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前公示(202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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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前公示(2023.3.17)

1、关于 (略) 强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鼎兴路北侧,泰昌路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0′47.116″,北纬:41°38′51.360″。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总占地13329m2,总建筑面积2511.3m2,设置油罐区、LNG储罐区、CNG储气瓶区、站房、罩棚、辅助用房、自动洗车机、隔油池(10m3)、化粪池(15m3)等设施,其中新建2层框架结构站房一座,建筑面积516.26m2,新建2层框架结构辅助用房一座,建筑面积1200m2,新建1套隧道式自动洗车机,新建网架结构罩棚1座,建筑面积754m2;新建9个加油加气岛,设置5台加油机(3台双枪双油品、2台四枪双油品),设置2台单枪LNG加气机,设置4台双枪CNG加气机,设置1台尿素加注机(容量1.2m3)。新建地埋式油罐区一座,设SF双层油罐6具,其中25m3汽油罐1具、20m3汽油罐1具、20m3柴油罐4具,总罐容125m3,柴油罐总容积为85m3,新建60m3地上立式LNG储罐1具,新建6m3CNG储气瓶组1套。建成后属于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占总投资的0.59%。

二、根据《 (略) 强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关于 (略) 强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现场核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巴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后,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加油区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卸油系统+加油系统自带油气回收系统回收利用,加气区科学设置天然气放散管排气时间、排气频次,严格控制*烷气体无组织排放量,确保非*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餐饮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洗车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 (略) 南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定期拉 (略) 南市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溶剂油、油罐底渣、含油抹布、含油棉纱及生活垃圾。废溶剂油、油罐底渣等危险废物由油罐清洁作业方直接运至协议危废处置单位处置,不在站区暂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并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与危废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六)地下储油罐周围必须设置防渗漏检查孔或检查通道,储油罐修建防油堤,防止成品油事故渗漏造成环境污染。储油罐和防油堤内外表面、油罐区地面及输油管线外表面必须做防渗防腐处理。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风险评价内容,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规范建设各类排污口,树立环保识别标志。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一期)项目(库尔勒原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 (略) 库尔勒原油站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1°49′31.933"",东经87°0′34.226""。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库尔勒原油站内空地建设撬装化危废暂存间(17.4m2),箱体外配套建设废液收集池(0.125m3),用于库尔勒原油站日常运行更换产生的废原油过滤器(0.5t)、废蓄电池(1.0t)、废润滑油(0.03t)和废活性炭(0.01t)的贮存。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处置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项目总投资33.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3.23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一期)项目(库尔勒原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现场核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随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面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暂存场所必须为独立场所,并只设置一个入口,一般情况下关闭入口以避免废气的扩散。暂存场所内设置空气收集、排气系统,用以过滤空气中含铅灰尘和更新空气。营运期废润滑油和轻烃采用密闭油桶暂存,废润滑油桶及沾染矿物油废弃包装物挥发的非*烷总烃,通过换气通风设施(排风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烷总烃满足《*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破损蓄电池严格按照要求存在专用密闭容器内,减少硫酸雾的排放。加强无组织废气防治,定期开展监测,确保厂界四周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为防止废液泄漏,沿危废暂存间内综合防渗池设置沟槽及导流沟,一旦发生泄漏,冲洗废水、泄漏液收集在事故池内,废液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运营期危废暂存间设置漏液回收系统,防止废液溢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采用防渗、防腐等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管理规范(试行)》各项规定要求,收集、贮存、运输转移过程中应保持铅蓄电池结构和外形完整,禁止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废铅蓄电池中的电解液;禁止将铅蓄电池转移或交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

(七)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范要求。不同危险废物按要求分区、分类堆存,贮存场所定期清理清运,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危险废物贮存间地面做重点防渗处理,厂内危险废物运输道路设为简单防渗区;废矿物油暂存间设置流沟槽和防渗收集池;规范设置环保识别标志,切实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督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关于 (略) 嘉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149号小区,迎宾路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7′52.759″、,北纬:41°40′38.671″。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总占地5344.93m2,总建筑面积1057.1m2,设置油罐区、CNG储气瓶区、站房、罩棚、自动洗车机、隔油池(5m3)、化粪池(5m3)等设施,其中新建2层框架结构站房一座(516.26m2),新建1套隧道式自动洗车机,新建网架结构罩棚1座(499.8m2),新建6个加油加气岛,设置8台双枪双油品加油机,设置4台双枪CNG加气机。新建地埋式油罐区一座,设SF双层油罐6具,其中20m3汽油罐2具、40m3柴油罐4具,总罐容200m3,柴油罐总容积为120m3;新建6m3CNG储气瓶组1套。项目建成后属于二级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占总投资的0.79%。

