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宣传
【防范非法集资】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宣传
各商事服务主体及广大居民:
为贯 (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现就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如下宣传: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程,也是防范非法集资的治本之策。按照湖北银保监局的统一部署, (略) 银行业 (略)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并针对《条例》相关内容,搜集整理了部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金融知识和案例,旨在推动《条例》规定深入人心,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着力凝聚群防群治强大力量。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 (略)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措施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对非法集资人 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 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依照《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四、非法集资的套路
(一)承诺高额回报。为了吸引群众“投资”,不法分子从过去单一的承诺给予高利息向承诺高利息、实物返还、消费返利等方面转变。初期,尚能足额支付利息、返还实物,但一旦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便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群众损失惨重。
(二)虚假宣传造势。为了吸引群众“投资”,不法分子往往以发放传单、拍视频、现场体验、口口相传、产品(项目)推介会、组织各种体验活动或通过微信、微博、QQ等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群众“投资”。尤其是当前非法集资由线下转移到线上、由实体门店向网络转移的趋势非常明显。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投资理财APP来欺骗群众,掩盖非法集资的真实目的。
(三)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为了吸引群众“投资”,不法分子极其善于伪装。他们通过合法的经营机构掩盖非法活动,对自己精心包装。有的打着支持绿色发展、支持乡村振兴等旗号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以新概念为幌子,打着“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区块链”“元宇宙”“康养养老”“文化收藏品”等各种概念来忽悠群众,实施非法集资。
(四)利用熟人诱骗。为了吸引群众“投资”,不法分子无所不用其极,打亲情牌、地缘牌是他们惯用的招数。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他们“投资”。
五、非法集资陷阱防范妙招
(一)投资理财要当心,四看三思等一夜。四看:融资合法、宣传内容、参与集资主体、经营模式;三思: (略) 场行情、市场规律、自身抗风险能力;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冷静思考一晚再决定。
(二)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警惕非法集资花样翻新,不断增强识别意识和防骗能力。
(五)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案件越早得到处理,挽回损失的可能越大。
(六)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学法护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略) 批局
2023年3月15日
各商事服务主体及广大居民:
为贯 (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现就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如下宣传: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程,也是防范非法集资的治本之策。按照湖北银保监局的统一部署, (略) 银行业 (略)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并针对《条例》相关内容,搜集整理了部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金融知识和案例,旨在推动《条例》规定深入人心,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着力凝聚群防群治强大力量。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 (略)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措施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对非法集资人 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 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依照《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四、非法集资的套路
(一)承诺高额回报。为了吸引群众“投资”,不法分子从过去单一的承诺给予高利息向承诺高利息、实物返还、消费返利等方面转变。初期,尚能足额支付利息、返还实物,但一旦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便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群众损失惨重。
(二)虚假宣传造势。为了吸引群众“投资”,不法分子往往以发放传单、拍视频、现场体验、口口相传、产品(项目)推介会、组织各种体验活动或通过微信、微博、QQ等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群众“投资”。尤其是当前非法集资由线下转移到线上、由实体门店向网络转移的趋势非常明显。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投资理财APP来欺骗群众,掩盖非法集资的真实目的。
(三)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为了吸引群众“投资”,不法分子极其善于伪装。他们通过合法的经营机构掩盖非法活动,对自己精心包装。有的打着支持绿色发展、支持乡村振兴等旗号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以新概念为幌子,打着“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区块链”“元宇宙”“康养养老”“文化收藏品”等各种概念来忽悠群众,实施非法集资。
(四)利用熟人诱骗。为了吸引群众“投资”,不法分子无所不用其极,打亲情牌、地缘牌是他们惯用的招数。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他们“投资”。
五、非法集资陷阱防范妙招
(一)投资理财要当心,四看三思等一夜。四看:融资合法、宣传内容、参与集资主体、经营模式;三思: (略) 场行情、市场规律、自身抗风险能力;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冷静思考一晚再决定。
(二)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警惕非法集资花样翻新,不断增强识别意识和防骗能力。
(五)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案件越早得到处理,挽回损失的可能越大。
(六)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学法护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略) 批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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