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示名称 | 公示内容 | 备注 |
1 | 收费项目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2 | 收费标准 | 残保金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我省1.5%)的差额人数于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 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X 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征收标准上限) | |
3 | 收费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高碑店分局 | |
4 | 计费单位 | 元/年 | |
5 | 收费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 |
6 | 收费范围 | (略) 区域内 | |
7 | 收费对象 | 未按规定比例(我省为1.5%)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 |
8 | 征收方式 |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提报,残联将年度审核结果推送至税务局,由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 | |
9 | 减免规定 | (一)从**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二)自**日起至**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 (略) 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三)自**日起至**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 (略) 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政策依据:《 (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五)自**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 |
10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