二、根据《 (略) 嘉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关于 (略) 嘉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现场核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巴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后,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加油区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卸油系统+加油系统自带油气回收系统回收利用,加气区科学设置天然气放散管排气时间、排气频次,严格控制*烷气体无组织排放量,确保非*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餐饮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洗车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管网,最 (略) 南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下水管网,最 (略) 南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溶剂油、油罐底渣、含油抹布、含油棉纱及生活垃圾。废溶剂油、油罐底渣等危险废物由油罐清洁作业方直接运至协议危废处置单位处置,不在站区暂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并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与危废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六)地下储油罐周围必须设置防渗漏检查孔或检查通道,储油罐修建防油堤,防止成品油事故渗漏造成环境污染。储油罐和防油堤内外表面、油罐区地面及输油管线外表面必须做防渗防腐处理。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风险评价内容,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规范建设各类排污口,树立环保识别标志。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关于G314乌什塔拉至G218扬水站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提交材料情况

1.G314乌什塔拉至G218扬水站公路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电子版PDF文件、纸质版原件各1份);

2.G314乌什塔拉至G218扬水站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子版PDF文件、纸质版原件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施工流程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现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5、关于新疆和静县盖林萨拉西饰面石材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县城北东27°方位直线距离16km处,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26′57.16″、北纬42°26′54.53″。该矿为新矿开采,矿区开采标高为:1765~1714m,开采矿种为花岗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开采,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10.21年(10年3个月),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质地,总占地面积131.8918公顷,其中临时占用和静镇集体草原3.3806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3个采矿场,总占地面积约8.04公顷)、辅助工程(矿部生活区)、储运工程(荒料堆放场、废石堆放场、矿山道路4km)、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饰面石材用花岗岩矿石生产规模为20.49m3,年产饰面石材用花岗岩荒料2万m3/a。项目总投资149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万元,占总投资的6.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盖林萨拉西饰面石材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根据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草原临占用审核审批同意书》,该项目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为24个月,临时占用期满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占地面积,合理规划使用永久占地。严格控制临时道路占用,优化施工道路设计,严禁随意扩大施工道路的宽度和长度或单另开道,限定运输车辆的行驶范围,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占用。严格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固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对各类临时用地等进行清理和土地平整,并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开采期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闭矿后认真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及时拆除各类建筑物并妥善处置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区开采应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工艺处理,确保废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采用湿式作业,设置洒水车、雾炮机等装置,对集中装卸作业点、凿岩点等易产尘点洒水降尘;荒料堆场及废石堆场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苫布,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清理矿区道路覆盖的浮土,加强周边植被绿化,确保厂界四周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开采期抑尘用水、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12m3),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项目开采期产生的废石,矿区闭矿后用于采坑回填;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四、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五、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开发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关于钻井和完井助剂(石油堵漏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路东侧友谊路北侧),建设性质为新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14′11.99""、北纬41°41′5.05″。依据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用地证明》,该项目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项目建设一条钻井和完井助剂(石油堵漏材料)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内含堵漏原材料库房、堵漏成品库房、井筒成品库房、堵漏材料实验室)、危废暂存间、办公楼、食堂宿舍及配电等环保配套设施,建成后年产矿物纤维(GT-MF)1000t,矿植物粉末(GT-DS)500t,矿植物复合材料(NTBASE)1500t。运营期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供给(矿物纤维、方解石、云母片、海泡石、植物纤维)—上料—破碎—斗式提升机—筛分—螺旋输送—密闭罐混拌—质检(碳酸钠、膨润土、盐酸)—包装—成品。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万元,占总投资1.6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现场核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06-2025),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后,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面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粉碎粉尘、筛分粉尘由集气罩收集,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粉尘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产车间设置为全封闭厂房,物料均密闭破碎,加强原料和产品堆存管理,原料和产品均采用包装袋包裹分类储存于密闭厂房内,厂区地面硬化、定期清扫并洒水抑尘等措施处理,减少扬尘产生,确保厂界四周粉尘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物理性质检仪器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下水管网,最终由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不合规格原料、沉淀池沉渣回用于生产;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实验废液(含酸无机废液)及实验样品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并严格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加强厂区硬化,并按要求做好防渗措施。项目厂区内所有地面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标准要求进行防渗设计。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报告送至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关于巴州鑫源 (略)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 (略) 北山,库鲁克火车站西南侧3.3km,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25′39.94""、北纬41°57′14.07″,东侧、北侧均为空地,南侧40m处为拟建道路,西侧60m处为上库大道。依据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出具《选址意见》,该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园区总规。项目新建生产线共三条(3000型间歇式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及混凝土生产线2条),配套建设储运工程(电加热导热油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80万m3(其中60万m3作为成品外售,20万m3作为预制构件原料),沥青混凝土9万t,预制构件(六棱块、路沿石)40万t。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砂石料、水泥、粉煤灰、矿粉、外加剂、水)—搅拌配料仓—出料口—(部分)混凝土运输车—外售—(其余部分)模具晾干—外售;沥青搅拌站工艺流程:骨料(不同级别碎石)—烘干(柴油)—导热油炉加热沥青—密闭搅拌罐—沥青混凝土。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占总投资3.