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公共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工程-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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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公共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工程-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龙门县产 (略)
工程名称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公共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地址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北片区内-JS9地块
建设规模/合同价格7179.3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中北 (略)
设计单位中北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 (略) 建设集团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曾育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戴永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戴鉴明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胡余光总监理工程师杨晓钟
合同工期2022.11.23~2023.07.20
状态正常
备注1、城市公园建设工程: 含入口广场、景观节点、景观连桥、景观墙、音乐喷泉、汀步栈道、园路、绿化工程、水体整治、配套服务用房、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智能工程等;2、 (略) 支路工程:祥一路道路全长约 338.29 米,道路宽度 18 米,双向两车道,实施内容主要含道路、交通、给排水、电气及绿化等工程。3、龙平渠改造工程: 总长度约 649米,采用 3.0X3.0 米箱涵布置。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龙门县产 (略)
工程名称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公共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地址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北片区内-JS9地块
建设规模/合同价格7179.3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中北 (略)
设计单位中北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 (略) 建设集团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曾育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戴永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戴鉴明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胡余光总监理工程师杨晓钟
合同工期2022.11.23~2023.07.20
状态正常
备注1、城市公园建设工程: 含入口广场、景观节点、景观连桥、景观墙、音乐喷泉、汀步栈道、园路、绿化工程、水体整治、配套服务用房、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智能工程等;2、 (略) 支路工程:祥一路道路全长约 338.29 米,道路宽度 18 米,双向两车道,实施内容主要含道路、交通、给排水、电气及绿化等工程。3、龙平渠改造工程: 总长度约 649米,采用 3.0X3.0 米箱涵布置。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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