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县宏磊石材有限公司年开采15万m3花岗岩及配套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县宏磊石材有限公司年开采15万m3花岗岩及配套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溆浦县 (略) :
你公司呈报的《溆浦县 (略) 年开采15万m3花岗岩及配套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 (略) 在溆浦县葛竹坪镇岚水江村(采石场)、溆浦县葛竹坪镇旗形村沙洲组(加工厂)实施该项目。
本次改扩建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开采区不扩大矿区范围,仅扩大开采规模,新增相关设备,由原有的年开采5万m3花岗岩扩至年开采15万m3花岗岩;加工区年产花岗岩板材增至*m2,并新增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压滤设备;利用原有生产地块建设封闭式厂房,回收利用废石料建成年产50万吨的碎石、机制砂加工生产线。
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 (略)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21-2025年)、符合《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溆浦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
二、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将编制的监督性检查资料报我局备案。
三、在项目施工及营运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建全各项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环保台账,确保污染治理措施有效运行。
2、落实生态环境污染控制措施: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矿山开采应严格控制在准采区内,保护开采区以外的生态环境,禁止非建设的乱砍滥伐、毁损植被和猎捕行为。严格控制开采范围,禁止永久、临时占用在公益林地,将生态保护理念贯穿至矿山开采全生命周期。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山开采采用圆盘锯切和绳锯切割,采用湿法作业,对区域进行洒水抑尘,FS1废石堆场将原有遗留的废石清理完毕后进行复绿,采取洒水抑尘措施;FS2废石堆为釆场剥离的废土渣,堆放在矿山釆场西侧的斜坡上,作为矿山闭矿后的土地复垦土源,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矿上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致屋顶达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标准限值;石材加工工艺采用湿法作业,同时生产车间采用厂房密闭;烘干炉使用液化石油气,燃烧炉废气依托厂区原有的湿式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干燥炉窑(颗粒物≤200mg/m3)及表4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850mg/m3)排放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氮氧化物≤240mg/m3)排放限值要求;破碎、筛分粉尘采用湿法破碎的生产工艺;碎石及机制砂加工生产线在装卸过程中,加强洒水防尘力度、避开大风天气卸车等措施后,泥饼堆放场及产品堆场喷雾洒水降尘;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致屋顶达标排放。
4、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采石场开采切割、钻孔废水收集至1#采石场六级沉淀池(兼初期雨水收集池1050 m2),经过压滤机和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中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厂区绿化及周边林地灌溉用水。加工厂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洗砂废水收集至污水罐,经沉淀+板框压滤机处理后循环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染色板手工洗板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洗板,不外排;项目湿式除尘废水在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雨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洗砂和厂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中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厂区绿化及周边林地灌溉用水。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石场应加强声源设备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而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加强汽车运输管理,在运输道路运行时应限制车速、在经过敏感点较近路段时应禁止鸣喇叭,合理安排矿石运输时间,可避免运输车辆噪声扰民、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尽量避免在12:00~14:30和22:00~次日6:00期间运输矿石;加工厂应采取低噪声设备、对固定噪声源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要求。
6、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采石场产生废石在采空区暂存后,应及时运输至加工区用于碎石加工。剥离的表土堆放至现有的废石堆场。待上部采区开采终了后,后阶段的剥离物可排入已形成的采坑内,回填露天采场,用于复垦。石材加工区和机制砂沉淀污泥在场区泥饼暂存池暂存后外售制砖厂,废机油、废染色液桶及染色池渣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前,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略) 令第 736 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投入生产后,须按《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
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略) 溆浦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
六、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 日
溆浦县 (略) :
你公司呈报的《溆浦县 (略) 年开采15万m3花岗岩及配套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 (略) 在溆浦县葛竹坪镇岚水江村(采石场)、溆浦县葛竹坪镇旗形村沙洲组(加工厂)实施该项目。
本次改扩建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开采区不扩大矿区范围,仅扩大开采规模,新增相关设备,由原有的年开采5万m3花岗岩扩至年开采15万m3花岗岩;加工区年产花岗岩板材增至*m2,并新增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压滤设备;利用原有生产地块建设封闭式厂房,回收利用废石料建成年产50万吨的碎石、机制砂加工生产线。
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 (略)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21-2025年)、符合《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溆浦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
二、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将编制的监督性检查资料报我局备案。
三、在项目施工及营运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建全各项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环保台账,确保污染治理措施有效运行。
2、落实生态环境污染控制措施: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矿山开采应严格控制在准采区内,保护开采区以外的生态环境,禁止非建设的乱砍滥伐、毁损植被和猎捕行为。严格控制开采范围,禁止永久、临时占用在公益林地,将生态保护理念贯穿至矿山开采全生命周期。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山开采采用圆盘锯切和绳锯切割,采用湿法作业,对区域进行洒水抑尘,FS1废石堆场将原有遗留的废石清理完毕后进行复绿,采取洒水抑尘措施;FS2废石堆为釆场剥离的废土渣,堆放在矿山釆场西侧的斜坡上,作为矿山闭矿后的土地复垦土源,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矿上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致屋顶达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标准限值;石材加工工艺采用湿法作业,同时生产车间采用厂房密闭;烘干炉使用液化石油气,燃烧炉废气依托厂区原有的湿式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干燥炉窑(颗粒物≤200mg/m3)及表4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850mg/m3)排放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氮氧化物≤240mg/m3)排放限值要求;破碎、筛分粉尘采用湿法破碎的生产工艺;碎石及机制砂加工生产线在装卸过程中,加强洒水防尘力度、避开大风天气卸车等措施后,泥饼堆放场及产品堆场喷雾洒水降尘;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致屋顶达标排放。
4、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采石场开采切割、钻孔废水收集至1#采石场六级沉淀池(兼初期雨水收集池1050 m2),经过压滤机和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中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厂区绿化及周边林地灌溉用水。加工厂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洗砂废水收集至污水罐,经沉淀+板框压滤机处理后循环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染色板手工洗板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洗板,不外排;项目湿式除尘废水在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雨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洗砂和厂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中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厂区绿化及周边林地灌溉用水。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石场应加强声源设备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而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加强汽车运输管理,在运输道路运行时应限制车速、在经过敏感点较近路段时应禁止鸣喇叭,合理安排矿石运输时间,可避免运输车辆噪声扰民、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尽量避免在12:00~14:30和22:00~次日6:00期间运输矿石;加工厂应采取低噪声设备、对固定噪声源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项目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要求。
6、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采石场产生废石在采空区暂存后,应及时运输至加工区用于碎石加工。剥离的表土堆放至现有的废石堆场。待上部采区开采终了后,后阶段的剥离物可排入已形成的采坑内,回填露天采场,用于复垦。石材加工区和机制砂沉淀污泥在场区泥饼暂存池暂存后外售制砖厂,废机油、废染色液桶及染色池渣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前,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略) 令第 736 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投入生产后,须按《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
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略) 溆浦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
六、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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