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巴州鑫源 (略)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布局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水泥、粉煤灰、矿粉筒仓废气经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限值要求后,经15高排气筒排放;沥青混凝土搅拌机废气由管道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处理,粉尘、苯并[a]芘、沥青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器使用清洁染料,颗粒物、氮氧化物满足《自治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执行《饮食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要求;生产、办公、道路区域等场地硬化,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原料堆场采取密闭、定期清扫并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设备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物理实验),经沉淀池(50m3)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后通过吸污车拉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砂石回用于生产;实验室废料收集后在库房存放,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废脱模剂桶(水性脱模剂)拉运至上库石油石化产业园南侧工业固废处置场处理;废焦油渣、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并严格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控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8、关于新疆和静县哈和仁郭楞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城305°方位,直线距离约22km,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o03′16.22″、北纬42o27′56.33″。该矿为新矿开采,矿区开采标高为:1658m-1520m,开采矿种为石灰岩,生产规模为30万t/a,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5.35年(5年4个月),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质地。项目总占地面积18.37公顷,划定矿区范围14.99公顷,界外占地面积3.38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采矿场、原矿临时堆场、机器检修间、库房等)、储运工程(废石堆场、矿山道路G218至矿区全长约18km、成品仓库、原料堆场)、辅助工程(生活区、机修室、储水罐、配电室、材料库)、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矿区范围内设置2个露天采矿场,最高开采标高为1658m,最低标高1520m,生活区、废石场、工业广场位于矿区范围外。项目总投资1080.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35万元,占总投资的8.6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哈和仁郭楞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占地面积,合理规划使用永久占地。严格控制临时道路占用,优化施工道路设计,严禁随意扩大施工道路的宽度和长度或单另开道,限定运输车辆的行驶范围,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占用。严格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固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对各类临时用地等进行清理和土地平整,并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开采期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闭矿后认真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及时拆除各类建筑物并妥善处置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进料机设置三面及顶部围挡,粉尘由引风机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设备均安装在封闭的设备间内,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矿区开采应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工艺处理,确保废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采用湿式作业,设置洒水车、雾炮机等装置,对集中装卸作业点、凿岩点等易产尘点洒水降尘;荒料堆场及废石堆场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苫布,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清理矿区道路覆盖的浮土,加强周边植被绿化,确保厂界四周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开采期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项目开采期产生的采剥废石、边坡清理废石和除尘灰置于废石场,矿区闭矿后用于采坑回填;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和静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开发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关于新疆和静县哈和仁郭楞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城305°方位,直线距离约22km,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o03′16.22″、北纬42o27′56.33″。该矿为新矿开采,矿区开采标高为:1658m-1520m,开采矿种为石灰岩,生产规模为30万t/a,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5.35年(5年4个月),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质地。项目总占地面积18.37公顷,划定矿区范围14.99公顷,界外占地面积3.38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采矿场、原矿临时堆场、机器检修间、库房等)、储运工程(废石堆场、矿山道路G218至矿区全长约18km、成品仓库、原料堆场)、辅助工程(生活区、机修室、储水罐、配电室、材料库)、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矿区范围内设置2个露天采矿场,最高开采标高为1658m,最低标高1520m,生活区、废石场、工业广场位于矿区范围外。项目总投资1080.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35万元,占总投资的8.6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哈和仁郭楞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占地面积,合理规划使用永久占地。严格控制临时道路占用,优化施工道路设计,严禁随意扩大施工道路的宽度和长度或单另开道,限定运输车辆的行驶范围,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占用。严格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固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对各类临时用地等进行清理和土地平整,并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开采期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闭矿后认真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及时拆除各类建筑物并妥善处置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进料机设置三面及顶部围挡,粉尘由引风机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设备均安装在封闭的设备间内,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矿区开采应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工艺处理,确保废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采用湿式作业,设置洒水车、雾炮机等装置,对集中装卸作业点、凿岩点等易产尘点洒水降尘;荒料堆场及废石堆场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苫布,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清理矿区道路覆盖的浮土,加强周边植被绿化,确保厂界四周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开采期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项目开采期产生的采剥废石、边坡清理废石和除尘灰置于废石场,矿区闭矿后用于采坑回填;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和静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开发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关于迪北4井(勘探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轮台县境内,塔尔拉克乡西北23km,轮台县县城西北40km,牙格迪那河西侧300m,迪那河东侧400m处,迪那河源头至水文站段,属Ⅰ类水体。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03′28.02"",北纬42°06′58.04""。项目设计井深4400m(直井),裸眼完井;目的层为侏罗系阿合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含测试放喷)、钻后工程、封井、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等,其中钻前工程包括:建设井场、设2个100m3放喷池、1个300m3事故应急池等;钻井工程包括:设备安装、钻井、录井及测井、完井、测试放喷等;钻后工程包括:完井和井场平整恢复。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占总投资3.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核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方案》及《塔里木油田“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根据《轮台县油区勘探开发现场勘查意见表》及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 (略) 拟部署迪北4井钻前工程临时用地的调查报告》,轮台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同意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后,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减少弃渣量,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等及时进行生态修复,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各类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油气测试作业应科学测算油气放喷时间,减少天然气点火放空造成的环境污染;测试放喷期采出液经井口分离装置进行分离,气相部分通过管线输送至放空火炬燃烧排放。井场边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严禁外排;钻井废水进入不落地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液相全部回用于钻井液配制,严禁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暂存池,定期就近拉运至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施工期膨润土体系泥浆及聚磺体系泥浆在井口采用随钻不落地收集系统进行固液分离,液相排入泥浆罐循环使用,完井后拉运至下一口井再利用;固相钻井岩屑分离后,膨润土体系钻井岩屑在岩屑池暂存,干化达到《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标准,后用于铺垫井场、道路或综合利用;聚磺体系钻井岩屑经随钻不落地收集系统收集后暂存于地罐中,定期拉运至就近处置单位;压裂返排液排入防渗罐,定期拉运至就近处置单位;废机油、废烧碱包装袋、废防渗材料(沾染废油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轮南固废填埋场处置。

