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安·城市之光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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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安·城市之光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


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

泸州明 (略)

(略) 纳溪区

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我单位开展了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于2023年3月11日在豪安·城市之光项目售楼部会议室召开了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会议,成立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认为,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议审议,形成了《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现将本次验收予以公示,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

现将《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全文予以公示,社会公众若对本项目相关水土保持竣工验收资料存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反映,我单位将逐一处理与回应。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6日——2023年4月14日

监督电话: (略) 水务局*

建设单位:泸州明 (略) *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四川华大水利电力建 (略) *


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

泸州明 (略)

(略) 纳溪区

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我单位开展了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于2023年3月11日在豪安·城市之光项目售楼部会议室召开了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会议,成立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认为,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议审议,形成了《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现将本次验收予以公示,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

现将《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豪安·城市之光项目一期(A区、B区)、七期(幼儿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全文予以公示,社会公众若对本项目相关水土保持竣工验收资料存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反映,我单位将逐一处理与回应。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6日——2023年4月14日

监督电话: (略) 水务局*

建设单位:泸州明 (略) *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四川华大水利电力建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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