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关于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关于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21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537-*
电子信箱:*@*ttp://**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实验楼项目 | (略) 鱼台县古棠路南、稻改路西 | 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山东 (略) | 占地面积202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楼一栋,主体四层,主要包括理化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PCR实验室)。 | 一、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工程施工期间,严格落实《 (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蓬盖、场地洒水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垃圾及时清扫等工作,减少施工期间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对各噪声点源要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三、生活污水、实验废水(包括生物实验室废水、理化试验室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及碱吸收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鱼台县西城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不外排。 四、微生物实验室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处理后经排气筒P1排放;理化实验前处理、溶液配制等均在通风橱内进行,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等仪器上方安装集气罩,通风橱、集气罩均与中央抽风系统连接;理化实验室无机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2排放;理化实验室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3排放;HCl、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硝酸雾(NO2)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 Ⅱ时段标准;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排放限值及《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 596-2020)表2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VOCs≤ 0.00009t/a,NOx≤0.00019t/a; 六、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界噪声值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 夜间≤50dB(A); 七、医疗废物、废试剂瓶、废过滤器、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为危险废物,按照《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 596-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要求,应集中收集贮存,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标准要求,集中储存、综合利用;废试剂瓶(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和废反渗透膜环卫部门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21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537-*
电子信箱:*@*ttp://**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实验楼项目 | (略) 鱼台县古棠路南、稻改路西 | 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山东 (略) | 占地面积202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楼一栋,主体四层,主要包括理化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PCR实验室)。 | 一、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工程施工期间,严格落实《 (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蓬盖、场地洒水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垃圾及时清扫等工作,减少施工期间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对各噪声点源要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三、生活污水、实验废水(包括生物实验室废水、理化试验室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及碱吸收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鱼台县西城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不外排。 四、微生物实验室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处理后经排气筒P1排放;理化实验前处理、溶液配制等均在通风橱内进行,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等仪器上方安装集气罩,通风橱、集气罩均与中央抽风系统连接;理化实验室无机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2排放;理化实验室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3排放;HCl、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硝酸雾(NO2)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 Ⅱ时段标准;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排放限值及《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 596-2020)表2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VOCs≤ 0.00009t/a,NOx≤0.00019t/a; 六、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界噪声值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 夜间≤50dB(A); 七、医疗废物、废试剂瓶、废过滤器、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为危险废物,按照《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 596-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要求,应集中收集贮存,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标准要求,集中储存、综合利用;废试剂瓶(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和废反渗透膜环卫部门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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