(六)严格执行各类环境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防止井喷的各项措施。测试完井后,如在测试放喷过程中发现油气资源具有开采价值,则安装采油(气)树,如无开发价值,需用水泥固封,同时用铁质保护罩保护井口装置,其余设施将拆除、搬迁;钻井液材料需全部回收,不得遗弃在井场;清理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钻井期井场进行分区防渗,其中钻井区、放喷池、应急池、油罐区、危险废物临时暂存间等划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岩屑池、泥浆罐区、泥浆泵区为一般防渗区,其余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可有效避免发生渗漏事故;完井后清理事故应急池等临时占地设施的防渗层,并覆土恢复原状。

(七)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及各种地质灾害的发生。项目建设要做好生态补偿和生态恢复工作,完井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整治。

(八)强化环境风险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风险评价内容,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完钻调试运行正常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评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重新向我局报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1、关于新疆和静县游龙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城西北方向,方位角282°,直线距离约18千米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0′22″,北纬42°21′35″。项目矿区开采标高为:1185~1264m,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规模为15万m3/a,矿山服务年限9.77年,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砾地,总占地面积10.63公顷,划定矿区范围6.54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矿场、工业广场(原料堆场1000m2、筛分设备、输送皮带、生产线、检修间、库房等)废石堆场、矿区道路、成品堆场1000m2、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运营期生产工艺:砂石原矿(挖掘机、自卸运输车)-原料堆场-震动给料机-滚筒筛分级筛分-水洗-成品堆场,大于40mm废石运至废石场暂存,小于0.15mm的泥沙通过水洗随废水流入沉淀池。项目总投资351.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35万元,占总投资19.7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游龙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根据和静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此项目采矿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减少弃渣量,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等及时进行生态修复,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各类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原料、产品装卸、运输及堆存管理,项目所有工序均在密闭式厂房内进行,产品采用密封包装袋储存,各类物料输送带设备采取密闭措施,厂区内地面硬化,矿区道路铺垫石子硬化,定期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排放,厂界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油烟废气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砂废水排至沉淀池,经三级沉淀后利用抽水泵取上清液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20m3),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运营期产生的废石拉运至废石场暂存,矿区闭矿后用于矿坑回填;含油废水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维修车间机器维修产生的维修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2、关于新疆和静县游龙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城西北方向,方位角282°,直线距离约18千米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0′22″,北纬42°21′35″。项目矿区开采标高为:1185~1264m,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规模为15万m3/a,矿山服务年限9.77年,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砾地,总占地面积10.63公顷,划定矿区范围6.54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矿场、工业广场(原料堆场1000m2、筛分设备、输送皮带、生产线、检修间、库房等)废石堆场、矿区道路、成品堆场1000m2、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运营期生产工艺:砂石原矿(挖掘机、自卸运输车)-原料堆场-震动给料机-滚筒筛分级筛分-水洗-成品堆场,大于40mm废石运至废石场暂存,小于0.15mm的泥沙通过水洗随废水流入沉淀池。项目总投资351.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35万元,占总投资19.7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游龙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根据和静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此项目采矿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减少弃渣量,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等及时进行生态修复,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各类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原料、产品装卸、运输及堆存管理,项目所有工序均在密闭式厂房内进行,产品采用密封包装袋储存,各类物料输送带设备采取密闭措施,厂区内地面硬化,矿区道路铺垫石子硬化,定期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排放,厂界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油烟废气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砂废水排至沉淀池,经三级沉淀后利用抽水泵取上清液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20m3),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运营期产生的废石拉运至废石场暂存,矿区闭矿后用于矿坑回填;含油废水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维修车间机器维修产生的维修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关于 (略) 强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鼎兴路北侧,泰昌路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0′47.116″,北纬:41°38′51.360″。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总占地13329m2,总建筑面积2511.3m2,设置油罐区、LNG储罐区、CNG储气瓶区、站房、罩棚、辅助用房、自动洗车机、隔油池(10m3)、化粪池(15m3)等设施,其中新建2层框架结构站房一座,建筑面积516.26m2,新建2层框架结构辅助用房一座,建筑面积1200m2,新建1套隧道式自动洗车机,新建网架结构罩棚1座,建筑面积754m2;新建9个加油加气岛,设置5台加油机(3台双枪双油品、2台四枪双油品),设置2台单枪LNG加气机,设置4台双枪CNG加气机,设置1台尿素加注机(容量1.2m3)。新建地埋式油罐区一座,设SF双层油罐6具,其中25m3汽油罐1具、20m3汽油罐1具、20m3柴油罐4具,总罐容125m3,柴油罐总容积为85m3,新建60m3地上立式LNG储罐1具,新建6m3CNG储气瓶组1套。建成后属于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占总投资的0.59%。

