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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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3月20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Email:*@*ttp://**。

  通讯地址: (略) 江东北路176号,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 (略) 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

苏州工业园区

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 (略)

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西,港田路南地块,主体工程建设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原液生产线6条、中试研发线8条、小试研发线10条,制剂中试研发线、制剂小试研发线各1条,配套建设贮运、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单克隆抗体类药物6.7吨的生产能力和对60个大分子新药年小试600批次、中试60批次的研发能力。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2年4月19日,建设 (略) 环保产业协会网站上发布第一次环评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2年8月29日,建设 (略) 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和9月1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2年8月29日至9月9日,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以项目地周边敏感目标张贴公告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2年11月16日,建设 (略) 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配液及检测、称量及危废暂存间氯化氢、*醇、*腈、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及表C.1限值,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界氯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表7限值,非*烷总烃、硫酸雾、*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入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南、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四周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3月20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Email:*@*ttp://**。

  通讯地址: (略) 江东北路176号,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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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 (略) 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

苏州工业园区

迈百瑞生物医药(苏州) (略)

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西,港田路南地块,主体工程建设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原液生产线6条、中试研发线8条、小试研发线10条,制剂中试研发线、制剂小试研发线各1条,配套建设贮运、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单克隆抗体类药物6.7吨的生产能力和对60个大分子新药年小试600批次、中试60批次的研发能力。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2年4月19日,建设 (略) 环保产业协会网站上发布第一次环评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2年8月29日,建设 (略) 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和9月1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2年8月29日至9月9日,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以项目地周边敏感目标张贴公告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2年11月16日,建设 (略) 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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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配液及检测、称量及危废暂存间氯化氢、*醇、*腈、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及表C.1限值,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界氯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表7限值,非*烷总烃、硫酸雾、*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入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南、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四周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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