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拟对桐乡千年舟智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智能家居、100栋装配式别墅建设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
2023年3月16日拟对桐乡千年舟智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智能家居、100栋装配式别墅建设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污染防治措施 |
1 | 年产10万套智能家居、100栋装配式别墅 | 桐乡千年舟 (略) | (略) 石门镇育才路428号( (略) (略) 内) | 浙江 (略) | 年产10万套智能家居、100栋装配式别墅建设项目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废水防治方面 项目必须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再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通过尾水排江工程排入钱塘,纳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及总磷纳管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 规定的限值;总氮纳管标准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中的B级的规定。在当地不得另设排污口。 (二)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按环评做好污染防治措施。热压废气经冷却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臭气浓度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 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不低于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 新污染源二级标准;燃气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其中NOx 满足《 (略)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嘉政办发〔2019〕29 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3 的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相关标准。 (三)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应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防振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进行分类、分质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按要求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库,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废包装材料、废纸、木材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传真:0573-*
通讯地址: (略) 康民东路 (略) 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污染防治措施 |
1 | 年产10万套智能家居、100栋装配式别墅 | 桐乡千年舟 (略) | (略) 石门镇育才路428号( (略) (略) 内) | 浙江 (略) | 年产10万套智能家居、100栋装配式别墅建设项目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废水防治方面 项目必须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再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通过尾水排江工程排入钱塘,纳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及总磷纳管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 规定的限值;总氮纳管标准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中的B级的规定。在当地不得另设排污口。 (二)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按环评做好污染防治措施。热压废气经冷却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臭气浓度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 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不低于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 新污染源二级标准;燃气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其中NOx 满足《 (略)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嘉政办发〔2019〕29 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3 的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相关标准。 (三)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应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防振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进行分类、分质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按要求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库,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废包装材料、废纸、木材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传真:0573-*
通讯地址: (略) 康民东路 (略) 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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