二、根据《 (略) 强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关于 (略) 强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现场核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巴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后,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加油区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卸油系统+加油系统自带油气回收系统回收利用,加气区科学设置天然气放散管排气时间、排气频次,严格控制*烷气体无组织排放量,确保非*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餐饮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洗车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 (略) 南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定期拉 (略) 南市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溶剂油、油罐底渣、含油抹布、含油棉纱及生活垃圾。废溶剂油、油罐底渣等危险废物由油罐清洁作业方直接运至协议危废处置单位处置,不在站区暂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并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与危废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六)地下储油罐周围必须设置防渗漏检查孔或检查通道,储油罐修建防油堤,防止成品油事故渗漏造成环境污染。储油罐和防油堤内外表面、油罐区地面及输油管线外表面必须做防渗防腐处理。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风险评价内容,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规范建设各类排污口,树立环保识别标志。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一期)项目(库尔勒原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 (略) 库尔勒原油站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1°49′31.933"",东经87°0′34.226""。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库尔勒原油站内空地建设撬装化危废暂存间(17.4m2),箱体外配套建设废液收集池(0.125m3),用于库尔勒原油站日常运行更换产生的废原油过滤器(0.5t)、废蓄电池(1.0t)、废润滑油(0.03t)和废活性炭(0.01t)的贮存。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处置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项目总投资33.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3.23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一期)项目(库尔勒原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现场核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随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面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暂存场所必须为独立场所,并只设置一个入口,一般情况下关闭入口以避免废气的扩散。暂存场所内设置空气收集、排气系统,用以过滤空气中含铅灰尘和更新空气。营运期废润滑油和轻烃采用密闭油桶暂存,废润滑油桶及沾染矿物油废弃包装物挥发的非*烷总烃,通过换气通风设施(排风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烷总烃满足《*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破损蓄电池严格按照要求存在专用密闭容器内,减少硫酸雾的排放。加强无组织废气防治,定期开展监测,确保厂界四周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为防止废液泄漏,沿危废暂存间内综合防渗池设置沟槽及导流沟,一旦发生泄漏,冲洗废水、泄漏液收集在事故池内,废液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运营期危废暂存间设置漏液回收系统,防止废液溢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采用防渗、防腐等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管理规范(试行)》各项规定要求,收集、贮存、运输转移过程中应保持铅蓄电池结构和外形完整,禁止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废铅蓄电池中的电解液;禁止将铅蓄电池转移或交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

(七)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范要求。不同危险废物按要求分区、分类堆存,贮存场所定期清理清运,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危险废物贮存间地面做重点防渗处理,厂内危险废物运输道路设为简单防渗区;废矿物油暂存间设置流沟槽和防渗收集池;规范设置环保识别标志,切实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督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关于 (略) 嘉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149号小区,迎宾路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7′52.759″、,北纬:41°40′38.671″。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总占地5344.93m2,总建筑面积1057.1m2,设置油罐区、CNG储气瓶区、站房、罩棚、自动洗车机、隔油池(5m3)、化粪池(5m3)等设施,其中新建2层框架结构站房一座(516.26m2),新建1套隧道式自动洗车机,新建网架结构罩棚1座(499.8m2),新建6个加油加气岛,设置8台双枪双油品加油机,设置4台双枪CNG加气机。新建地埋式油罐区一座,设SF双层油罐6具,其中20m3汽油罐2具、40m3柴油罐4具,总罐容200m3,柴油罐总容积为120m3;新建6m3CNG储气瓶组1套。项目建成后属于二级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占总投资的0.79%。

