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潍柴动力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轻型先进发动机技术提升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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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潍柴动力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轻型先进发动机技术提升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13号

潍柴动力扬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潍柴动力扬 (略) 轻型先进发动机技术提升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利用现有厂房,购置加工中心、制芯中心、协作机器人、自动清洗机器人等设备,对加工线、装配校试线等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年产50万台柴油发动机、27万台毛坯铸件的生产能力,不新增企业铸造产能。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铸造工段浇注、冷却、制芯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标准限值;铸造工段浇注、冷却产生的非*烷总烃,制芯工段产生的*醛、苯酚、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三*胺执行《报告书》推荐标准值;表干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20);喷粉及喷漆工段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1中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燃烧装置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2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危废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3中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机加工清洗废水、切削废水经切削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和生活污水接入企业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库、污水处理站、油库、事故水池、生产车间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队*,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铸造车间、一号联合厂房、二号联合厂房、1#危废库、2#危废库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1#污水处理站、2#污水处理站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一号工厂喷漆房、二号工厂喷漆房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6.034吨、挥发性有机物≤3.07吨、二氧化硫≤0.0059吨、氮氧化物≤11.51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6328/46328吨、化学需氧量≤6.949/2.316吨、氨氮≤1.390/0.232吨、总氮≤2.038/0.695吨、总磷≤0.086/0.023吨、悬浮物≤2.316/0.463吨、石油类≤0.385/0.04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脱硝装置、催化燃烧装置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20-*-36-03-*)


苏环审〔2023〕13号

潍柴动力扬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潍柴动力扬 (略) 轻型先进发动机技术提升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利用现有厂房,购置加工中心、制芯中心、协作机器人、自动清洗机器人等设备,对加工线、装配校试线等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年产50万台柴油发动机、27万台毛坯铸件的生产能力,不新增企业铸造产能。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铸造工段浇注、冷却、制芯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标准限值;铸造工段浇注、冷却产生的非*烷总烃,制芯工段产生的*醛、苯酚、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三*胺执行《报告书》推荐标准值;表干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20);喷粉及喷漆工段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1中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燃烧装置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2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危废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3中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机加工清洗废水、切削废水经切削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和生活污水接入企业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库、污水处理站、油库、事故水池、生产车间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队*,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铸造车间、一号联合厂房、二号联合厂房、1#危废库、2#危废库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1#污水处理站、2#污水处理站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一号工厂喷漆房、二号工厂喷漆房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6.034吨、挥发性有机物≤3.07吨、二氧化硫≤0.0059吨、氮氧化物≤11.51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6328/46328吨、化学需氧量≤6.949/2.316吨、氨氮≤1.390/0.232吨、总氮≤2.038/0.695吨、总磷≤0.086/0.023吨、悬浮物≤2.316/0.463吨、石油类≤0.385/0.04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脱硝装置、催化燃烧装置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2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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