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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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 (略) 表面处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3月15日-3月2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 (略) 表面处理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涂寨镇大厅村)。

三、建设单位:福建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涂寨镇大厅村),系利用原有租用厂房新增一条皮膜表面处理流水线,同时增加喷塑及烘干固化设备。扩建新增年表面处理加工铁管、铁板2000平方米,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项目扩建后总生产加工展示货架9600平方米及铁管、铁板2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皮膜槽槽液循环使用,不外排。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塑粉尘经自带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烘干废气与液化燃烧废气混合一同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部分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漆渣、皮膜槽槽渣、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塑粉包装材料、滤芯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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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 (略) 表面处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3月15日-3月2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 (略) 表面处理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涂寨镇大厅村)。

三、建设单位:福建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涂寨镇大厅村),系利用原有租用厂房新增一条皮膜表面处理流水线,同时增加喷塑及烘干固化设备。扩建新增年表面处理加工铁管、铁板2000平方米,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项目扩建后总生产加工展示货架9600平方米及铁管、铁板2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皮膜槽槽液循环使用,不外排。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塑粉尘经自带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烘干废气与液化燃烧废气混合一同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部分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漆渣、皮膜槽槽渣、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塑粉包装材料、滤芯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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