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宁县-伊宁市资源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伊宁县-伊宁市资源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伊宁县- (略) 资源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伊宁县- (略) 资源路建设项 (略) 、伊宁县境内,路线起点于S315线K222+030处,地理坐标:东经81°54′43.965″、北纬43°50′6.954″,路线 (略) 巴彦岱镇西侧2.5公里处的干沟村六队路口,与G218线相接,地理坐标:东经81°12′14.830″、北纬43°58′13.710″,路线总体呈东西走向。本项目性质为新建,工程主线全长约76.79公里,其中K32+492~K49+000段为老路维修,长度16.51公里;K74+400~K76+786为老路维修,长度2.39公里;其余路段均为新建。按照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采用整体式路基,路基宽度为12米,全线新建大桥1座、中桥6座、小桥3座,利旧桥梁4座,涵洞306座(部分新建,部分利旧)。运营中期(2030年)全线平均车流量为5775标准小车/日。本项目总投资55314.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76.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3%。
二、根据乌鲁木齐青木 (略) 编制的《伊宁县- (略) 资源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2〕210号),该项目符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规划》《伊犁州直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影响;优化线路方案,尽量减少林地和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占用;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涉及占用的,应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平衡补偿,并征得主管部门许可意见;占用耕地和林地应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尽量减少对高覆盖度草地的占用,占用草地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控制范围;占地范围内的保护树木应优先考虑路线避让原地保护措施,确实无法避让可考虑就近移栽保护;完善排水系统设计,避免路域排水冲刷农田或因排水不畅淹没农田;注意保存剥离的表土,以便用于临时用地区复耕、生态恢复或用于新耕土地的改良;做好施工区洒水降尘工作,防止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优化项目土石方调配方案,充分利用工程弃方,取土场进行土地整理、覆土后进行生态修复;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裸露边坡、临时占地等进行生态修复,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运营期间定期开展动植物资源变化情况调查和生态监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合理布设料场、混凝土拌和站、沥青拌和场等,尽量远离耕地、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沥青在运输时应采用全封闭式装置,铺装时采用密封式加热铺装装置;水稳拌合站、预制厂采用封闭设备拌合并安装除尘设施;渣土运输的车辆要密闭化运输;加强回填土方堆放场的管理,及时清理临时弃土;大风天气禁止施工;施工便道进行硬化,同时应限制车速,减少运输扬尘;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围装金属挡板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应加强道路管理及路面养护,保持道路良好的运营状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禁止尾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通行,以减少尾气污染物排放;沿线服务设施采用清洁能源,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处理;收费站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经处理后,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的施工营地、拌和站、预制场、物料堆场等临时施工用地及弃渣场或取土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内;施工机械冲洗废水收集至隔油沉淀池内统一处置,经过隔油隔渣处理后回用,尾水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严禁排入附近水体;桥梁涉水工程采取钢围堰施工工艺,避免施工废水进入水体;严禁施工废水、废渣和生活污水排入伊宁县县城应急水源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伊宁县县城应急水源地路段须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禁止排污;应选择枯水期进行施工,尽量避免雨期施工,做好防雨措施;设置桥面及保护区范围内的路(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防撞栏和事故应急池等;桥梁两侧河堤外应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池(可用于收集初期雨水),事故池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当地降水情况并采取防渗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废水进入地表水体;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集中处理后用于周边肥田;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运营期涉及的水源保护区路段应设置限速设施,分别设置一级、二级水源地标识牌及保护警示牌,且标志要明显;对进入保护区的车辆及物品进行检查,防治车辆漏油、物品散落等;加强对保护区内跨河桥梁的日常巡护工作;加强道路排水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疏通清淤,确保排水畅通;收费站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中B级标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可用于周边农田防护林的灌溉。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运输车辆的路线和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环境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区禁止夜间施工;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场界安装不低于1.8米高度的实心围挡,对固定施工机械采取减振、隔声,对移动施工机械采取安装消声器、移动声屏障等措施;运输机械、各种大型设备应时常设专人维修保养,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运营期应加强交通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和禁止超载等交通规则,特别是环境敏感点应规定禁鸣、限速,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千米/小时,以减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对途经声环境敏感点的超标路段采取降噪路面措施;及时养护路面,维持公路路面的平整度;城镇规划时,不宜将距离公路中心140米以内临路第一排的房屋作为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规划建设用地。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运营期应做好道路沿线生活垃圾的收集及处置工作。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设置路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跨越水体的桥梁应设置连续防撞护栏,位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其集雨范围的路段应设置连续防撞护栏,并增设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限速、禁止超车等)、电子监控系统等,并公布事故报警电话,确保环境安全。
