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生产技改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履带生产技改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履带生产技改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胶州湾工业园二期八号路北、株洲路东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久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3月14日至2023年03月20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不新增占地,利用原有车间在原有生产线的基础上改造,将原先三条涂装线所用的油漆、稀释剂全部改为水性漆,浸漆烘干方式不变,且为了增加水性漆的附着率,浸漆前端新增清洗工序。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漆、浸漆、烘干等易产生有机废气的区域全封闭,保持微负压状态。调漆、浸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3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2、P3、P4)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2801.5-2018)表2中“通用设备制造业”排放限值要求。燃气加热炉、燃气回火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燃烧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2801.5-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浸漆前端清洗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1t/h,处理工艺:破乳-气浮-过滤-纳滤膜)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青岛 (略) 。技改项目生活污水不增加。(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昼/夜≤65/55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浓水、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 (略) 垃圾处理场处理。(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履带生产技改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胶州湾工业园二期八号路北、株洲路东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久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3月14日至2023年03月20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不新增占地,利用原有车间在原有生产线的基础上改造,将原先三条涂装线所用的油漆、稀释剂全部改为水性漆,浸漆烘干方式不变,且为了增加水性漆的附着率,浸漆前端新增清洗工序。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漆、浸漆、烘干等易产生有机废气的区域全封闭,保持微负压状态。调漆、浸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3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2、P3、P4)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2801.5-2018)表2中“通用设备制造业”排放限值要求。燃气加热炉、燃气回火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燃烧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2801.5-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浸漆前端清洗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1t/h,处理工艺:破乳-气浮-过滤-纳滤膜)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青岛 (略) 。技改项目生活污水不增加。(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昼/夜≤65/55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浓水、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 (略) 垃圾处理场处理。(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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