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蒲江县宛靖源再生资源经营部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蒲江县宛靖源再生资源经营部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PJ004号
当事人: 蒲江县宛靖源再生资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XXXXDUMB8B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大塘镇
我局于 2022 年11月 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3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立即进行整改,将危险废物于2022年12月3日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转移处置,并签订了转移处置合同;2、已吸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错误,加强对工人的教育,做好源头监管,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转移处置,已整改完毕。综上,请求从宽处理。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3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3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8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 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 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PJ004号
当事人: 蒲江县宛靖源再生资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XXXXDUMB8B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大塘镇
我局于 2022 年11月 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3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立即进行整改,将危险废物于2022年12月3日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转移处置,并签订了转移处置合同;2、已吸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错误,加强对工人的教育,做好源头监管,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转移处置,已整改完毕。综上,请求从宽处理。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3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3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8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 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 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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