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省人大《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关于以工代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市政府办《 (略) 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试行)》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的实际,按照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旌阳区涉农项目是指中、省、市、区财政和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建设的项目,重点包括村庄建设项目、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上级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涉农项目申报条件
一、群众基础好。项目区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开展涉农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村级领导班子强。村“两委”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带领村民开展涉农项目建设,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
三、发展潜力大。村内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条件,通过建设涉农项目,带动产业发展逐步实现产业兴旺,推进村民快速持续增收。
四、具有示范效应。带动范围广、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应明显,对推动实现乡村振兴能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
五、基层重视。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重视涉农项目建设工作,将涉农项目建设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出台措施、落实人员,有序推进涉农项目建设。
六、试点示范先行。被上级确定为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示范镇(街道)、农业园区、示范村、特色小镇、示范点等应当优先申报。
第四条 建立涉农项目储备制度
涉农项目按“村申报、镇(街道)初审、部门审核、区审定”的程序进行。镇(街道)初审各村申报项目时,应围绕我区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分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建设发展、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等12个类别,按行业管理要求与资金来源,分类报送区级各部门审核。
区级各部门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审查项目,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除“一卡通”方式实施的惠民惠农项目外,各类涉农项目均应在当年9月底前报区统筹办备案,备案的涉农项目作为下一年度优先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涉农项目的审批
旌阳区涉农项目库由区委、区政府审批。审批前由区统筹办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和其他行业部门及镇(街道)进行项目入库集中审查,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求好不求快,干一件成一件的原则,审议有关镇(街道)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涉农项目,并形成申报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经区委、区政府审定的乡村振兴暨涉农项目库,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总体方向和内容,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储备项目等。项目业主、镇(街道)可根据资金安排和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区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内因上级政策和资金调整的增(减)项目,经相关程序批复后,应及时作入(出)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涉农项目的实施方式
旌阳区涉农项目实施分为政府投资、财政补助等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进行管理。
(二)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和体育、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量大面广、建设内容较为单一、技术方案比较简单、总投资400万元以下单体项目或1000万以下整县整镇(街道)推行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按照附件1《 (略) 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管理。
二、财政补助项目
(一)对于村委会作为业主的财政补助100万元以下村民自建项目,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推进建设,按照附件2《 (略) 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管理。
(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实施的财政补助4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推进建设,按照附件3《 (略) 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管理。
三、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涉农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并按照附件4《 (略) 旌阳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细则》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用地管理
涉农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业主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农业种养设施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除外)。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依法依规办理;耕地转为非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落实“进出平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搞非农建设。村民自建、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占地、调地等事宜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协调解决。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镇(街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涉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初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组织项目建设和初验并提请区级主管部门验收。
项目村“三委”(村支委、村委会、村监委会)在项目选择、方案编制、合同签订、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等采用“村三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实现“民事、民议、民管”,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建设。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备相应组织实施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略) 场化方式提供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承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道路养护、林业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用服务项目,鼓励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自或合作投资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冷链仓储加工等项目。
项目库下达后,项目业主、镇(街道)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具备施工条件后,要抓紧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
项目业主由于自身项目管理经验或技术力量不足的,可选择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管理。具体项目按“一事一议”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项目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按照《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村民自建和以奖代补项目的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事项,清晰说明项目变更原因、变更事项和拟变更资金额。镇(街道)初审后报请区级主管部门审查。区级主管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组织有关单位现场踏勘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凡是原实施方案符合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严禁超实施方案概算审批变更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区域和建设周期的,由区级主管部门审批变更事项;变更建设方式、主管部门的,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执行;变更投资额度的,变更额度在30%以下的,报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后执行,变更额度超过30%的,不予变更调整。
第十条 招标投标与竞争性选择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招标投标的,按照《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 (略) 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村民自建和以奖代补项目,应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自行确定施工单位以及单项合同超过1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竞争性选择可通过成都农交所德阳所旌阳交易中心等代理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管理
涉农项目业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或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在项目交(竣)工前,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70%。
涉农项目发生的中介服务费应计入项目投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现行行业指导价格标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涉农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涉农项目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涉农项目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
第十三条 公告公示管理
