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3-03-1511:39:28
2023年3月1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3-03-1511:39:2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凯密 (略) 汽车内外饰、线束保护产品生产项目 | (略) 淀山湖镇杨家角路16号厂房2号楼整栋、1号楼1楼东北 | 昆山凯密 (略) | 江苏金 (略) | 昆山凯密 (略) 拟投资1000万元, (略) 淀山湖镇杨家角路16号租赁苏 (略) 的2号楼整栋、1号楼1楼东北标准厂房进行异地扩建,租赁2号楼整栋厂房建筑面积7628.2平方米(含厂房3%的公摊面积),租赁1号楼东北厂房建筑面积1150平方米,则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8778.2平方米。项目扩建后预计年生产汽车线束保护产品3130万米/万平方米(自闭管3000万米、闭口管30万米、铝箔卷50万件、海绵胶带50万平方米),汽车内饰产品295万米/万平方米(袖套240万米、PVC塑料类产品20平方米、无纺布类产品20万平方米、吸音棉类产品15万平方米)。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淀山湖 (略) , (略) 淀山湖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卷管、烘干、热切、焊接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苏州 (略) 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 (略) 千灯镇石浦鹿场东路377号9号房 | 苏州 (略) | 江苏金 (略) | 苏州 (略) (内资)拟投资100万元, (略) 千灯镇石浦鹿场东路377号, (略) (略) 所属的9号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655m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塑料制品32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成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磨床加工粉尘经设备配套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削液、火花油废气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苯*烯、*烯腈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苯*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烯腈及颗粒物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凯密 (略) 汽车内外饰、线束保护产品生产项目 | (略) 淀山湖镇杨家角路16号厂房2号楼整栋、1号楼1楼东北 | 昆山凯密 (略) | 江苏金 (略) | 昆山凯密 (略) 拟投资1000万元, (略) 淀山湖镇杨家角路16号租赁苏 (略) 的2号楼整栋、1号楼1楼东北标准厂房进行异地扩建,租赁2号楼整栋厂房建筑面积7628.2平方米(含厂房3%的公摊面积),租赁1号楼东北厂房建筑面积1150平方米,则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8778.2平方米。项目扩建后预计年生产汽车线束保护产品3130万米/万平方米(自闭管3000万米、闭口管30万米、铝箔卷50万件、海绵胶带50万平方米),汽车内饰产品295万米/万平方米(袖套240万米、PVC塑料类产品20平方米、无纺布类产品20万平方米、吸音棉类产品15万平方米)。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淀山湖 (略) , (略) 淀山湖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卷管、烘干、热切、焊接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苏州 (略) 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 (略) 千灯镇石浦鹿场东路377号9号房 | 苏州 (略) | 江苏金 (略) | 苏州 (略) (内资)拟投资100万元, (略) 千灯镇石浦鹿场东路377号, (略) (略) 所属的9号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655m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塑料制品32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成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磨床加工粉尘经设备配套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削液、火花油废气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苯*烯、*烯腈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苯*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烯腈及颗粒物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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