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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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金溪 (略) 场健康良好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金溪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建议。有关修改意见请于3月24日前,反馈至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63.com


金溪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县和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战略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金溪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金溪 (略) 场健康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16〕21号 ) 《关于进 (略) 律师队*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办发电〔2019〕1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设立,住所和税务注册地在金溪县辖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其执业律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放宽办所条件。继续执行《 (略) 司法厅关于加快解决欠发达区县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实施意见》,鼓励支持优秀律师到我县设立律师事务所,支持优秀律师事务所到我县设立分所,设立资产要求从30万降至10万,分所负责人的执业经历降为2年以上,派驻律师有3名调整为1名以上。

第四条:鼓励县内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县内律师事务所吸引外地户籍律师到本县律师事务所注册的,按每吸引1名外地户籍律师给予所在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3000元,引进的外地户籍律师按年度每人每年给予补助5000元,共补助3年(引进的律师在金溪从事执业律师期限不得少于5年)。

在外地执业的原金溪籍律师回金溪执业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外地律师事务所到本县开设分所或成立新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到本县开设分所或成立新所,所内外地户籍执业律师5名以上(含5名),一次性给予办所补助30000元。

第六条:给予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租房补助。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最近两年内新设立的律师所)在县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租赁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

(一)租赁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

(二)租赁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本数)的,每年给予10000元补助。

律师事务所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在获得补助后3年内不得出租、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鼓励县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取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励金及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奖励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年终据实拨付。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补助政策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持相关凭据到县司法局申请,县司法局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发放。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补助、奖励,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止,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来源:金溪县司法局

为推动金溪 (略) 场健康良好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金溪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建议。有关修改意见请于3月24日前,反馈至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63.com


金溪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县和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战略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金溪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金溪 (略) 场健康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16〕21号 ) 《关于进 (略) 律师队*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办发电〔2019〕1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设立,住所和税务注册地在金溪县辖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其执业律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放宽办所条件。继续执行《 (略) 司法厅关于加快解决欠发达区县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实施意见》,鼓励支持优秀律师到我县设立律师事务所,支持优秀律师事务所到我县设立分所,设立资产要求从30万降至10万,分所负责人的执业经历降为2年以上,派驻律师有3名调整为1名以上。

第四条:鼓励县内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县内律师事务所吸引外地户籍律师到本县律师事务所注册的,按每吸引1名外地户籍律师给予所在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3000元,引进的外地户籍律师按年度每人每年给予补助5000元,共补助3年(引进的律师在金溪从事执业律师期限不得少于5年)。

在外地执业的原金溪籍律师回金溪执业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外地律师事务所到本县开设分所或成立新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到本县开设分所或成立新所,所内外地户籍执业律师5名以上(含5名),一次性给予办所补助30000元。

第六条:给予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租房补助。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最近两年内新设立的律师所)在县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租赁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

(一)租赁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

(二)租赁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本数)的,每年给予10000元补助。

律师事务所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在获得补助后3年内不得出租、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鼓励县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取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励金及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奖励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年终据实拨付。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补助政策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持相关凭据到县司法局申请,县司法局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发放。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补助、奖励,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止,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来源:金溪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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