一、公告公示方式。区级公示由区级主管部门通过旌阳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及时公开;镇(街道)、行政村重点利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单位应保管好文字、图片、影像等公告公示资料。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二、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项目业主、施工方及责任人,受益主体、补助标准、联系电话等。
三、公告公示时间。在确定施工方后3日内、项目开工前10日内和项目竣工后10日内三次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公告公示后有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及时给予答复,对未给予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质疑人可向区级主管部门反映,区级主管部门应当面或电话进行答复,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管理
一、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的相关规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二、以村民自建、以奖代补方式实施的涉农项目,按照《 (略) 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略) 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
涉农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
一、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 (略) 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以村民自建方式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 (略) 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略) 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管理与拨付
涉农项目资金实行专项库款保障制和区级部门报账制,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
一、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乡村振兴方面的资金,均纳入专项库款保障管理。纳入专项库款保障的中、省、市乡村振兴资金,直接调拨至我区在金库开设的乡村振兴专项专户。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由区财政局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匹配调入乡村振兴专项专户。
二、以政府投资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按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拨付进度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决算。
三、以村民自建、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决算。
四、属于上级明确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范围,需发放给个人的资金全部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并电子化管理,不断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资产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涉农项目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涉农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财政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监管、收益分配使用的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依法依规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形成的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等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建设形成的到户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所有,在村集体的监督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护。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以奖代补的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经营主体协商使用方式,若涉及拆迁或征地,按照旌阳区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建成运行以后,由项目镇(街道)负责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综合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预算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委农办会同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 (略) 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德市旌委办〔2021〕60号)、《旌阳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德市旌委办〔2019〕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略) 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
?????2. (略) 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3. (略) 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4.旌阳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省人大《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关于以工代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市政府办《 (略) 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试行)》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的实际,按照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旌阳区涉农项目是指中、省、市、区财政和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建设的项目,重点包括村庄建设项目、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上级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涉农项目申报条件
一、群众基础好。项目区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开展涉农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村级领导班子强。村“两委”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带领村民开展涉农项目建设,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
三、发展潜力大。村内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条件,通过建设涉农项目,带动产业发展逐步实现产业兴旺,推进村民快速持续增收。
四、具有示范效应。带动范围广、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应明显,对推动实现乡村振兴能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
五、基层重视。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重视涉农项目建设工作,将涉农项目建设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出台措施、落实人员,有序推进涉农项目建设。
六、试点示范先行。被上级确定为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示范镇(街道)、农业园区、示范村、特色小镇、示范点等应当优先申报。
第四条 建立涉农项目储备制度
涉农项目按“村申报、镇(街道)初审、部门审核、区审定”的程序进行。镇(街道)初审各村申报项目时,应围绕我区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分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建设发展、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等12个类别,按行业管理要求与资金来源,分类报送区级各部门审核。
区级各部门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审查项目,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除“一卡通”方式实施的惠民惠农项目外,各类涉农项目均应在当年9月底前报区统筹办备案,备案的涉农项目作为下一年度优先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涉农项目的审批
旌阳区涉农项目库由区委、区政府审批。审批前由区统筹办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和其他行业部门及镇(街道)进行项目入库集中审查,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求好不求快,干一件成一件的原则,审议有关镇(街道)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涉农项目,并形成申报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经区委、区政府审定的乡村振兴暨涉农项目库,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总体方向和内容,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储备项目等。项目业主、镇(街道)可根据资金安排和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区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内因上级政策和资金调整的增(减)项目,经相关程序批复后,应及时作入(出)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涉农项目的实施方式
旌阳区涉农项目实施分为政府投资、财政补助等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进行管理。
(二)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和体育、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量大面广、建设内容较为单一、技术方案比较简单、总投资400万元以下单体项目或1000万以下整县整镇(街道)推行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按照附件1《 (略) 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管理。
二、财政补助项目
(一)对于村委会作为业主的财政补助100万元以下村民自建项目,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推进建设,按照附件2《 (略) 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管理。
(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实施的财政补助4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推进建设,按照附件3《 (略) 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管理。
三、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涉农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并按照附件4《 (略) 旌阳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细则》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用地管理
