象:犬。
2、疫苗品种:狂犬病灭活疫苗。
3、免疫程序:对三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4、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牛结节性皮肤病
1、免疫对象:牛。
2、疫苗品种:国家批准的山羊痘活疫苗。
3、免疫程序: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每年春、秋季各免疫1次。
4、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时间安排
春防工作即日起开始,4月下旬结束。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3月15。各镇、街道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春防行动方案,于3月15日前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早做好疫苗、免疫标识、防护服、口罩、注射器、注射针头、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准备、相关经费安排、人员组织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3月16至4月15日。督促指导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制定和完善免疫程序,并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对不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养殖场户,灵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免疫。必要时,要在确保动物防疫人员健康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组织免疫小分队,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业人员复工困难的养殖场户提供帮助。
(三)查漏补缺阶段,4月16-30日。对辖区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对漏免或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免,形成春防工作总结并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防疫主体责任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机制。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强化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春防行动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发动、技术指导、防疫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春防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规范物资管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 (略) 级以上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相关要求,增强资金统筹安排的主动性,统筹使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约束性任务资金除外),确保强制免疫所需各项经费及时按需拨付使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标识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 (略) 有关要求,做好强制免疫疫苗和标识订购、供应、储存等工作,建立健全疫苗耳标管理档案,定期盘库,逐月上报疫苗到货、储备、下拨及消毒药品储备等信息,做好二维码标识网络申报、发放、网络签收等工作。
(三)加强调研指导和监测监管。开展调研指导,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落实和重点措施执行等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要科学实施动物疫情排查和免疫抗体监测,适时开展飞行监测,评估免疫效果,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要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户及时补免。要强化动物防疫监管,对拒不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以及不认真落实清洗消毒和检疫隔离等防疫措施从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责任。要严格执行疫情举报核查和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迅速按程序上报,并开展疫源追溯和临床诊断,根据实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四)开展技术培训。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养殖场生物安全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培训,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做好畜禽免疫记录及免疫档案,有条件的逐步建立完善电子档案。
(五)及时调度相关信息。要按时规范填报春防行动进度周报(附表3),3月2日开始,每周三17:00前上报上周到本周三春防行动进度周报;各镇、街道4月30日前报送2023年村级防疫人员统计表(附表2)加盖镇、街道公章。(联系人:颜彦、0517-*)
附表2
2023年村级防疫人员统计表
镇、街道(盖章)
序号 | 防疫员姓名 | 联系方式 | 负责的行政村名 | 备注 |
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附表3
清江浦区春季防疫方案启动资金分解表
单 位 | 启动资金(万元) |
城南街道 | 1.6 |
武墩街道 | 1.0 |
和平镇 | 2.8 |
盐河街道 | 0.6 |
黄码镇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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