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净月区生命健康产业孵化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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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净月区生命健康产业孵化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审查长春净月区生命健康产业孵化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长发改环资﹝2022﹞317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110-*-04-01-*)总投资*.79万元,总用地面积96870.2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平方米,共建设建(构)筑物13栋,包括展示中心1栋、孵化基地4栋、创新大厦2栋、交易中心1栋、研发中心4栋、地下建筑1处,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 (略) 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长春净月区生命健康产业孵化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3﹞2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6149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746万千瓦时,热力约*吉焦,天然气约38万立方米。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墙应采用页岩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外贴A级岩棉板薄抹灰体系,屋面应采用B1级XPS保温板;建筑入口外门应设防寒门斗;应采用低损耗的SCB13系列变压器;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防谐波干扰装置;道路照明回路应设照明控制器;照明电源线路应采用三相平衡供电;无功功率应采用自动补偿装置;供热管网各环路路口处应安装静态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热力管道应采用直埋方式敷设,采用聚氨酯发泡材料保温;换热站内设备应采用板式换热机组。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改革委

  2023年1月18日

(略)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审查长春净月区生命健康产业孵化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长发改环资﹝2022﹞317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110-*-04-01-*)总投资*.79万元,总用地面积96870.2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平方米,共建设建(构)筑物13栋,包括展示中心1栋、孵化基地4栋、创新大厦2栋、交易中心1栋、研发中心4栋、地下建筑1处,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 (略) 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长春净月区生命健康产业孵化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3﹞2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6149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746万千瓦时,热力约*吉焦,天然气约38万立方米。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墙应采用页岩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外贴A级岩棉板薄抹灰体系,屋面应采用B1级XPS保温板;建筑入口外门应设防寒门斗;应采用低损耗的SCB13系列变压器;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防谐波干扰装置;道路照明回路应设照明控制器;照明电源线路应采用三相平衡供电;无功功率应采用自动补偿装置;供热管网各环路路口处应安装静态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热力管道应采用直埋方式敷设,采用聚氨酯发泡材料保温;换热站内设备应采用板式换热机组。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改革委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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