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洞口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变更拟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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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洞口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变更拟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经审议,我局拟批准《洞 (略) 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现将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二、联系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健民 (略) 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环评股 邮编:*

三、联系电话:0739-* ?

四、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洞 (略) 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变更

建设地点

洞口县高沙镇青云村齐心组

建设单位

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洞 (略) 位于洞口县高沙镇青云村齐心组,该公司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改工程于2012 (略) 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评批复(邵市环评[2012]87号),2015 (略) 环境保护局验收(邵市环函[2015]37号)。 (略) 场发展,实现多元化经营,企业于2018年计划增加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并取得洞口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洞环评[2018]14号)但未动工建设,现该项目计划增加一条破碎生产线,涉及环评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项目变更后仍在原厂内空地建设,地理坐标:E110.*,N26.*。总投资170万元,总占地面积8000m2。该项目是把碎石、水泥、粉煤灰、羟*基*基纤维素、*基纤维素、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经混料仓搅拌均匀所得成品经检验合格后灌装或袋装做为建筑材料。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破碎生产线、干混砂浆生产线、原材料库、成品库及其生产、环保配套设施等。变更后项目产能*t/a不变。根据《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并结合专家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从环保的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变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内设置导流沟和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作为洒水抑尘不外排;采用低噪声设备、封闭式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休时间和夜间22:00至早上6:00),减轻项目施工噪声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采取路面硬化、洒水抑尘、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以及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能回收利用的进行分类回收,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堆放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处理。

2、加强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3、加强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运营期场内无组织粉尘采取路面硬化、冲洗车辆、场地内专人清扫洒水,车辆覆盖、炮雾机喷雾等降尘措施降低排放量;搅拌机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筒仓顶呼吸孔粉尘采用脉冲除尘器处理;皮带输送粉尘采取设置防尘罩和喷淋措施降尘;破碎、筛分工序采用封闭式生产、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浓度限值。营运期车辆运输扬尘、筒仓顶呼吸孔粉尘、搅拌机组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等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排气筒有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浓度限值要求。

4、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安置,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确保场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夜间不得进行强噪声作业和运输,避免噪声扰民。

5、加强运营期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原料建筑垃圾中部分金属杂质外售给废品回收站,泥土杂质定期外售给制砖厂作为原料;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和地面收集尘可回用于生产;含油抹布和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应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堆存处置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二、项目运营期间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项目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

经审议,我局拟批准《洞 (略) 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现将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二、联系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健民 (略) 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环评股 邮编:*

三、联系电话:0739-* ?

四、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洞 (略) 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变更

建设地点

洞口县高沙镇青云村齐心组

建设单位

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洞 (略) 位于洞口县高沙镇青云村齐心组,该公司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改工程于2012 (略) 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评批复(邵市环评[2012]87号),2015 (略) 环境保护局验收(邵市环函[2015]37号)。 (略) 场发展,实现多元化经营,企业于2018年计划增加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并取得洞口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洞环评[2018]14号)但未动工建设,现该项目计划增加一条破碎生产线,涉及环评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项目变更后仍在原厂内空地建设,地理坐标:E110.*,N26.*。总投资170万元,总占地面积8000m2。该项目是把碎石、水泥、粉煤灰、羟*基*基纤维素、*基纤维素、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经混料仓搅拌均匀所得成品经检验合格后灌装或袋装做为建筑材料。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破碎生产线、干混砂浆生产线、原材料库、成品库及其生产、环保配套设施等。变更后项目产能*t/a不变。根据《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并结合专家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从环保的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变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内设置导流沟和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作为洒水抑尘不外排;采用低噪声设备、封闭式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休时间和夜间22:00至早上6:00),减轻项目施工噪声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采取路面硬化、洒水抑尘、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以及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能回收利用的进行分类回收,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堆放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处理。

2、加强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3、加强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运营期场内无组织粉尘采取路面硬化、冲洗车辆、场地内专人清扫洒水,车辆覆盖、炮雾机喷雾等降尘措施降低排放量;搅拌机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筒仓顶呼吸孔粉尘采用脉冲除尘器处理;皮带输送粉尘采取设置防尘罩和喷淋措施降尘;破碎、筛分工序采用封闭式生产、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浓度限值。营运期车辆运输扬尘、筒仓顶呼吸孔粉尘、搅拌机组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等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排气筒有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浓度限值要求。

4、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安置,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确保场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夜间不得进行强噪声作业和运输,避免噪声扰民。

5、加强运营期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原料建筑垃圾中部分金属杂质外售给废品回收站,泥土杂质定期外售给制砖厂作为原料;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和地面收集尘可回用于生产;含油抹布和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应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堆存处置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二、项目运营期间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项目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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