二、根据《 (略) 嘉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关于 (略) 嘉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现场核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巴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后,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加油区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卸油系统+加油系统自带油气回收系统回收利用,加气区科学设置天然气放散管排气时间、排气频次,严格控制*烷气体无组织排放量,确保非*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餐饮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洗车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管网,最 (略) 南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下水管网,最 (略) 南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溶剂油、油罐底渣、含油抹布、含油棉纱及生活垃圾。废溶剂油、油罐底渣等危险废物由油罐清洁作业方直接运至协议危废处置单位处置,不在站区暂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并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与危废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六)地下储油罐周围必须设置防渗漏检查孔或检查通道,储油罐修建防油堤,防止成品油事故渗漏造成环境污染。储油罐和防油堤内外表面、油罐区地面及输油管线外表面必须做防渗防腐处理。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风险评价内容,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规范建设各类排污口,树立环保识别标志。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关于G314乌什塔拉至G218扬水站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提交材料情况

1.G314乌什塔拉至G218扬水站公路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电子版PDF文件、纸质版原件各1份);

2.G314乌什塔拉至G218扬水站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子版PDF文件、纸质版原件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施工流程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现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5、关于新疆和静县盖林萨拉西饰面石材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县城北东27°方位直线距离16km处,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26′57.16″、北纬42°26′54.53″。该矿为新矿开采,矿区开采标高为:1765~1714m,开采矿种为花岗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开采,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10.21年(10年3个月),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质地,总占地面积131.8918公顷,其中临时占用和静镇集体草原3.3806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3个采矿场,总占地面积约8.04公顷)、辅助工程(矿部生活区)、储运工程(荒料堆放场、废石堆放场、矿山道路4km)、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饰面石材用花岗岩矿石生产规模为20.49m3,年产饰面石材用花岗岩荒料2万m3/a。项目总投资149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万元,占总投资的6.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盖林萨拉西饰面石材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根据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草原临占用审核审批同意书》,该项目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为24个月,临时占用期满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占地面积,合理规划使用永久占地。严格控制临时道路占用,优化施工道路设计,严禁随意扩大施工道路的宽度和长度或单另开道,限定运输车辆的行驶范围,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占用。严格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固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对各类临时用地等进行清理和土地平整,并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开采期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闭矿后认真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及时拆除各类建筑物并妥善处置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区开采应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工艺处理,确保废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采用湿式作业,设置洒水车、雾炮机等装置,对集中装卸作业点、凿岩点等易产尘点洒水降尘;荒料堆场及废石堆场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苫布,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清理矿区道路覆盖的浮土,加强周边植被绿化,确保厂界四周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开采期抑尘用水、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12m3),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项目开采期产生的废石,矿区闭矿后用于采坑回填;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四、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五、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开发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关于钻井和完井助剂(石油堵漏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路东侧友谊路北侧),建设性质为新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14′11.99""、北纬41°41′5.05″。依据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用地证明》,该项目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项目建设一条钻井和完井助剂(石油堵漏材料)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内含堵漏原材料库房、堵漏成品库房、井筒成品库房、堵漏材料实验室)、危废暂存间、办公楼、食堂宿舍及配电等环保配套设施,建成后年产矿物纤维(GT-MF)1000t,矿植物粉末(GT-DS)500t,矿植物复合材料(NTBASE)1500t。运营期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供给(矿物纤维、方解石、云母片、海泡石、植物纤维)—上料—破碎—斗式提升机—筛分—螺旋输送—密闭罐混拌—质检(碳酸钠、膨润土、盐酸)—包装—成品。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万元,占总投资1.6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现场核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06-2025),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后,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面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粉碎粉尘、筛分粉尘由集气罩收集,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粉尘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产车间设置为全封闭厂房,物料均密闭破碎,加强原料和产品堆存管理,原料和产品均采用包装袋包裹分类储存于密闭厂房内,厂区地面硬化、定期清扫并洒水抑尘等措施处理,减少扬尘产生,确保厂界四周粉尘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物理性质检仪器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下水管网,最终由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不合规格原料、沉淀池沉渣回用于生产;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实验废液(含酸无机废液)及实验样品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并严格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加强厂区硬化,并按要求做好防渗措施。项目厂区内所有地面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标准要求进行防渗设计。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报告送至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关于巴州鑫源 (略)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 (略) 北山,库鲁克火车站西南侧3.3km,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25′39.94""、北纬41°57′14.07″,东侧、北侧均为空地,南侧40m处为拟建道路,西侧60m处为上库大道。依据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出具《选址意见》,该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园区总规。项目新建生产线共三条(3000型间歇式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及混凝土生产线2条),配套建设储运工程(电加热导热油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80万m3(其中60万m3作为成品外售,20万m3作为预制构件原料),沥青混凝土9万t,预制构件(六棱块、路沿石)40万t。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砂石料、水泥、粉煤灰、矿粉、外加剂、水)—搅拌配料仓—出料口—(部分)混凝土运输车—外售—(其余部分)模具晾干—外售;沥青搅拌站工艺流程:骨料(不同级别碎石)—烘干(柴油)—导热油炉加热沥青—密闭搅拌罐—沥青混凝土。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占总投资3.