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关于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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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关于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略) 水利和湖泊局:

  你单位报送的《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对《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渔洋河是清江下游南岸一级支流,全长94.3km,流域面积1196km2。渔洋河 (略) 境内的河段长52.4km,天然落差115m。2019年规划修编后,截止目前,渔洋河流域(宜都段)已建电站共计11座(含幸福渠),总装机59500kW。根据本《报告书》,在以往历次规划基础上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总体要求,优化配置水能资源,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能力,优化系统电源结构,本次规划修编建议取消*城电站(渔洋河桥闸电站),同时新增宜都潘家湾抽水蓄能电站一座,装机1200MW,安装4台单机容量300MW机组。规划修编后,渔洋河流域(宜都段)干支流水电站规划总装机总容量为1259.5MW。

  二、《报告书》在对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及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对上一轮规划实施的情况及流域规划已建电站对环境的影响进行了回顾,分析了原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并对修编的规划方案与国家关于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相关法规政策的相符性进行了论证,预测分析了后续规划实施可能对水、大气、声环境、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以及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及避免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报告书》采取的评价技术路线和方法基本合适,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范围、程度等分析和预测较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从总体上看,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符合《 (略) 主体功能区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略)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调整报告》《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略) 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的原则框架,与《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较协调。上一轮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方案中,已建电站11座,均已完成环保手续;未建的*城电站(渔洋河桥闸电站),本次规划修编建议取消。该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已达到可开发量的85%以上,流域水资源利用率较高,但部分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够规范。在严格落实《报告书》确定的修编方案及“三线一单”管控目标情况下,规划方案具有环境可行性。

  四、为进一步做好渔洋河流域(宜都段)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报告书》结论和建议,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已建电站、后期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的污染治理措施,尽量减少规划实施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加强已建电站生态流量管理,确保下泄一定的生态流量,原则上生态流量取值不小于坝址处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10%,保证下游农业和生态用水安全。

  (二)严把新建引水式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准入关。建议停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的跨流域调水或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站,禁止新建引水式电站等高强度开发和改变区域原生状况的项目,同时流域内逐步淘汰影响生态安全的小水电。除该流域规划修编已建的和规划拟建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外,原则上不宜再增加其他水力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流域不同河段生态保障流量的要求,结合季节性河流的特点,进一步分析各电站下游的生态保障流量的合理性,完善生态放流设施。

  (四)根据“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开发、确保底线”原则,推进流域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流域生态基础调查和水环境跟踪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预测和评估,采取必要的工程防范措施,保障河段库岸稳定及梯级电站的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五)切实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流域污染事故应急联动体系。水库、电站等应设置应急设备库,合理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做好洪水及引水隧洞风险管理及应急保障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事故。

  (六)修编规划中所确定的近期拟建潘家湾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论证工程方案与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相符性,严格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或者减轻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五、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注意配合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修编对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在规划修编时应重新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完全实施后,若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六、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规划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相应管理工作。

   (略) 水利和湖泊局:

  你单位报送的《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对《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渔洋河是清江下游南岸一级支流,全长94.3km,流域面积1196km2。渔洋河 (略) 境内的河段长52.4km,天然落差115m。2019年规划修编后,截止目前,渔洋河流域(宜都段)已建电站共计11座(含幸福渠),总装机59500kW。根据本《报告书》,在以往历次规划基础上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总体要求,优化配置水能资源,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能力,优化系统电源结构,本次规划修编建议取消*城电站(渔洋河桥闸电站),同时新增宜都潘家湾抽水蓄能电站一座,装机1200MW,安装4台单机容量300MW机组。规划修编后,渔洋河流域(宜都段)干支流水电站规划总装机总容量为1259.5MW。

  二、《报告书》在对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及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对上一轮规划实施的情况及流域规划已建电站对环境的影响进行了回顾,分析了原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并对修编的规划方案与国家关于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相关法规政策的相符性进行了论证,预测分析了后续规划实施可能对水、大气、声环境、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以及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及避免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报告书》采取的评价技术路线和方法基本合适,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范围、程度等分析和预测较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从总体上看,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符合《 (略) 主体功能区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略)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调整报告》《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略) 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的原则框架,与《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较协调。上一轮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方案中,已建电站11座,均已完成环保手续;未建的*城电站(渔洋河桥闸电站),本次规划修编建议取消。该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已达到可开发量的85%以上,流域水资源利用率较高,但部分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够规范。在严格落实《报告书》确定的修编方案及“三线一单”管控目标情况下,规划方案具有环境可行性。

  四、为进一步做好渔洋河流域(宜都段)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报告书》结论和建议,渔洋河流域(宜都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已建电站、后期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的污染治理措施,尽量减少规划实施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加强已建电站生态流量管理,确保下泄一定的生态流量,原则上生态流量取值不小于坝址处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10%,保证下游农业和生态用水安全。

  (二)严把新建引水式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准入关。建议停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的跨流域调水或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站,禁止新建引水式电站等高强度开发和改变区域原生状况的项目,同时流域内逐步淘汰影响生态安全的小水电。除该流域规划修编已建的和规划拟建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外,原则上不宜再增加其他水力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流域不同河段生态保障流量的要求,结合季节性河流的特点,进一步分析各电站下游的生态保障流量的合理性,完善生态放流设施。

  (四)根据“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开发、确保底线”原则,推进流域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流域生态基础调查和水环境跟踪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预测和评估,采取必要的工程防范措施,保障河段库岸稳定及梯级电站的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五)切实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流域污染事故应急联动体系。水库、电站等应设置应急设备库,合理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做好洪水及引水隧洞风险管理及应急保障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事故。

  (六)修编规划中所确定的近期拟建潘家湾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论证工程方案与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相符性,严格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或者减轻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五、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注意配合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修编对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在规划修编时应重新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完全实施后,若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六、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规划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相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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