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坤鹏网鱼网吧有限公司申请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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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坤鹏网鱼网吧有限公司申请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示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天津滨海新区 (略) 申请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天津滨海新区 (略)

经营地址: (略) 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大港福芳商务广场1-1、2-210

经济类型: (略)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张坤鹏

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略) 场发[2021]57号),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如对上述公示对象存有异议,请于2023年3月3日前,将意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略)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四室。邮编:*;联系电话:022-*。

(略)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03月17日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天津滨海新区 (略) 申请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天津滨海新区 (略)

经营地址: (略) 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大港福芳商务广场1-1、2-210

经济类型: (略)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张坤鹏

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略) 场发[2021]57号),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如对上述公示对象存有异议,请于2023年3月3日前,将意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略)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四室。邮编:*;联系电话:022-*。

(略)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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