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三年3月份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3.8)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三年3月份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3.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科汇源报废机动车拆解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一、项目名称:科汇源报废机动车拆解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泉港区界山镇界山村兴港路2156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科汇源报废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略) 科汇源报废 (略) 选 (略) 泉港区界山镇工业区,建设单位于 2015 年 1 月委托宁夏智诚 (略) 编制《年拆解 2500 台报废汽车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通过了泉港区环保局的审批,审批文号:泉港环保函[2015]13 号。该项目建设完成后于 2017 年 7 月通过泉港区环保局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文号:泉港环验[2017]52 号,验收规模为年拆解报废车辆 2500 辆;建设单位扩建前项目已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完成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22E001Q。建设单位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要求定期委托监测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略) 场需求和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建设单 (略) (略) 场地及已建厂房进行扩建,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拆解报废机动车 29500 辆(其中报废小汽车 8000 辆、报废客货车 3000辆、报废摩托车 15000 辆、报废新能源汽车 3500 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
项目运营期废水包括拆解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以及厂区收集的初期雨水。由于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接通,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等用水水质要求后用于厂区西侧绿化浇灌不外排,远期待区域污水管网接通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地面冲洗废水收集经厂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等用水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地面冲洗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经隔油沉淀后再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近期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即 35mg/L)后由槽车转运至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大气环境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装卸过程的粉尘、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废油液回收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废空调制冷剂回收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切割工序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排放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同时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表征)的无组织排放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厂区内 VOC 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项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若发生破损,会产生少量硫酸雾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关排放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项目西侧临近兴港路,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其余三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分类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危险废物暂存区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收集后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处理。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科汇源报废机动车拆解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一、项目名称:科汇源报废机动车拆解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泉港区界山镇界山村兴港路2156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科汇源报废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略) 科汇源报废 (略) 选 (略) 泉港区界山镇工业区,建设单位于 2015 年 1 月委托宁夏智诚 (略) 编制《年拆解 2500 台报废汽车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通过了泉港区环保局的审批,审批文号:泉港环保函[2015]13 号。该项目建设完成后于 2017 年 7 月通过泉港区环保局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文号:泉港环验[2017]52 号,验收规模为年拆解报废车辆 2500 辆;建设单位扩建前项目已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完成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22E001Q。建设单位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要求定期委托监测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略) 场需求和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建设单 (略) (略) 场地及已建厂房进行扩建,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拆解报废机动车 29500 辆(其中报废小汽车 8000 辆、报废客货车 3000辆、报废摩托车 15000 辆、报废新能源汽车 3500 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
项目运营期废水包括拆解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以及厂区收集的初期雨水。由于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接通,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等用水水质要求后用于厂区西侧绿化浇灌不外排,远期待区域污水管网接通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地面冲洗废水收集经厂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等用水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地面冲洗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经隔油沉淀后再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近期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即 35mg/L)后由槽车转运至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大气环境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装卸过程的粉尘、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废油液回收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废空调制冷剂回收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切割工序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排放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同时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表征)的无组织排放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厂区内 VOC 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项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若发生破损,会产生少量硫酸雾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关排放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项目西侧临近兴港路,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其余三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分类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危险废物暂存区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收集后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处理。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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