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3年3月14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3年3月14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拟对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
通讯地址: (略) 政务大厅二楼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 | 宁夏回族自 (略) 大武口区、平罗县 | (略) (略) | 宁夏 (略) | 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项目代码:2211-*-60-01-*) (略) 大武口区、平罗县。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两部分:(1)城关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本期扩建城关220kV变电站220kV出线间隔1回;(2)城关-高新220千伏线路工程:城关变-高新变单回220千伏线路全长1× 13.4 km,其中1×8km利用拟建城关变—石嘴山南牵引站预留线路,剩余1×5.4km线路为本期新建线路,采用单回路铁塔架设,新建通信光缆 2×5.4 km。拟新建铁塔18基,其中:单回路耐张塔7基,单回路直线塔11基。项目总投资20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91万元,占总投资的9.20%,主要用于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及生态保护恢复等。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水浇地区域施工时设置施工围挡,土方开挖过中,严格按设计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量,土方回填须进行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施工运输道路及时清扫、洒水降尘。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施工现场禁止将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就地焚烧。施工期产生的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隔扩建工程及输电线路均采用商品混凝土,无搅拌废水产生。塔基基础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泥浆水经泥浆池、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在宁夏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等地附近施工时,避开雨季施工,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区域,加强施工机械及人员管理,禁止将施工固废、施工泥浆水排入、丢弃至水体及沟道、水渠内,泥浆池、沉淀池及临时物料堆放场应远离水体、沟道、水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居住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化运输线路,运输车辆减速慢行。施工期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加强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监督管理、噪声监测工作,变电站站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输电线路沿线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开挖土方全部回填,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按管理部门要求处置,生活垃圾依托居住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合理布局施工场地,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合理安排作业方式,选用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采取表土剥离、单独堆存并进行遮盖,用于后期临时占地恢复使用。在宁夏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施工时,加强环境管理和施工组织,不得占用和破坏湿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对施工区内临时占地通过播撒草籽、生态补偿等方式进行恢复,将施工期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六、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行期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须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10k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uT的控制限值要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拟对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
通讯地址: (略) 政务大厅二楼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 | 宁夏回族自 (略) 大武口区、平罗县 | (略) (略) | 宁夏 (略) | 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项目代码:2211-*-60-01-*) (略) 大武口区、平罗县。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两部分:(1)城关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本期扩建城关220kV变电站220kV出线间隔1回;(2)城关-高新220千伏线路工程:城关变-高新变单回220千伏线路全长1× 13.4 km,其中1×8km利用拟建城关变—石嘴山南牵引站预留线路,剩余1×5.4km线路为本期新建线路,采用单回路铁塔架设,新建通信光缆 2×5.4 km。拟新建铁塔18基,其中:单回路耐张塔7基,单回路直线塔11基。项目总投资20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91万元,占总投资的9.20%,主要用于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及生态保护恢复等。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水浇地区域施工时设置施工围挡,土方开挖过中,严格按设计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量,土方回填须进行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施工运输道路及时清扫、洒水降尘。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施工现场禁止将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就地焚烧。施工期产生的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隔扩建工程及输电线路均采用商品混凝土,无搅拌废水产生。塔基基础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泥浆水经泥浆池、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在宁夏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等地附近施工时,避开雨季施工,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区域,加强施工机械及人员管理,禁止将施工固废、施工泥浆水排入、丢弃至水体及沟道、水渠内,泥浆池、沉淀池及临时物料堆放场应远离水体、沟道、水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居住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化运输线路,运输车辆减速慢行。施工期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加强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监督管理、噪声监测工作,变电站站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输电线路沿线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开挖土方全部回填,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按管理部门要求处置,生活垃圾依托居住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合理布局施工场地,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合理安排作业方式,选用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采取表土剥离、单独堆存并进行遮盖,用于后期临时占地恢复使用。在宁夏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施工时,加强环境管理和施工组织,不得占用和破坏湿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对施工区内临时占地通过播撒草籽、生态补偿等方式进行恢复,将施工期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六、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行期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须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10k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uT的控制限值要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拟对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
