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顺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再生精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新疆顺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再生精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年产8万吨再生精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 (略) 年产8万吨再生精铅建设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工业园区(A区)内循环化工产业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5′28.66″,北纬44°07′55.89″,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处置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经火法冶炼回收其中再生铅资源。工程内容主要包括:1.主体工程包括6300平方米拆解车间、1600平方米低温熔炼车间、450平方米预脱硫车间、450平方米富氧侧吹熔炼车间、1300平方米精炼车间、2500平方米废塑料清洗车间各1座。2.储运工程包括2100平方米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库房、2250平方米原料库及配料车间、325平方米Ⅰ类一般固废库、450平方米水淬渣仓库、180平方米化学品仓库、32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库、2660平方米成品仓库各1座。3.辅助工程包括1440平方米综合楼、1656平方米宿舍楼、720平方米生产准备中心、160平方米实验室各1座。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7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9%。
二、根据乌鲁木齐众智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年产8万吨再生精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3〕1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2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拆解车间及储存库房废气经碱液喷淋系统净化处置,通过一根20米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水硫酸钠干燥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送高效覆膜布袋除尘系统处理,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原料库及配料车间废气,经集气罩及车间微负压系统收集后送高效覆膜布袋除尘系统处理,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富氧侧吹熔炼炉废气经“SNCR脱硝+余热锅炉+表冷+旋风预除尘+布袋除尘器(高效覆膜)+活性炭吸附+石灰/石灰石脱硫法”处理,通过1根高5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铅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粗铅精炼废气经集气罩及车间微负压系统收集后送电除尘+高效覆膜布袋除尘系统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精炼锅加热废气,燃烧设施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尾气经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低温熔炼车间废气,经集气罩及车间微负压系统收集后送高效覆膜布袋除尘系统处理,由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干燥窑及合金锅加热废气,燃烧尾气经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铅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5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铅蓄电池拆解分选循环水池排污水、电解液提纯膜反冲洗废水、生产区洗衣及淋浴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全部进入废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重金属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要求后,回用于全自动分选破碎等工序;余热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污水、循环系统排水,用于水淬渣冲渣水;废塑料清洗废水全部进入废铅蓄电池拆解分选循环水池循环使用。
(四)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库房、拆解车间、低温熔炼车间、精炼车间、原料库及配料车间、实验室、成品仓库及中转库、水淬渣库、危废暂存库及化学品库、预脱硫车间、塑料清洗车间、生产废水处理站、事故池、机修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燃煤炉渣等危险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或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行,请按新标准实施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含铅量大于2%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要经过二次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保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制订、评估和演练,并加强应急演练。强化运营期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进行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环境监理情况作为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九)项目边界1千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建设《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的敏感区域,1千米范围内其他耕地应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不得耕种涉食物链的作物。
(十)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环境、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3月3日????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年产8万吨再生精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 (略) 年产8万吨再生精铅建设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工业园区(A区)内循环化工产业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5′28.66″,北纬44°07′55.89″,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处置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经火法冶炼回收其中再生铅资源。工程内容主要包括:1.主体工程包括6300平方米拆解车间、1600平方米低温熔炼车间、450平方米预脱硫车间、450平方米富氧侧吹熔炼车间、1300平方米精炼车间、2500平方米废塑料清洗车间各1座。2.储运工程包括2100平方米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库房、2250平方米原料库及配料车间、325平方米Ⅰ类一般固废库、450平方米水淬渣仓库、180平方米化学品仓库、32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库、2660平方米成品仓库各1座。3.辅助工程包括1440平方米综合楼、1656平方米宿舍楼、720平方米生产准备中心、160平方米实验室各1座。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7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9%。
二、根据乌鲁木齐众智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年产8万吨再生精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3〕1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2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拆解车间及储存库房废气经碱液喷淋系统净化处置,通过一根20米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水硫酸钠干燥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送高效覆膜布袋除尘系统处理,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原料库及配料车间废气,经集气罩及车间微负压系统收集后送高效覆膜布袋除尘系统处理,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富氧侧吹熔炼炉废气经“SNCR脱硝+余热锅炉+表冷+旋风预除尘+布袋除尘器(高效覆膜)+活性炭吸附+石灰/石灰石脱硫法”处理,通过1根高5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铅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粗铅精炼废气经集气罩及车间微负压系统收集后送电除尘+高效覆膜布袋除尘系统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精炼锅加热废气,燃烧设施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尾气经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低温熔炼车间废气,经集气罩及车间微负压系统收集后送高效覆膜布袋除尘系统处理,由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干燥窑及合金锅加热废气,燃烧尾气经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铅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5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铅蓄电池拆解分选循环水池排污水、电解液提纯膜反冲洗废水、生产区洗衣及淋浴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全部进入废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重金属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要求后,回用于全自动分选破碎等工序;余热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污水、循环系统排水,用于水淬渣冲渣水;废塑料清洗废水全部进入废铅蓄电池拆解分选循环水池循环使用。
(四)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库房、拆解车间、低温熔炼车间、精炼车间、原料库及配料车间、实验室、成品仓库及中转库、水淬渣库、危废暂存库及化学品库、预脱硫车间、塑料清洗车间、生产废水处理站、事故池、机修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燃煤炉渣等危险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或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行,请按新标准实施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含铅量大于2%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要经过二次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保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制订、评估和演练,并加强应急演练。强化运营期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进行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环境监理情况作为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九)项目边界1千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建设《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的敏感区域,1千米范围内其他耕地应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不得耕种涉食物链的作物。
(十)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环境、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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