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523号地块(协议2022017开发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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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523号地块(协议2022017开发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等文件规定,对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地块(协议*开发建设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坤森 (略) 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地块(协议*开发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

委托单位: (略) 坤森 (略)

调查单位:河南 (略)

地块概况: (略) 坤森 (略) 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地 (略) (略) 鲁山县城南新区花园路与丝绸路交叉口西南,东至花园路;西至国有建设用地;南至国有建设用地;北至丝绸路。调查地块中心点坐标为:E112.92756°;N33.72257°,地块面积3165.33m2。地块原为国有建设用地,转变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卫星历史影像资料及人员访谈,该地块2010年11月至2017年7月为鲁山县城南新区赵庄村柳营组集体用地,地块使用类型为林地,地面种植为果树苗木,无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使用,2010年11月之前资料无法获得。20 (略) 人民政府以《 (略) 人民政府关于鲁山县2016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7]433号征收为国有, (略) 建设用地。2022年4月鲁山县阿勇餐饮店在该地块建设阿勇大排档, (略) 烧烤。经营时间根据气温状况定,一般为每年的4月上旬至10月中旬。大排档洗刷废水经暂存池暂存后用于周边菜地浇地施肥,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菜地施肥,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放,一次性餐具等垃圾经收集后外运,对地块影响较小。地块未发现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现场勘查无异味,无明显污染痕迹。2023年2月1 (略) 坤森 (略) 办理了该地块不动产证,编号: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

地块周围邻近地块包括林地、菜地、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餐饮店、仓库。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为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位于地块北侧,成立于2004年,2010年关闭,主要作为产品展厅进行产品展示和销售。2014年12月原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城南新区管委会、鲁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三方协议形式出让(土地置换)得本调查地块。原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的中北部 (略) 政道路——丝绸路,厂区南部则成为了农地——种植蔬菜。本次调查地块与原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无重合部分。

经调查,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主要作为展厅从事耐火材料展示、销售,经营期间物料存储区地面左右防渗,无生产废水产生,对调查地块地下水影响不大。

东侧餐饮店为西穆阁火锅,成立于2016年,主要从事中餐类制售。西穆阁火锅废气主要为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水经 (略) 政污水管网;餐厨垃圾及餐 (略) 进行回收,生活垃圾等分类存放后运至垃圾中转站卫生处理。总体西穆阁火锅对调查地块影响不大。

南侧仓库为电业局租赁仓库,主要存放电缆电线等电料,无有毒有害污染物产生及排放,调查地块影响不大。

二、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结论

通过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所了解的资料信息及分析,对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总结如下:

该地块已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相关要求,开展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地块环境处于可接受水平。本次调查仅做第一阶段调查。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土壤气味和颜色未见异常,无潜在污染源存在。

本次调查认为: (略) 坤森 (略) 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地块规划建设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三、建议

1、加强场地地块的管理,特别是增强管理中的环保意识,场地再次利用前,不再进行产生污染的生产活动,避免新的生产活动产生新的污染。

2、本次调查虽然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场地调查,未发现调查区域存在环境污染的现象,但是调查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调查地块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若发现疑似土壤污染现象,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待确认环境安全后方可继续开发。

四、意见反馈

委托单位: (略) 坤森 (略)

报告编制单位:河南 (略)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375-*

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函等方式向委托单位或者报告编制单位提交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鲁山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等文件规定,对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地块(协议*开发建设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坤森 (略) 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地块(协议*开发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

委托单位: (略) 坤森 (略)

调查单位:河南 (略)

地块概况: (略) 坤森 (略) 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地 (略) (略) 鲁山县城南新区花园路与丝绸路交叉口西南,东至花园路;西至国有建设用地;南至国有建设用地;北至丝绸路。调查地块中心点坐标为:E112.92756°;N33.72257°,地块面积3165.33m2。地块原为国有建设用地,转变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卫星历史影像资料及人员访谈,该地块2010年11月至2017年7月为鲁山县城南新区赵庄村柳营组集体用地,地块使用类型为林地,地面种植为果树苗木,无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使用,2010年11月之前资料无法获得。20 (略) 人民政府以《 (略) 人民政府关于鲁山县2016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7]433号征收为国有, (略) 建设用地。2022年4月鲁山县阿勇餐饮店在该地块建设阿勇大排档, (略) 烧烤。经营时间根据气温状况定,一般为每年的4月上旬至10月中旬。大排档洗刷废水经暂存池暂存后用于周边菜地浇地施肥,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菜地施肥,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放,一次性餐具等垃圾经收集后外运,对地块影响较小。地块未发现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现场勘查无异味,无明显污染痕迹。2023年2月1 (略) 坤森 (略) 办理了该地块不动产证,编号: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

地块周围邻近地块包括林地、菜地、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餐饮店、仓库。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为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位于地块北侧,成立于2004年,2010年关闭,主要作为产品展厅进行产品展示和销售。2014年12月原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城南新区管委会、鲁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三方协议形式出让(土地置换)得本调查地块。原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的中北部 (略) 政道路——丝绸路,厂区南部则成为了农地——种植蔬菜。本次调查地块与原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无重合部分。

经调查,鲁山县张店乡新型耐火材料厂产品展厅主要作为展厅从事耐火材料展示、销售,经营期间物料存储区地面左右防渗,无生产废水产生,对调查地块地下水影响不大。

东侧餐饮店为西穆阁火锅,成立于2016年,主要从事中餐类制售。西穆阁火锅废气主要为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水经 (略) 政污水管网;餐厨垃圾及餐 (略) 进行回收,生活垃圾等分类存放后运至垃圾中转站卫生处理。总体西穆阁火锅对调查地块影响不大。

南侧仓库为电业局租赁仓库,主要存放电缆电线等电料,无有毒有害污染物产生及排放,调查地块影响不大。

二、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结论

通过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所了解的资料信息及分析,对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总结如下:

该地块已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相关要求,开展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地块环境处于可接受水平。本次调查仅做第一阶段调查。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土壤气味和颜色未见异常,无潜在污染源存在。

本次调查认为: (略) 坤森 (略) 豫[2023]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地块规划建设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三、建议

1、加强场地地块的管理,特别是增强管理中的环保意识,场地再次利用前,不再进行产生污染的生产活动,避免新的生产活动产生新的污染。

2、本次调查虽然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场地调查,未发现调查区域存在环境污染的现象,但是调查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调查地块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若发现疑似土壤污染现象,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待确认环境安全后方可继续开发。

四、意见反馈

委托单位: (略) 坤森 (略)

报告编制单位:河南 (略)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375-*

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函等方式向委托单位或者报告编制单位提交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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