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工程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伊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伊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1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伊宁县- (略) 资源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伊宁县- (略) 资源路建设项 (略) 、伊宁县境内,路线起点于S315线K222+030处,地理坐标:东经81°54′43.965″、北纬43°50′6.954″,路线 (略) 巴彦岱镇西侧2.5公里处的干沟村六队路口,与G218线相接,地理坐标:东经81°12′14.830″、北纬43°58′13.710″,路线总体呈东西走向。本项目性质为新建,工程主线全长约76.79公里,其中K32+492~K49+000段为老路维修,长度16.51公里;K74+400~K76+786为老路维修,长度2.39公里;其余路段均为新建。按照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采用整体式路基,路基宽度为12米,全线新建大桥1座、中桥6座、小桥3座,利旧桥梁4座,涵洞306座(部分新建,部分利旧)。运营中期(2030年)全线平均车流量为5775标准小车/日。本项目总投资55314.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76.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3%。
二、根据乌鲁木齐青木 (略) 编制的《伊宁县- (略) 资源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2〕210号),该项目符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规划》《伊犁州直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影响;优化线路方案,尽量减少林地和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占用;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涉及占用的,应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平衡补偿,并征得主管部门许可意见;占用耕地和林地应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尽量减少对高覆盖度草地的占用,占用草地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控制范围;占地范围内的保护树木应优先考虑路线避让原地保护措施,确实无法避让可考虑就近移栽保护;完善排水系统设计,避免路域排水冲刷农田或因排水不畅淹没农田;注意保存剥离的表土,以便用于临时用地区复耕、生态恢复或用于新耕土地的改良;做好施工区洒水降尘工作,防止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优化项目土石方调配方案,充分利用工程弃方,取土场进行土地整理、覆土后进行生态修复;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裸露边坡、临时占地等进行生态修复,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运营期间定期开展动植物资源变化情况调查和生态监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合理布设料场、混凝土拌和站、沥青拌和场等,尽量远离耕地、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沥青在运输时应采用全封闭式装置,铺装时采用密封式加热铺装装置;水稳拌合站、预制厂采用封闭设备拌合并安装除尘设施;渣土运输的车辆要密闭化运输;加强回填土方堆放场的管理,及时清理临时弃土;大风天气禁止施工;施工便道进行硬化,同时应限制车速,减少运输扬尘;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围装金属挡板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应加强道路管理及路面养护,保持道路良好的运营状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禁止尾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通行,以减少尾气污染物排放;沿线服务设施采用清洁能源,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处理;收费站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经处理后,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的施工营地、拌和站、预制场、物料堆场等临时施工用地及弃渣场或取土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内;施工机械冲洗废水收集至隔油沉淀池内统一处置,经过隔油隔渣处理后回用,尾水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严禁排入附近水体;桥梁涉水工程采取钢围堰施工工艺,避免施工废水进入水体;严禁施工废水、废渣和生活污水排入伊宁县县城应急水源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伊宁县县城应急水源地路段须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禁止排污;应选择枯水期进行施工,尽量避免雨期施工,做好防雨措施;设置桥面及保护区范围内的路(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防撞栏和事故应急池等;桥梁两侧河堤外应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池(可用于收集初期雨水),事故池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当地降水情况并采取防渗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废水进入地表水体;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集中处理后用于周边肥田;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运营期涉及的水源保护区路段应设置限速设施,分别设置一级、二级水源地标识牌及保护警示牌,且标志要明显;对进入保护区的车辆及物品进行检查,防治车辆漏油、物品散落等;加强对保护区内跨河桥梁的日常巡护工作;加强道路排水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疏通清淤,确保排水畅通;收费站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中B级标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可用于周边农田防护林的灌溉。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运输车辆的路线和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环境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区禁止夜间施工;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场界安装不低于1.8米高度的实心围挡,对固定施工机械采取减振、隔声,对移动施工机械采取安装消声器、移动声屏障等措施;运输机械、各种大型设备应时常设专人维修保养,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运营期应加强交通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和禁止超载等交通规则,特别是环境敏感点应规定禁鸣、限速,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千米/小时,以减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对途经声环境敏感点的超标路段采取降噪路面措施;及时养护路面,维持公路路面的平整度;城镇规划时,不宜将距离公路中心140米以内临路第一排的房屋作为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规划建设用地。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运营期应做好道路沿线生活垃圾的收集及处置工作。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设置路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跨越水体的桥梁应设置连续防撞护栏,位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其集雨范围的路段应设置连续防撞护栏,并增设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限速、禁止超车等)、电子监控系统等,并公布事故报警电话,确保环境安全。
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工程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伊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伊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1月2日????
新疆
新疆
新疆
新疆
新疆
新疆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