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巴州鑫源 (略)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布局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水泥、粉煤灰、矿粉筒仓废气经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限值要求后,经15高排气筒排放;沥青混凝土搅拌机废气由管道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处理,粉尘、苯并[a]芘、沥青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器使用清洁染料,颗粒物、氮氧化物满足《自治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执行《饮食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要求;生产、办公、道路区域等场地硬化,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原料堆场采取密闭、定期清扫并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设备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物理实验),经沉淀池(50m3)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后通过吸污车拉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砂石回用于生产;实验室废料收集后在库房存放,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废脱模剂桶(水性脱模剂)拉运至上库石油石化产业园南侧工业固废处置场处理;废焦油渣、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并严格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控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巴州生态环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8、关于新疆和静县哈和仁郭楞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城305°方位,直线距离约22km,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o03′16.22″、北纬42o27′56.33″。该矿为新矿开采,矿区开采标高为:1658m-1520m,开采矿种为石灰岩,生产规模为30万t/a,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5.35年(5年4个月),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质地。项目总占地面积18.37公顷,划定矿区范围14.99公顷,界外占地面积3.38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采矿场、原矿临时堆场、机器检修间、库房等)、储运工程(废石堆场、矿山道路G218至矿区全长约18km、成品仓库、原料堆场)、辅助工程(生活区、机修室、储水罐、配电室、材料库)、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矿区范围内设置2个露天采矿场,最高开采标高为1658m,最低标高1520m,生活区、废石场、工业广场位于矿区范围外。项目总投资1080.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35万元,占总投资的8.6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哈和仁郭楞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占地面积,合理规划使用永久占地。严格控制临时道路占用,优化施工道路设计,严禁随意扩大施工道路的宽度和长度或单另开道,限定运输车辆的行驶范围,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占用。严格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固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对各类临时用地等进行清理和土地平整,并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开采期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闭矿后认真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及时拆除各类建筑物并妥善处置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进料机设置三面及顶部围挡,粉尘由引风机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设备均安装在封闭的设备间内,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矿区开采应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工艺处理,确保废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采用湿式作业,设置洒水车、雾炮机等装置,对集中装卸作业点、凿岩点等易产尘点洒水降尘;荒料堆场及废石堆场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苫布,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清理矿区道路覆盖的浮土,加强周边植被绿化,确保厂界四周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开采期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项目开采期产生的采剥废石、边坡清理废石和除尘灰置于废石场,矿区闭矿后用于采坑回填;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和静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开发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关于新疆和静县哈和仁郭楞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城305°方位,直线距离约22km,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o03′16.22″、北纬42o27′56.33″。该矿为新矿开采,矿区开采标高为:1658m-1520m,开采矿种为石灰岩,生产规模为30万t/a,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5.35年(5年4个月),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质地。项目总占地面积18.37公顷,划定矿区范围14.99公顷,界外占地面积3.38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采矿场、原矿临时堆场、机器检修间、库房等)、储运工程(废石堆场、矿山道路G218至矿区全长约18km、成品仓库、原料堆场)、辅助工程(生活区、机修室、储水罐、配电室、材料库)、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矿区范围内设置2个露天采矿场,最高开采标高为1658m,最低标高1520m,生活区、废石场、工业广场位于矿区范围外。项目总投资1080.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35万元,占总投资的8.6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哈和仁郭楞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占地面积,合理规划使用永久占地。严格控制临时道路占用,优化施工道路设计,严禁随意扩大施工道路的宽度和长度或单另开道,限定运输车辆的行驶范围,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占用。严格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固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对各类临时用地等进行清理和土地平整,并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开采期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闭矿后认真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及时拆除各类建筑物并妥善处置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进料机设置三面及顶部围挡,粉尘由引风机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设备均安装在封闭的设备间内,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矿区开采应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工艺处理,确保废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采用湿式作业,设置洒水车、雾炮机等装置,对集中装卸作业点、凿岩点等易产尘点洒水降尘;荒料堆场及废石堆场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苫布,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清理矿区道路覆盖的浮土,加强周边植被绿化,确保厂界四周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开采期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项目开采期产生的采剥废石、边坡清理废石和除尘灰置于废石场,矿区闭矿后用于采坑回填;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和静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开发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关于迪北4井(勘探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轮台县境内,塔尔拉克乡西北23km,轮台县县城西北40km,牙格迪那河西侧300m,迪那河东侧400m处,迪那河源头至水文站段,属Ⅰ类水体。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03′28.02"",北纬42°06′58.04""。项目设计井深4400m(直井),裸眼完井;目的层为侏罗系阿合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含测试放喷)、钻后工程、封井、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等,其中钻前工程包括:建设井场、设2个100m3放喷池、1个300m3事故应急池等;钻井工程包括:设备安装、钻井、录井及测井、完井、测试放喷等;钻后工程包括:完井和井场平整恢复。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占总投资3.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核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方案》及《塔里木油田“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根据《轮台县油区勘探开发现场勘查意见表》及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 (略) 拟部署迪北4井钻前工程临时用地的调查报告》,轮台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同意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后,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减少弃渣量,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等及时进行生态修复,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各类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油气测试作业应科学测算油气放喷时间,减少天然气点火放空造成的环境污染;测试放喷期采出液经井口分离装置进行分离,气相部分通过管线输送至放空火炬燃烧排放。井场边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严禁外排;钻井废水进入不落地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液相全部回用于钻井液配制,严禁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暂存池,定期就近拉运至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施工期膨润土体系泥浆及聚磺体系泥浆在井口采用随钻不落地收集系统进行固液分离,液相排入泥浆罐循环使用,完井后拉运至下一口井再利用;固相钻井岩屑分离后,膨润土体系钻井岩屑在岩屑池暂存,干化达到《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标准,后用于铺垫井场、道路或综合利用;聚磺体系钻井岩屑经随钻不落地收集系统收集后暂存于地罐中,定期拉运至就近处置单位;压裂返排液排入防渗罐,定期拉运至就近处置单位;废机油、废烧碱包装袋、废防渗材料(沾染废油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轮南固废填埋场处置。