涉农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业主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农业种养设施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除外)。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依法依规办理;耕地转为非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落实“进出平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搞非农建设。村民自建、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占地、调地等事宜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协调解决。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镇(街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涉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初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组织项目建设和初验并提请区级主管部门验收。
项目村“三委”(村支委、村委会、村监委会)在项目选择、方案编制、合同签订、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等采用“村三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实现“民事、民议、民管”,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建设。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备相应组织实施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略) 场化方式提供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承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道路养护、林业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用服务项目,鼓励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自或合作投资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冷链仓储加工等项目。
项目库下达后,项目业主、镇(街道)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具备施工条件后,要抓紧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
项目业主由于自身项目管理经验或技术力量不足的,可选择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管理。具体项目按“一事一议”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项目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按照《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村民自建和以奖代补项目的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事项,清晰说明项目变更原因、变更事项和拟变更资金额。镇(街道)初审后报请区级主管部门审查。区级主管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组织有关单位现场踏勘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凡是原实施方案符合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严禁超实施方案概算审批变更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区域和建设周期的,由区级主管部门审批变更事项;变更建设方式、主管部门的,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执行;变更投资额度的,变更额度在30%以下的,报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后执行,变更额度超过30%的,不予变更调整。
第十条 招标投标与竞争性选择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招标投标的,按照《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 (略) 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村民自建和以奖代补项目,应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自行确定施工单位以及单项合同超过1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竞争性选择可通过成都农交所德阳所旌阳交易中心等代理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管理
涉农项目业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或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在项目交(竣)工前,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70%。
涉农项目发生的中介服务费应计入项目投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现行行业指导价格标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涉农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涉农项目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涉农项目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
第十三条 公告公示管理
一、公告公示方式。区级公示由区级主管部门通过旌阳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及时公开;镇(街道)、行政村重点利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单位应保管好文字、图片、影像等公告公示资料。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二、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项目业主、施工方及责任人,受益主体、补助标准、联系电话等。
三、公告公示时间。在确定施工方后3日内、项目开工前10日内和项目竣工后10日内三次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公告公示后有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及时给予答复,对未给予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质疑人可向区级主管部门反映,区级主管部门应当面或电话进行答复,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管理
一、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的相关规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二、以村民自建、以奖代补方式实施的涉农项目,按照《 (略) 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略) 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
涉农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
一、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 (略) 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 (略) 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以村民自建方式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 (略) 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略) 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管理与拨付
涉农项目资金实行专项库款保障制和区级部门报账制,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
一、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乡村振兴方面的资金,均纳入专项库款保障管理。纳入专项库款保障的中、省、市乡村振兴资金,直接调拨至我区在金库开设的乡村振兴专项专户。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由区财政局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匹配调入乡村振兴专项专户。
二、以政府投资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按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拨付进度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决算。
三、以村民自建、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决算。
四、属于上级明确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范围,需发放给个人的资金全部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并电子化管理,不断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资产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涉农项目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涉农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财政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监管、收益分配使用的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依法依规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形成的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等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建设形成的到户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所有,在村集体的监督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护。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以奖代补的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经营主体协商使用方式,若涉及拆迁或征地,按照旌阳区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建成运行以后,由项目镇(街道)负责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综合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预算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委农办会同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 (略) 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德市旌委办〔2021〕60号)、《旌阳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德市旌委办〔2019〕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略) 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
?????2. (略) 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3. (略) 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4.旌阳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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