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香兰金土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30.04万吨饲料添加剂、饲料、兽药、卫生消毒、底质改良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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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香兰金土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30.04万吨饲料添加剂、饲料、兽药、卫生消毒、底质改良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淮安香兰金土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30.04万吨饲料添加剂、饲料、兽药、卫生消毒、底质改良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17-*-27-03-*

淮安香兰金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香兰金 (略) 年产30.04万吨饲料添加剂、饲料、兽药、卫生消毒、底质改良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凹土科技产业园梦兰大道北侧、中材路东侧,项目总投资13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3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48335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为年产饲料添加剂1510吨、底质改良材料2400吨、卫生消毒剂450吨、饲料55065吨(包含光合细菌及藻类800吨)并配套建设14台1t/h燃气蒸汽发生器,二期建设内容为饲料*吨、饲料添加剂7000吨、卫生消毒剂1585吨、兽药2930吨。项目建成后,全厂可达年产饲料添加剂8510吨、底质改良材料2400吨、卫生消毒剂2035吨、兽药2930吨、饲料(固体和液体)*吨(饲料含光合细菌及藻类800吨)的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一期项目无生产废水,二期项目的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拖洗废水、化验室废水、中药提取蒸汽冷凝水、废气喷淋废水经厂区污水站(设计规模:50t/d;处理工艺:AO+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纯水及软水制备浓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二期项目待盱眙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完成,本项目取得接管证明后方可进行生产。)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A1和A2生产线发酵废气(VOCS)分别经发酵罐顶部配套排气孔收集至1套“活性炭+低温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A3和A4生产线干燥废气(颗粒物)及热风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A5、A6和A10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收集至1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A7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收集至1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A7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A8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收集至“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A8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5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B1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收集至1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B1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2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实验室废气(VOCS)经通风橱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14台低氮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合并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危废库废气(VOCS)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污水站废气(氨、硫化氢)经密闭负压收集至“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2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C1、C3、C4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各自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C1、C3、C4生产线大包装和小包装工段的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处理,上述9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8)排放;C5、C6、C7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各自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C5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与C6生产线大包装、小包装工段的包装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6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D1、D2、D3、D4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各自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D2、D3、D4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7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D1生产线搅拌废气(VOCS)经管道收集至“喷淋塔+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E1、E2、E4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E1、E2、E4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6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2)排放;F1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F1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处理,上述2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3)排放;J1、J2生产线搅拌废气(VOCS、氯化氢)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碱喷淋塔+除雾器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4)排放;H1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5)排放;H2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6)排放。DA002和DA006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浓度限值,DA003、DA004、DA008、DA009、DA015和DA016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限值,DA010的颗粒物、DA011的VOCs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排放限值,其他排气筒的VOCS、颗粒物、氯化氢、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和表3中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VOCS、颗粒物、氯化氢、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浓度限值、VOCS(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化验室废物(HW49)、废活性炭(HW49)、沾染药品的废包装物(HW49)、废药品(HW0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水处理污泥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他废包装、筛选废物、洁净车间废滤芯外售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车间1、配合饲料车间2、底质改良材料车间3、卫生消毒车间4、兽药车间1、兽药车间2、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5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范围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一期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037吨、氮氧化物≤0.129吨、颗粒物≤0.671吨、VOCS≤0.040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600吨,COD≤1.260/0.108吨、氨氮≤0.108/0.005吨、总磷≤0.018/0.001吨、总氮≤0.180/0.054吨、SS≤0.720/0.036吨、动植物油≤0.036/0.00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09吨、氮氧化物≤0.315吨、颗粒物≤1.025吨、VOCS≤0.054吨、氨≤0.005吨、硫化氢≤0.001吨、氯化氢≤0.0001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371.4吨,COD≤1.599/0.161吨、氨氮≤0.121/0.008吨、总磷≤0.023/0.002吨、总氮≤0.197/0.081吨、SS≤0.972/0.054吨、动植物油≤0.038/0.005吨、盐分≤0.038/0.038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3月1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信箱:*@*q.com

