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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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满洲里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1名委员,2022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会议审议通过《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的报告》;《关于2020-2021年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及2022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2019-2021年年度报告》;《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0个处(科),0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35人,其中,在编30人,非在编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64家,净增单位-58家;新开户职工0.21万人,净增职工0.08万人;实缴单位830家,实缴职工2.92万人,缴存额6.8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53%、2.95%、14.66%。2022年末,缴存总额64.1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85%;缴存余额23.27亿元,同比增长14.8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

(二)提取:2022年,1.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80亿元,同比增长0.9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55.84%,比上年减少7.59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40.8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2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0.8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3.91%、54.99%。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84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0万笔35.03亿元,贷款余额10.47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55%、2.61%、-8.2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44.98%,比上年末减少11.32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20笔572.50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258.6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535.6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无。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

(四)购买国债:无。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2.78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9亿元,1年以上定期6亿元,其他(协定存款)0.87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44.98%,比上年末减少11.3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5937.64万元,同比增长8.21%。存款利息2366.2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566.77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4.6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3471.43万元,同比增长13.46%。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296.19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75.25万元,其他-0.0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2466.22万元,同比增长1.60%。增值收益率1.13%,比上年减少0.1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80.00万元, (略)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86.22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600.00万元。 (略)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87.01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21.48万元。 (略)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265.2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775.26万元,同比增长36.54%。其中,人员经费521.02万元,公用经费23.59万元,专项经费230.6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31.03万元,逾期率8.9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21.48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8.64%,国有企业占44.11%,城镇集体企业占0.19%,外商投资企业占0.7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7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3%,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2.06%;中、低收入占99.38%,高收入占0.6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0.04%,国有企业占51.25%,城镇集体企业占0.29%,外商投资企业占0.2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5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1%,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15.86%;中、低收入占99.52%,高收入占0.48%。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5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1.35%,租赁住房占0.82%,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1.8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52%,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4.90%。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67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 (略) 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46.10%,比上年末增加1.6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18.78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0.71%,90-144(含)平方米占50%,144平方米以上占39.29%。购买新房占56.55%(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43.4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8.5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1.43%,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5.12%,30岁-40岁(含)占40.18%,40岁-50岁(含)占16.37%,50岁以上占8.33%;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3.21%,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6.79%;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47.01%,比上年减少35.1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为切实保障企业逐步恢复生产,进一步降低企业复工复产经营成本,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满房金字〔2022〕18号)文件,通过调整部分归集、提取、贷款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疫情期间服务保障。一是延缓缴存稳经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不视作断缴。缓缴期间,缓缴职工正常提取、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助企纾困的效应。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中心共有实缴企业217个,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实缴职工人数为12071人。疫情期间未收到缓缴申请。二是提高房租提取额度缓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按照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提取相关规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提取额度由原来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00元,提高至12000.00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有140名职工提取金额168万元,享受到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政策,进一步缓解了缴存职工特别是无房职工的租房困难。支持缴存职工按需提取,更好的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三是不计罚息减压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职工(包括因感染 (略) 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超过期限未偿还的,按正常逾期规定办理。(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5月31日发生的逾期贷款,再次申请贷款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进行手工移除黑名单,不计入逾期期数)。截止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正常还款且不作逾期处理9笔余额共163.86万元,减轻了疫情期间职工还贷压力。其中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应还未还本金额0.23万元,未转为正常还款的贷款1笔,尚未转为正常还款的贷款应还未还本金额0.23万元。有效缓解缴存职工还款压力,助力企业稳定职工队*。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保障作用,服务住房民生,持续助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落实,中心积极拓宽提取范围,优化提取流程,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资料取消租房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缴存职工只需提供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降低贷款门槛,由购房首付30%调整为20%为职工购房、租房提供资金保障。2022年1- (略) 已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269笔,提取金额 297.1万元 ,支持职工购房、偿还贷款办理提取业务 91803笔,提取额22729.1万元。为336名缴存职工发放贷款8913.5万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当年机构及职能无调整;当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当年缴存基数按工资构成计算上限21735元,下限1980元;当年缴存比例上限12%,下限5%无调整;

当年提取政策无调整;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受近几年疫情影响,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个贷率低下,资金沉甸多。删除了第二章第七条“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 (略) 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异地贷款的,需 (略) 户籍”内容;二是为下一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及贷款做好铺垫。第三章第九条增加第三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以每个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贷款”内容;三是因自然人可以替换;自然人担保可以转换为抵押担保。删除了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三款中“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内容。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执行。

为贯 (略) 办公厅文件中关于明确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的改造,减轻居民出资部分筹资压力,帮助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2022年7月1日召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关于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政策。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2022年3月份,公积金中心接入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事项的“一窗通办”,缴存职工不需要在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两部门间往返跑,从而实现公积金贷款办理的“一次办”。

二是中心“好差评”系统上线,“好差评”系统是 (略) 政务服务推广的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评价机制。 (略) 政务服务局“好差评”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设备购置资金, (略) 工程师联系沟通,对设备进行调试,10月份,好差评系统调试成功,已投入使用。群众在公积金中心办事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后,可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有效促进公积金办事窗口的服务环境、服务水平的提升,增强办事群众的满意度。

三是中心“跨省通办”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查询、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 (略) 通办服务事项。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22年采购一台备份一体机,对业务系统的数据库和电子档案进行每天备份,对业务系统进行等保三级测评。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 (略) 强制执行情况。