(六)严格执行各类环境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防止井喷的各项措施。测试完井后,如在测试放喷过程中发现油气资源具有开采价值,则安装采油(气)树,如无开发价值,需用水泥固封,同时用铁质保护罩保护井口装置,其余设施将拆除、搬迁;钻井液材料需全部回收,不得遗弃在井场;清理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钻井期井场进行分区防渗,其中钻井区、放喷池、应急池、油罐区、危险废物临时暂存间等划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岩屑池、泥浆罐区、泥浆泵区为一般防渗区,其余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可有效避免发生渗漏事故;完井后清理事故应急池等临时占地设施的防渗层,并覆土恢复原状。

(七)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及各种地质灾害的发生。项目建设要做好生态补偿和生态恢复工作,完井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整治。

(八)强化环境风险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风险评价内容,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完钻调试运行正常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评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重新向我局报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1、关于新疆和静县游龙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城西北方向,方位角282°,直线距离约18千米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0′22″,北纬42°21′35″。项目矿区开采标高为:1185~1264m,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规模为15万m3/a,矿山服务年限9.77年,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砾地,总占地面积10.63公顷,划定矿区范围6.54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矿场、工业广场(原料堆场1000m2、筛分设备、输送皮带、生产线、检修间、库房等)废石堆场、矿区道路、成品堆场1000m2、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运营期生产工艺:砂石原矿(挖掘机、自卸运输车)-原料堆场-震动给料机-滚筒筛分级筛分-水洗-成品堆场,大于40mm废石运至废石场暂存,小于0.15mm的泥沙通过水洗随废水流入沉淀池。项目总投资351.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35万元,占总投资19.7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游龙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根据和静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此项目采矿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减少弃渣量,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等及时进行生态修复,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各类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原料、产品装卸、运输及堆存管理,项目所有工序均在密闭式厂房内进行,产品采用密封包装袋储存,各类物料输送带设备采取密闭措施,厂区内地面硬化,矿区道路铺垫石子硬化,定期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排放,厂界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油烟废气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砂废水排至沉淀池,经三级沉淀后利用抽水泵取上清液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20m3),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运营期产生的废石拉运至废石场暂存,矿区闭矿后用于矿坑回填;含油废水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维修车间机器维修产生的维修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2、关于新疆和静县游龙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位于和静县城西北方向,方位角282°,直线距离约18千米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0′22″,北纬42°21′35″。项目矿区开采标高为:1185~1264m,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规模为15万m3/a,矿山服务年限9.77年,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为裸岩石砾地,总占地面积10.63公顷,划定矿区范围6.54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矿场、工业广场(原料堆场1000m2、筛分设备、输送皮带、生产线、检修间、库房等)废石堆场、矿区道路、成品堆场1000m2、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运营期生产工艺:砂石原矿(挖掘机、自卸运输车)-原料堆场-震动给料机-滚筒筛分级筛分-水洗-成品堆场,大于40mm废石运至废石场暂存,小于0.15mm的泥沙通过水洗随废水流入沉淀池。项目总投资351.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35万元,占总投资19.7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和静县游龙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根据和静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此项目采矿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减少弃渣量,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等及时进行生态修复,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各类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原料、产品装卸、运输及堆存管理,项目所有工序均在密闭式厂房内进行,产品采用密封包装袋储存,各类物料输送带设备采取密闭措施,厂区内地面硬化,矿区道路铺垫石子硬化,定期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排放,厂界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油烟废气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砂废水排至沉淀池,经三级沉淀后利用抽水泵取上清液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暂存池(20m3),定期拉运至和静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运营期产生的废石拉运至废石场暂存,矿区闭矿后用于矿坑回填;含油废水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维修车间机器维修产生的维修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六)原矿山采矿结束后,严格落实闭矿复垦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废石堆场、生活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减少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区等拆除产生的废弃物,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做好景观和植被恢复,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地貌相协调。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施工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监理报告。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理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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