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天津康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康汇医院新建使用II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天津康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康汇医院新建使用II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天津康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康汇医院新建使用II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天津康汇 (略) (略) 新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 | 天津康汇 (略) | (略) 西青区大寺镇芦北路与赛达九支路交口西南侧, (略) 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 | 联合泰泽 (略) | 津环辐许可表〔2022〕046号 | 2022年12月07日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天津康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康汇医院新建使用II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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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康汇 (略) (略) 新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 | 天津康汇 (略) | (略) 西青区大寺镇芦北路与赛达九支路交口西南侧, (略) 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 | 联合泰泽 (略) | 津环辐许可表〔2022〕046号 | 2022年1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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