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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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略)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 吉阳区新兰路与鹿城大道交叉口旁,擅自搭设20间铁架种植销售大棚占地面积约为2400平方米,3栋钢架移动公厕占地面积约为34.8平方米,1栋1层钢架玻璃兰花科普馆占地面积约为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734.8平方米。 (略) 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于2023年3月27日对 (略) 的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一、限居住在上述违法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于2023年3月26日24时前将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迁完毕并撤离。

二、逾期不搬迁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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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略)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 吉阳区新兰路与鹿城大道交叉口旁,擅自搭设20间铁架种植销售大棚占地面积约为2400平方米,3栋钢架移动公厕占地面积约为34.8平方米,1栋1层钢架玻璃兰花科普馆占地面积约为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734.8平方米。 (略) 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于2023年3月27日对 (略) 的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一、限居住在上述违法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于2023年3月26日24时前将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迁完毕并撤离。

二、逾期不搬迁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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