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增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增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维 (略) :
你公司《关于对〈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增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审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维 (略) 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增容技改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新疆维 (略) 现有PBSA(聚*二酸-己二酸*二酯)厂房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4.82″,北纬44°5′18.64″。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对现有PBSA生物降解树脂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应用熔体扩链技术,新增扩链剂添加系统、干燥除湿系统、成品除异状料系统、SBD回收系统等。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为扩容改造现有PBSA生产线,THF(四氢呋喃)回收利用现有装置;2.公辅工程为新增1座100立方米导热油储罐,打包及库房、储罐、原料库房、供水、供电、供热、制冷、空压站等利用现有工程设施;3.环保工程包括新建布袋除尘器+排气筒、现有导热油炉低氮排放改造工程,其他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利用现有工程设施。本项目总投资3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
二、根据乌鲁木齐湘永 (略) 编制的《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增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3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年)》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厂房顶部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38米),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切粒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通过装置顶部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38米),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预缩聚工序和终缩聚工序不凝气、THF回收系统蒸馏尾气和汽提塔废气、THF装卸车收集废气,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现有燃气导热油炉焚烧处理;现有燃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38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治理水平须同时满足《昌吉州进一步加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方案》中限值要求(50毫克/立方米),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处非*烷总烃浓度排放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切粒水箱排水、THF回收系统汽提塔塔底废水及设备地面冲洗废水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蒸汽锅炉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及生活污水收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运营期碳排放主要来源为燃料燃烧、净购入电力。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九)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环境、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支撑园区内化工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3月1日????
新疆维 (略) :
你公司《关于对〈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增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审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维 (略) 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增容技改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新疆维 (略) 现有PBSA(聚*二酸-己二酸*二酯)厂房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4.82″,北纬44°5′18.64″。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对现有PBSA生物降解树脂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应用熔体扩链技术,新增扩链剂添加系统、干燥除湿系统、成品除异状料系统、SBD回收系统等。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为扩容改造现有PBSA生产线,THF(四氢呋喃)回收利用现有装置;2.公辅工程为新增1座100立方米导热油储罐,打包及库房、储罐、原料库房、供水、供电、供热、制冷、空压站等利用现有工程设施;3.环保工程包括新建布袋除尘器+排气筒、现有导热油炉低氮排放改造工程,其他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利用现有工程设施。本项目总投资3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
二、根据乌鲁木齐湘永 (略) 编制的《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增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3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年)》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厂房顶部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38米),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切粒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通过装置顶部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38米),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预缩聚工序和终缩聚工序不凝气、THF回收系统蒸馏尾气和汽提塔废气、THF装卸车收集废气,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现有燃气导热油炉焚烧处理;现有燃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38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治理水平须同时满足《昌吉州进一步加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方案》中限值要求(50毫克/立方米),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处非*烷总烃浓度排放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切粒水箱排水、THF回收系统汽提塔塔底废水及设备地面冲洗废水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蒸汽锅炉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及生活污水收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运营期碳排放主要来源为燃料燃烧、净购入电力。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九)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环境、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支撑园区内化工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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