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22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22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22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220万吨/年)项目为国家 (略) 三道岭矿区矿井之一,矿 (略) 三道岭矿区东部,距离伊州区84公里,行政区 (略) 伊州区,井田地理坐标:东经92°40′54″~92°44′48″,北纬43°07′32″~43°09′39″。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工程规模为60万吨/年扩建至220万吨/年,服务年限15.67年,矿井主要可采煤层3层,矿田面积约13.4平方公里。主要新增建设内容:将现有选煤厂规模60万吨/年扩建至220万吨/年,新建1座8万吨封闭式储煤棚;新建1座12万立方米蓄水池,配套输水管道;其余均利用原有。本工程总投资为4.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295.7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4%。
该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于2002年开始建设,并以220万吨/年生产建设能力持续至今,属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地环改字〔2011〕40号),并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了《关于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二矿“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新疆煤 (略) (略) 编制的《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22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58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2012年2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出具《关于<新疆哈密三道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2〕60号),其中二矿开采规模300万吨/年,井田面积37.02平方公里;2017年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关于新疆哈密三道岭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17〕1352号),其中二矿规划产能220万吨/年,规划范围18.1平方公里;2020年10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了潞新二矿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新自然资采划〔2020〕10号),潞新二矿矿区面积13.4003平方公里。本次工程矿田规模、范围均符没有超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加强生态修复及管护,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矿井涌水排入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及《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要求后用于生产降尘洒水、防火灌浆、场地绿化、选煤厂补水等,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2019)中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的绿化用水、道路清扫、洒水及车辆冲洗标准要求后综合利用。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工业场地内油脂库、危废暂存间、机修车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矿区地表水、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工程依托原有三台10吨/小时燃煤蒸汽锅炉供暖,锅炉废气经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标准后,经高45米、内径1.4米的烟囱排放;易产生煤尘的工作环节和运输过程均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后,破碎站排放粉尘浓度、工业场地外粉尘浓度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废机油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具备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煤矸石储存于矸石仓后定期运往地面塌陷坑回填,后期用于充填井下废弃巷道;锅炉灰渣经防渗灰渣池暂存后部分用作冬季路面防滑材料及矿区屋顶保温材料,剩余部分与矸石一并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全部混入原煤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生活垃圾由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前 (略) 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后期待三道岭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完成后拉运处理。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泵类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采掘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定期检修,优化声源控制措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脂库及危废暂存库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设围堰防止泄露油品外流;设置1200立方米矿井水防渗收集池和600立方米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2月27日????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22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220万吨/年)项目为国家 (略) 三道岭矿区矿井之一,矿 (略) 三道岭矿区东部,距离伊州区84公里,行政区 (略) 伊州区,井田地理坐标:东经92°40′54″~92°44′48″,北纬43°07′32″~43°09′39″。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工程规模为60万吨/年扩建至220万吨/年,服务年限15.67年,矿井主要可采煤层3层,矿田面积约13.4平方公里。主要新增建设内容:将现有选煤厂规模60万吨/年扩建至220万吨/年,新建1座8万吨封闭式储煤棚;新建1座12万立方米蓄水池,配套输水管道;其余均利用原有。本工程总投资为4.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295.7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4%。
该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于2002年开始建设,并以220万吨/年生产建设能力持续至今,属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地环改字〔2011〕40号),并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了《关于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二矿“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新疆煤 (略) (略) 编制的《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22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58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2012年2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出具《关于<新疆哈密三道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2〕60号),其中二矿开采规模300万吨/年,井田面积37.02平方公里;2017年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关于新疆哈密三道岭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17〕1352号),其中二矿规划产能220万吨/年,规划范围18.1平方公里;2020年10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了潞新二矿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新自然资采划〔2020〕10号),潞新二矿矿区面积13.4003平方公里。本次工程矿田规模、范围均符没有超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加强生态修复及管护,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矿井涌水排入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及《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要求后用于生产降尘洒水、防火灌浆、场地绿化、选煤厂补水等,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2019)中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的绿化用水、道路清扫、洒水及车辆冲洗标准要求后综合利用。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工业场地内油脂库、危废暂存间、机修车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矿区地表水、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工程依托原有三台10吨/小时燃煤蒸汽锅炉供暖,锅炉废气经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标准后,经高45米、内径1.4米的烟囱排放;易产生煤尘的工作环节和运输过程均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后,破碎站排放粉尘浓度、工业场地外粉尘浓度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废机油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具备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煤矸石储存于矸石仓后定期运往地面塌陷坑回填,后期用于充填井下废弃巷道;锅炉灰渣经防渗灰渣池暂存后部分用作冬季路面防滑材料及矿区屋顶保温材料,剩余部分与矸石一并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全部混入原煤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生活垃圾由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前 (略) 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后期待三道岭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完成后拉运处理。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泵类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采掘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定期检修,优化声源控制措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脂库及危废暂存库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设围堰防止泄露油品外流;设置1200立方米矿井水防渗收集池和600立方米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2月27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