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东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三期40万吨/年工业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新疆东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三期40万吨/年工业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三期40万吨/年工业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 (略) 三期40万吨/年工业硅项目位于鄯善工业园区煤电硅一体化硅基新材料高质量发展布局规划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05′51.982″、北纬42°59′33.945″。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32 台 33MVA半封闭矮烟罩矿热电炉,配套建设相关公用、辅助、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产工业硅4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46.3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15亿元,占总投资的15.42%。
二、根据乌鲁木齐众智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三期40万吨/年工业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5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59号),该项目符合《鄯善工业园区煤电硅一体化硅基新材料高质量发展布局规划(2021-2035)》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矿热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SCR中低温脱硝设施处理后通过10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中表3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中矿热炉冶炼排放限值要求。原料配料废气、成品加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分别通过20米、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中表3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中原料加工、运输限值要求。
加强各工序无组织废气防治,运营期厂界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循环冷却排污水优先用于硅石冲洗补水,多余水随除盐水站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进入浓盐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冷却用水”标准限值后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多余浓盐水蒸发结晶。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要求进行分区防渗,严防废水下渗对项目区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建立厂区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体系,按规范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及土壤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送至一般工业固废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生活垃圾送至鄯善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七)严格落实各项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和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九、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鄯善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鄯善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月10日????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三期40万吨/年工业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 (略) 三期40万吨/年工业硅项目位于鄯善工业园区煤电硅一体化硅基新材料高质量发展布局规划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05′51.982″、北纬42°59′33.945″。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32 台 33MVA半封闭矮烟罩矿热电炉,配套建设相关公用、辅助、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产工业硅4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46.3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15亿元,占总投资的15.42%。
二、根据乌鲁木齐众智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三期40万吨/年工业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5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59号),该项目符合《鄯善工业园区煤电硅一体化硅基新材料高质量发展布局规划(2021-2035)》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矿热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SCR中低温脱硝设施处理后通过10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中表3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中矿热炉冶炼排放限值要求。原料配料废气、成品加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分别通过20米、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中表3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中原料加工、运输限值要求。
加强各工序无组织废气防治,运营期厂界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循环冷却排污水优先用于硅石冲洗补水,多余水随除盐水站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进入浓盐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冷却用水”标准限值后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多余浓盐水蒸发结晶。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要求进行分区防渗,严防废水下渗对项目区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建立厂区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体系,按规范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及土壤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送至一般工业固废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生活垃圾送至鄯善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七)严格落实各项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和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九、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鄯善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鄯善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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