通讯地址: (略) 政务大厅二楼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 | 宁夏回族自 (略) 大武口区、平罗县 | (略) (略) | 宁夏 (略) | 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项目代码:2211-*-60-01-*) (略) 大武口区、平罗县。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两部分:(1)城关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本期扩建城关220kV变电站220kV出线间隔1回;(2)城关-高新220千伏线路工程:城关变-高新变单回220千伏线路全长1× 13.4 km,其中1×8km利用拟建城关变—石嘴山南牵引站预留线路,剩余1×5.4km线路为本期新建线路,采用单回路铁塔架设,新建通信光缆 2×5.4 km。拟新建铁塔18基,其中:单回路耐张塔7基,单回路直线塔11基。项目总投资20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91万元,占总投资的9.20%,主要用于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及生态保护恢复等。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水浇地区域施工时设置施工围挡,土方开挖过中,严格按设计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量,土方回填须进行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施工运输道路及时清扫、洒水降尘。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施工现场禁止将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就地焚烧。施工期产生的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隔扩建工程及输电线路均采用商品混凝土,无搅拌废水产生。塔基基础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泥浆水经泥浆池、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在宁夏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等地附近施工时,避开雨季施工,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区域,加强施工机械及人员管理,禁止将施工固废、施工泥浆水排入、丢弃至水体及沟道、水渠内,泥浆池、沉淀池及临时物料堆放场应远离水体、沟道、水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居住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化运输线路,运输车辆减速慢行。施工期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加强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监督管理、噪声监测工作,变电站站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输电线路沿线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开挖土方全部回填,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按管理部门要求处置,生活垃圾依托居住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合理布局施工场地,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合理安排作业方式,选用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采取表土剥离、单独堆存并进行遮盖,用于后期临时占地恢复使用。在宁夏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施工时,加强环境管理和施工组织,不得占用和破坏湿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对施工区内临时占地通过播撒草籽、生态补偿等方式进行恢复,将施工期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六、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行期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须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10k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uT的控制限值要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拟对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
通讯地址: (略) 政务大厅二楼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 | 宁夏回族自 (略) 大武口区、平罗县 | (略) (略) | 宁夏 (略) | 宁夏石嘴山高新22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项目代码:2211-*-60-01-*) (略) 大武口区、平罗县。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两部分:(1)城关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本期扩建城关220kV变电站220kV出线间隔1回;(2)城关-高新220千伏线路工程:城关变-高新变单回220千伏线路全长1× 13.4 km,其中1×8km利用拟建城关变—石嘴山南牵引站预留线路,剩余1×5.4km线路为本期新建线路,采用单回路铁塔架设,新建通信光缆 2×5.4 km。拟新建铁塔18基,其中:单回路耐张塔7基,单回路直线塔11基。项目总投资20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91万元,占总投资的9.20%,主要用于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及生态保护恢复等。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水浇地区域施工时设置施工围挡,土方开挖过中,严格按设计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量,土方回填须进行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施工运输道路及时清扫、洒水降尘。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施工现场禁止将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就地焚烧。施工期产生的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隔扩建工程及输电线路均采用商品混凝土,无搅拌废水产生。塔基基础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泥浆水经泥浆池、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在宁夏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等地附近施工时,避开雨季施工,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区域,加强施工机械及人员管理,禁止将施工固废、施工泥浆水排入、丢弃至水体及沟道、水渠内,泥浆池、沉淀池及临时物料堆放场应远离水体、沟道、水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居住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化运输线路,运输车辆减速慢行。施工期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加强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监督管理、噪声监测工作,变电站站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输电线路沿线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开挖土方全部回填,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按管理部门要求处置,生活垃圾依托居住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合理布局施工场地,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合理安排作业方式,选用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采取表土剥离、单独堆存并进行遮盖,用于后期临时占地恢复使用。在宁夏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施工时,加强环境管理和施工组织,不得占用和破坏湿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对施工区内临时占地通过播撒草籽、生态补偿等方式进行恢复,将施工期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六、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行期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须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10k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uT的控制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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