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开建材)-2023-03-2111:31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开建材)-2023-03-2111:31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不罚〔2022〕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略) 开州区 (略)
法定代表人:邓学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FER93R
地址: (略) 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一组56号
2023年2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一组5 (略) 开州区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 , (略) 开州区 (略) 实施的矿山碎石加工项目,未按照《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73号)的规定。其配套新修建的隧道运输项目,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建设3个隧道,共计长度约450米左右,2022年10月停止建设,项目总投资*.18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73号),证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2023年3月1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 (略) 开州区 (略) 发生重大变动的隧道建设项目已于2022年10月自行停止建设,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一)项“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开州区 (略) 作出决定:本次符合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万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20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不罚〔2022〕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略) 开州区 (略)
法定代表人:邓学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FER93R
地址: (略) 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一组56号
2023年2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一组5 (略) 开州区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 , (略) 开州区 (略) 实施的矿山碎石加工项目,未按照《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73号)的规定。其配套新修建的隧道运输项目,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建设3个隧道,共计长度约450米左右,2022年10月停止建设,项目总投资*.18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73号),证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2023年3月1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 (略) 开州区 (略) 发生重大变动的隧道建设项目已于2022年10月自行停止建设,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一)项“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开州区 (略) 作出决定:本次符合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万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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