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台县商务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台县商务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7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的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款是指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公款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可在县财政局组织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时委托县财政局实施招标。
下属事业单位依据县局的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七条 本局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下属事业单位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县局。县局依据报送的计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局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参与本局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天台县或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一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人行天台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行天台支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招标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三条 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定期存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定期存单。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妥公款存放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向县财政局报备。
第十四条 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十六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局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 本局定期对下属事业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提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确定中标银行时,由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及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7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的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款是指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公款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可在县财政局组织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时委托县财政局实施招标。
下属事业单位依据县局的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七条 本局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下属事业单位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县局。县局依据报送的计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局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参与本局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天台县或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一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人行天台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行天台支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招标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三条 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定期存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定期存单。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妥公款存放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向县财政局报备。
第十四条 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十六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局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 本局定期对下属事业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提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确定中标银行时,由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及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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