关于淮安香兰金土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30.04万吨饲料添加剂、饲料、兽药、卫生消毒、底质改良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17-*-27-03-*

淮安香兰金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香兰金 (略) 年产30.04万吨饲料添加剂、饲料、兽药、卫生消毒、底质改良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凹土科技产业园梦兰大道北侧、中材路东侧,项目总投资13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3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48335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为年产饲料添加剂1510吨、底质改良材料2400吨、卫生消毒剂450吨、饲料55065吨(包含光合细菌及藻类800吨)并配套建设14台1t/h燃气蒸汽发生器,二期建设内容为饲料*吨、饲料添加剂7000吨、卫生消毒剂1585吨、兽药2930吨。项目建成后,全厂可达年产饲料添加剂8510吨、底质改良材料2400吨、卫生消毒剂2035吨、兽药2930吨、饲料(固体和液体)*吨(饲料含光合细菌及藻类800吨)的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一期项目无生产废水,二期项目的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拖洗废水、化验室废水、中药提取蒸汽冷凝水、废气喷淋废水经厂区污水站(设计规模:50t/d;处理工艺:AO+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纯水及软水制备浓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二期项目待盱眙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完成,本项目取得接管证明后方可进行生产。)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A1和A2生产线发酵废气(VOCS)分别经发酵罐顶部配套排气孔收集至1套“活性炭+低温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A3和A4生产线干燥废气(颗粒物)及热风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A5、A6和A10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收集至1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A7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收集至1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A7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A8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收集至“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A8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5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B1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收集至1套“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B1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2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实验室废气(VOCS)经通风橱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14台低氮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合并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危废库废气(VOCS)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污水站废气(氨、硫化氢)经密闭负压收集至“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2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C1、C3、C4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各自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C1、C3、C4生产线大包装和小包装工段的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处理,上述9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8)排放;C5、C6、C7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各自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C5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与C6生产线大包装、小包装工段的包装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6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D1、D2、D3、D4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各自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D2、D3、D4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7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D1生产线搅拌废气(VOCS)经管道收集至“喷淋塔+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E1、E2、E4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E1、E2、E4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6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2)排放;F1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F1生产线包装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设备配套的除尘设施“旋风+布袋除尘”处理,上述2股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3)排放;J1、J2生产线搅拌废气(VOCS、氯化氢)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碱喷淋塔+除雾器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4)排放;H1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5)排放;H2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至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6)排放。DA002和DA006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浓度限值,DA003、DA004、DA008、DA009、DA015和DA016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限值,DA010的颗粒物、DA011的VOCs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排放限值,其他排气筒的VOCS、颗粒物、氯化氢、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和表3中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VOCS、颗粒物、氯化氢、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浓度限值、VOCS(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化验室废物(HW49)、废活性炭(HW49)、沾染药品的废包装物(HW49)、废药品(HW0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水处理污泥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他废包装、筛选废物、洁净车间废滤芯外售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车间1、配合饲料车间2、底质改良材料车间3、卫生消毒车间4、兽药车间1、兽药车间2、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5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范围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一期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037吨、氮氧化物≤0.129吨、颗粒物≤0.671吨、VOCS≤0.040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600吨,COD≤1.260/0.108吨、氨氮≤0.108/0.005吨、总磷≤0.018/0.001吨、总氮≤0.180/0.054吨、SS≤0.720/0.036吨、动植物油≤0.036/0.00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09吨、氮氧化物≤0.315吨、颗粒物≤1.025吨、VOCS≤0.054吨、氨≤0.005吨、硫化氢≤0.001吨、氯化氢≤0.0001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371.4吨,COD≤1.599/0.161吨、氨氮≤0.121/0.008吨、总磷≤0.023/0.002吨、总氮≤0.197/0.081吨、SS≤0.972/0.054吨、动植物油≤0.038/0.005吨、盐分≤0.038/0.038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3月1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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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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