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河县蓝天供热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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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河县蓝天供热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柳河县蓝天供热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审字〔2023〕2号

柳 (略) :

  你公司《柳河县蓝天供热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略)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经公示和专家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你公司拟在蓝天供热站原址上进行技术改造,不新增占地,对原锅炉房内2台已报停的29MW燃煤锅炉改造为29MW生物质锅炉,新增2台二次风机和脱硝系统,改造原有输料机、循环水泵等,配套建设生物质储料仓库、渣棚和消防系统,热力站、供热管网等其他工程利用现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及《柳河县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建设。确保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改造的2台29MW生物质锅炉,燃料为农作物秸秆成型燃料,锅炉烟气采用SNCR+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氧化镁法组合方式进行处理,脱汞技术协同处置,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经原有60m高烟囱排放;烟囱采样部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新建燃料储存仓要设挡风墙或防风抑尘网,定期洒水降尘,投运过程中厂界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包括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废水。锅炉排污水用于灰渣和厂区内洒水抑尘,不外排;软化废水属清净下水, (略) 政管网。本次改造不新增生产用水和职工生活用水。

  (四)噪声为新增泵类、引风机、鼓风机等设备噪声,要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进行回收利用;锅炉灰渣及除尘灰暂存于渣棚内,外售作肥料;废布袋更换后由厂家回收;脱硫渣硫酸镁供暖期结束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脱硫剂、脱硝剂贮存间和脱硫系统、脱硝系统为重点防渗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地面硬化。固体废物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89.45吨/年,氮氧化物189.45吨/年。总量自原环评批复指标中削减。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依法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要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从建设、生产、贮运等多方面采取防护措施,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维护及检修,避免治理措施发生故障导致的异常排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柳河县蓝天供热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审字〔2023〕2号

柳 (略) :

  你公司《柳河县蓝天供热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略)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经公示和专家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你公司拟在蓝天供热站原址上进行技术改造,不新增占地,对原锅炉房内2台已报停的29MW燃煤锅炉改造为29MW生物质锅炉,新增2台二次风机和脱硝系统,改造原有输料机、循环水泵等,配套建设生物质储料仓库、渣棚和消防系统,热力站、供热管网等其他工程利用现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及《柳河县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建设。确保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改造的2台29MW生物质锅炉,燃料为农作物秸秆成型燃料,锅炉烟气采用SNCR+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氧化镁法组合方式进行处理,脱汞技术协同处置,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经原有60m高烟囱排放;烟囱采样部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新建燃料储存仓要设挡风墙或防风抑尘网,定期洒水降尘,投运过程中厂界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包括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废水。锅炉排污水用于灰渣和厂区内洒水抑尘,不外排;软化废水属清净下水, (略) 政管网。本次改造不新增生产用水和职工生活用水。

  (四)噪声为新增泵类、引风机、鼓风机等设备噪声,要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进行回收利用;锅炉灰渣及除尘灰暂存于渣棚内,外售作肥料;废布袋更换后由厂家回收;脱硫渣硫酸镁供暖期结束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脱硫剂、脱硝剂贮存间和脱硫系统、脱硝系统为重点防渗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地面硬化。固体废物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89.45吨/年,氮氧化物189.45吨/年。总量自原环评批复指标中削减。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依法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要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从建设、生产、贮运等多方面采取防护措施,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维护及检修,避免治理措施发生故障导致的异常排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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