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川沙城镇水厂迁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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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川沙城镇水厂迁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川沙城镇水厂迁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逐步推进长江水源水厂深度处理,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同意建设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川沙城镇水厂迁建工程)项目。项目法人为上海浦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川六公路以北、马*港以南、凌空路以西、浦东运河以东。

三、工程规模、工艺方案和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原则同意采用原水-预臭氧-沉淀-砂滤-后臭氧-炭滤-消毒-出水的工艺流程。

供水水质同时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略)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31/T1091-2018)的要求。经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水排放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及环保要求。

主要建设内容:20万立方米/日常规、深度、污泥处理设施,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下阶段请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一步细化优化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等工作。

四、项目总投资为90134.65万元,其中工程费58611.9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208.13万元,预备费5185.61万元,前期费18026.45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2102.52万元。

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自筹。

五、下阶段,请抓紧编制节能报告报我委审查,并在开工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 (略) 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定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川沙城镇水厂迁建工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3〕68号) (略) 水务局《 (略) 水务局关于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行业审核意见的函》(沪水务〔2023〕110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项目法人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略)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川沙城镇水厂迁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逐步推进长江水源水厂深度处理,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同意建设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川沙城镇水厂迁建工程)项目。项目法人为上海浦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川六公路以北、马*港以南、凌空路以西、浦东运河以东。

三、工程规模、工艺方案和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原则同意采用原水-预臭氧-沉淀-砂滤-后臭氧-炭滤-消毒-出水的工艺流程。

供水水质同时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略)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31/T1091-2018)的要求。经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水排放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及环保要求。

主要建设内容:20万立方米/日常规、深度、污泥处理设施,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下阶段请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一步细化优化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等工作。

四、项目总投资为90134.65万元,其中工程费58611.9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208.13万元,预备费5185.61万元,前期费18026.45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2102.52万元。

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自筹。

五、下阶段,请抓紧编制节能报告报我委审查,并在开工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 (略) 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定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川沙城镇水厂迁建工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3〕68号) (略) 水务局《 (略) 水务局关于迎宾水厂(一期)新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行业审核意见的函》(沪水务〔2023〕110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项目法人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略)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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