无。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3月14日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满洲里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1名委员,2022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会议审议通过《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的报告》;《关于2020-2021年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及2022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2019-2021年年度报告》;《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0个处(科),0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35人,其中,在编30人,非在编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64家,净增单位-58家;新开户职工0.21万人,净增职工0.08万人;实缴单位830家,实缴职工2.92万人,缴存额6.8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53%、2.95%、14.66%。2022年末,缴存总额64.1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85%;缴存余额23.27亿元,同比增长14.8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

(二)提取:2022年,1.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80亿元,同比增长0.9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55.84%,比上年减少7.59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40.8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2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0.8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3.91%、54.99%。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84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0万笔35.03亿元,贷款余额10.47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55%、2.61%、-8.2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44.98%,比上年末减少11.32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20笔572.50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258.6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535.6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无。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

(四)购买国债:无。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2.78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9亿元,1年以上定期6亿元,其他(协定存款)0.87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44.98%,比上年末减少11.3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5937.64万元,同比增长8.21%。存款利息2366.2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566.77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4.6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3471.43万元,同比增长13.46%。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296.19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75.25万元,其他-0.0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2466.22万元,同比增长1.60%。增值收益率1.13%,比上年减少0.1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80.00万元, (略)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86.22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600.00万元。 (略)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87.01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21.48万元。 (略)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265.2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775.26万元,同比增长36.54%。其中,人员经费521.02万元,公用经费23.59万元,专项经费230.6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31.03万元,逾期率8.9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21.48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8.64%,国有企业占44.11%,城镇集体企业占0.19%,外商投资企业占0.7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7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3%,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2.06%;中、低收入占99.38%,高收入占0.6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0.04%,国有企业占51.25%,城镇集体企业占0.29%,外商投资企业占0.2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5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1%,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15.86%;中、低收入占99.52%,高收入占0.48%。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5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1.35%,租赁住房占0.82%,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1.8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52%,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4.90%。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67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 (略) 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46.10%,比上年末增加1.6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18.78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0.71%,90-144(含)平方米占50%,144平方米以上占39.29%。购买新房占56.55%(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43.4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8.5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1.43%,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5.12%,30岁-40岁(含)占40.18%,40岁-50岁(含)占16.37%,50岁以上占8.33%;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3.21%,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6.79%;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47.01%,比上年减少35.1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为切实保障企业逐步恢复生产,进一步降低企业复工复产经营成本,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满房金字〔2022〕18号)文件,通过调整部分归集、提取、贷款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疫情期间服务保障。一是延缓缴存稳经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不视作断缴。缓缴期间,缓缴职工正常提取、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助企纾困的效应。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中心共有实缴企业217个,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实缴职工人数为12071人。疫情期间未收到缓缴申请。二是提高房租提取额度缓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按照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提取相关规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提取额度由原来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00元,提高至12000.00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有140名职工提取金额168万元,享受到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政策,进一步缓解了缴存职工特别是无房职工的租房困难。支持缴存职工按需提取,更好的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三是不计罚息减压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职工(包括因感染 (略) 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超过期限未偿还的,按正常逾期规定办理。(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5月31日发生的逾期贷款,再次申请贷款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进行手工移除黑名单,不计入逾期期数)。截止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正常还款且不作逾期处理9笔余额共163.86万元,减轻了疫情期间职工还贷压力。其中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应还未还本金额0.23万元,未转为正常还款的贷款1笔,尚未转为正常还款的贷款应还未还本金额0.23万元。有效缓解缴存职工还款压力,助力企业稳定职工队*。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保障作用,服务住房民生,持续助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落实,中心积极拓宽提取范围,优化提取流程,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资料取消租房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缴存职工只需提供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降低贷款门槛,由购房首付30%调整为20%为职工购房、租房提供资金保障。2022年1- (略) 已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269笔,提取金额 297.1万元 ,支持职工购房、偿还贷款办理提取业务 91803笔,提取额22729.1万元。为336名缴存职工发放贷款8913.5万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当年机构及职能无调整;当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当年缴存基数按工资构成计算上限21735元,下限1980元;当年缴存比例上限12%,下限5%无调整;

当年提取政策无调整;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受近几年疫情影响,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个贷率低下,资金沉甸多。删除了第二章第七条“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 (略) 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异地贷款的,需 (略) 户籍”内容;二是为下一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及贷款做好铺垫。第三章第九条增加第三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以每个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贷款”内容;三是因自然人可以替换;自然人担保可以转换为抵押担保。删除了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三款中“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内容。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执行。

为贯 (略) 办公厅文件中关于明确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的改造,减轻居民出资部分筹资压力,帮助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2022年7月1日召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关于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政策。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2022年3月份,公积金中心接入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事项的“一窗通办”,缴存职工不需要在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两部门间往返跑,从而实现公积金贷款办理的“一次办”。

二是中心“好差评”系统上线,“好差评”系统是 (略) 政务服务推广的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评价机制。 (略) 政务服务局“好差评”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设备购置资金, (略) 工程师联系沟通,对设备进行调试,10月份,好差评系统调试成功,已投入使用。群众在公积金中心办事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后,可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有效促进公积金办事窗口的服务环境、服务水平的提升,增强办事群众的满意度。

三是中心“跨省通办”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查询、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 (略) 通办服务事项。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22年采购一台备份一体机,对业务系统的数据库和电子档案进行每天备份,对业务系统进行等保三级测评。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 (略) 强制执行情况。

无。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略) 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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