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关于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宁环审[2023]1号
洛宁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洛宁 (略) 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 (略) 洛宁县新宁大道与白马涧交叉口西北,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9′,北纬34°23′。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性质为扩建,依托利用一期现有的进水管网系统,新建1条处理能力为1万m3/d污水处理线,本次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二期项目尾水排放管与一期工程共用一根,受纳水体与一期工程一致,经处理后的尾水经管道排入白马涧,不再新增尾水排放口,向北进入水功能区为洛河排污控制区。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洛宁 (略) 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主要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尾水。尾水污染物中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 (略) 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其他污染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废水排放量:730万吨/年;主要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3.0(5.0)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4毫克/升;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292吨/年、氨氮不超过21.9(36.5)吨/年、总磷不超过2.92吨/年。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一)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入河处应设置监测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二)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三)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河流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
该入河排 (略) 生态环境局洛宁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要求
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以及排放量、排放污染负荷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需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2023年1月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宁县永 (略) 生态环境洛宁分局
邮 编:*
联系电话:0379-*
2023年1月9日
宁环审[2023]1号
洛宁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洛宁 (略) 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 (略) 洛宁县新宁大道与白马涧交叉口西北,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9′,北纬34°23′。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性质为扩建,依托利用一期现有的进水管网系统,新建1条处理能力为1万m3/d污水处理线,本次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二期项目尾水排放管与一期工程共用一根,受纳水体与一期工程一致,经处理后的尾水经管道排入白马涧,不再新增尾水排放口,向北进入水功能区为洛河排污控制区。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洛宁 (略) 洛宁县二污改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主要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尾水。尾水污染物中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 (略) 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其他污染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废水排放量:730万吨/年;主要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3.0(5.0)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4毫克/升;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292吨/年、氨氮不超过21.9(36.5)吨/年、总磷不超过2.92吨/年。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一)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入河处应设置监测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二)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三)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河流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
该入河排 (略) 生态环境局洛宁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要求
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以及排放量、排放污染负荷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需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2023年1月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宁县永 (略) 生态环境洛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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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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