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3〕1号
普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RW3506
法定代表人:刘江北
地址: (略) 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村思澜路西侧,木乃河东侧,佛殿山路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2022年第一季度和涉及河北 (略) 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函》(〔2022〕—1685)要求,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委托普洱 (略) 编制的《普 (略) “茶妈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存在2项问题:
(一)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是地表水执行标准错误,《报告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根据《 (略) 水功能区划2014》木乃河位于普文河思茅-景洪保护区,应执行II类标准;二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标准错误,《报告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标准,该项标准已被替代,应执行标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二)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一是无项目产品方案和名称;二是未进行项目与普洱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规划符合性分析,无项目与工业园区位置关系描述和图件,缺少园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情况、城市垃圾填埋场现状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2022年第一季度和涉及河北 (略) 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函》(〔2022〕—1685)、《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普 (略) “茶妈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思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9-*
邮箱:*@*26.com
地 址:园*路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3〕1号
普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RW3506
法定代表人:刘江北
地址: (略) 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村思澜路西侧,木乃河东侧,佛殿山路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2022年第一季度和涉及河北 (略) 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函》(〔2022〕—1685)要求,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委托普洱 (略) 编制的《普 (略) “茶妈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存在2项问题:
(一)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是地表水执行标准错误,《报告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根据《 (略) 水功能区划2014》木乃河位于普文河思茅-景洪保护区,应执行II类标准;二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标准错误,《报告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标准,该项标准已被替代,应执行标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二)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一是无项目产品方案和名称;二是未进行项目与普洱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规划符合性分析,无项目与工业园区位置关系描述和图件,缺少园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情况、城市垃圾填埋场现状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2022年第一季度和涉及河北 (略) 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函》(〔2022〕—1685)、《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普 (略) “茶妈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思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9-*
邮箱:*@*26.com
地 址:园*路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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